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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最高法最高检:执行中不得任意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023-08-25

一、最高检指导案例

(一)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二)案例要旨: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三)指导意义:

1. 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的分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在追加被执行人方面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追加。否则,将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构成程序违法。尤其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在执行程序中擅自追加被执行人,而应当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合法的裁判和确定。

2. 办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需要平衡债权人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关系到交易安全、社会诚信以及家庭稳定等多重因素。在办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存在的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或配偶利益的情形。不应简单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严格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确保法定程序的顺利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经过审判程序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3.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检察建议处理结果错误,有权提请上级院进行监督。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或处理结果错误,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上级院对此进行监督。这一过程确保了检察建议得到适当处理,维护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总之,对于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有责任监督人民法院的合法行为,维护司法正义和法治原则的落实。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于检察建议的处理和监督机制,确保了司法体系的内部监督和完善。

(四)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7条。

二、最高法案例

(一)案例来源:章为真、陈建华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二)四个重要裁判要点:

1. 对于债务人(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合适的程序中确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不包括债务人债务的性质确定。原审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裁定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违反了程序原则,需要依法进行纠正。

2. 如果涉案的房屋登记在债务人名下,而该房产是在债务人与配偶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配偶提供了《银行现金交款单》等证据,试图证明该房产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的,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明房产属于其父母的财产或是赠予配偶的。因此,配偶所提出的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并请求排除执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在执行程序中,即使当事人(债务人的配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配偶仍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原审法院错误地将一套房屋的拍卖款全部支付给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则应该予以纠正,保留配偶的一半份额。

4.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涉及同一执行依据的多个房产,应当在适当情况下一并处理。在其中一个房产的拍卖款已被错误支付给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另一个房产时,应当依法扣除已支付款项中的一半,归还债务人的配偶所有。对于涉及多套房产的情况,应当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得到纠正。正确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落实。

(三)文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宁兆田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是否应当保留章为真一半的执行款份额,章为真是否需要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四、原审法院的诉讼费认定是否正确。

一、关于陈建华申请执行的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审理本案时,应当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债务性质确定的审理范围。对于债务人宁兆田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内。原审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判断债务性质,违背了法律程序原则,需要进行纠正。

二、关于案涉1288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章为真主张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章为真提供了《银行现金交款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房产属于其父母的财产或是赠予配偶的。因此,章为真关于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并请求排除执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被拍卖的案涉102号房屋及不当得利之诉的问题。案涉102号房屋登记在宁兆田名下,但由于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属于章为真的一半份额。虽然章为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故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其份额。考虑到案涉1288号房屋尚未执行,可以一并处理,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审理中出现的程序错误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得到纠正。正确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同时,针对案涉多套房产的情况,应当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

(四)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

三、延伸阅读

最高法民一庭:一般不宜判决夫妻离婚后对共有房屋各占1/2产权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问: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答: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和法律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但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划分为各占一半的情况可能并不是默认的或普遍适用的情况,因为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以下是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

1.法律规定和原则:中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然而,具体的分割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各占一半。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产情况、婚姻关系、经济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分割比例。

2. 实际财产情况:法院会调查双方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屋的价值、购买方式、登记情况等。如果房屋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分割。

3. 子女问题:如果有子女,法院也会考虑子女的权益。如果判决导致其中一方无住房,可能会影响子女的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一因素。

4. 经济能力:法院会考虑离婚后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有能力进行补偿。如果双方均无能力进行补偿,那么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平等分割。

5. 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自己的分割请求,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意愿,但并不是绝对决定性因素。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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