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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人是否构成赠与合同?

2023-08-28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而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支持,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的权益等因素。

首先,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一方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的事项,另一方应当依法遵守协议,履行协议约定。

其次,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协议的真实意愿:法院会调查协议的签署过程和双方的真实意愿,以确认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否存在任何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

2. 协议的合法性: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协议内容违法,法院可能不会强制执行。

3. 权益平衡:法院会考虑协议内容对双方权益的影响,以及是否对子女或其他利益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4. 公共利益: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因素,确保判决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综合以上因素,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产物,内容合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有可能支持请求,判令不愿意履行协议的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情况,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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