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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儿子3年未尽孝,母亲起诉儿子返还购房款

2023-08-29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那么,父母的出资什么情况下属于赠与?什么情况下属于借贷?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3年未尽孝,母亲起诉儿子返还购房款的案子。东城区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儿子主张赠与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购房款性质认定为赠与显失公平,故认定购房款性质为借贷,儿子应当予以返还。本案的判决,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兼顾了利益平衡,维护了社会秩序。本案也向社会传递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年轻人应当自立自强,不应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对于父母的资助应心存感念;同时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到孝亲敬老之责。

母亲起诉独子要求返还购房款

杨母是一位单身母亲,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产。她的独子小杨,在离家求学后一直与杨母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杨成年后开始步入社会,杨母也考虑到儿子已经适婚年龄,以及现有房产面积较小的问题。为了能够与儿子共同生活,杨母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即卖掉自己名下的房产,并用卖房的所得来购买一套更大的房子,为将来与儿子一家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2018年5月,杨母成功出售原有的房产,获得了370万元的售价。为了实现购房计划,杨母将这笔卖房款以多笔转账的方式打给了小杨。小杨接收到这笔资金后,按照母亲的愿望,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较大的房产,房产的产权证上明确标注为小杨个人所有。

随着时间的推移,2019年6月,小杨结婚后,杨母与小杨的妻子一同居住在新购的房产中。然而,随着婚后生活的展开,小杨的妻子与杨母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这些矛盾逐渐演变为严重的不和。这种局面使得小杨与杨母的关系逐渐恶化,甚至最终导致小杨将杨母的微信拉黑,使得母子之间的交流彻底中断。

自此之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小杨与杨母再未保持过任何联系,即使是最基本的电话交流也未发生。这段时间里,小杨曾多次表达希望杨母从所购房产中搬离的愿望。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小杨的婚姻生活变得更加稳定,他们有了一个女儿。面对女儿即将上幼儿园的问题,小杨寻求解决办法。为此,他与外祖母展开沟通,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其中第三种方案包括卖掉通州的房产,让杨母再用售房所得购置房产,同时自己继续积攒资金购房。小杨在沟通中也明确表示,如果这三种方案都不被接受,他将不得不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强调母子关系已经走到了一个无法回头的阶段。

杨母得知儿子的想法后,感到非常沮丧和失望。她担心如果小杨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她起诉,她可能会失去自己的居所,导致无家可归的境地。考虑到这一情况,杨母在情感和生活安定的双重压力下,决定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返还曾经用于购房的370万元,以便将来作为养老基金使用。

这一事件涉及母子情感纠葛、财产权益等复杂问题,也牵涉到合理解释与法律权益之间的平衡。在法律处理上,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权益,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对于此案,东城区法院将根据法律判例和证据进行审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衡的裁决。

购房款到底算是借款还是赠与

在法庭庭审中,杨母和儿子小杨对于涉及370万元钱款的性质存在不同观点,各执一词。杨母坚持认为这笔370万元是借款,而小杨则主张这是母亲赠与他的。

杨母在庭审中表示,虽然作为母子关系,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帮助子女购房是一种常见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己无条件地应当将370万元视为赠与。她指出,虽然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但这并不意味着370万元的性质就自然成为赠与。毕竟,这笔巨额款项在法律上不容忽视,如果将其视为赠与,将会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杨母进一步指出,作为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已经履行了抚养的义务,并不再具有供养的责任。她认为,之所以出资帮助小杨购房,是出于短期的帮助目的,而不应当被视为无偿的资金赠与。此外,杨母表示,她名下已经没有住房,而小杨与自己的关系也变得不和睦,这让她面临着无家可归的风险。庭审中,杨母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支持她的主张。

相反,小杨则坚信这笔370万元是母亲对他的赠与。他在庭审中强调,自己与母亲之间从未存在过借贷的合意。他解释说,母亲出售原有房产是为了帮助自己购置婚房,这笔资金从未被视为借款。他指出,双方从未有过任何口头约定或书面文件作为借款合同,而且母亲也从未催要过这笔钱。小杨进一步阐述,在这笔钱款转账的时候,正值自己即将结婚,母亲的资助意味着着重于新婚生活的启动资金,是母亲对他新生活的祝福和资助。他认为,由于没有明确的出资意图,按照社会常理,应当将这笔款项视为母亲的赠与。

在这场法庭辩论中,杨母和小杨的论点相互交错。杨母坚信这笔款项的性质应当是借款,因为在她看来,对于巨额资金,应当有明确的出资意图和书面约定。然而,小杨则认为母亲的出资是出于母子关系和对新生活的帮助,因此这应当被视为赠与。这场庭审反映出了法律与家庭情感之间的复杂平衡,而法庭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以达到公正的判决。最终,东城区法院将依法审理这一案件,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找到公平的解决方案。

被认定为借款判决儿子返还

经过东城区法院的审理,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杨母向儿子小杨支付的370万元款项的性质。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杨母提供了转账凭证和小杨向其外祖母发出的微信记录,主张这笔款项是借款性质。而小杨则主张这是赠与性质,他认为这笔钱是母亲对他的资助和祝福。根据法律,小杨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笔款项的赠与性质。

就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小杨没有提供明确证据证明杨母确实表示过这笔款项是赠与,他只是通过母子关系和款项的用途来推定赠与事实。然而,在庭审中,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明确表示了要返还杨母370万元款项的意愿。这明显表明小杨同意将这笔款项还给母亲,因此,他主张的赠与事实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从伦理和人情的角度来看,尽管在我国的传统观念和社会实际中,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资助是普遍现象,但并不等同于法律义务。在子女成年后,父母的法定义务主要是赡养、扶助和保护。如果将资助子女购房的行为默认为赠与,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特别是当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时。在这个案件中,杨母是单身母亲,已无房产,而小杨与母亲关系疏远,未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将款项性质默认为赠与,这将严重损害杨母的利益,与法律公平正义相悖。

综合法律规定、证据以及伦理人情,东城区法院做出了判断,认定杨母支付给小杨的370万元应当视为借贷。法院判决小杨返还杨母370万元借款本金。这个判决在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考虑了双方的现实情况和关系,达到了一个合理平衡。

■裁判解析

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较为普遍。出现纠纷时,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家庭文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本意是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如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推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而需要子女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类纠纷,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法院审理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具体而言,针对以下两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应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仅起诉子女一方返还出资。前述案例就是此种情形。因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故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父母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出发,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分析,兼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结果公平和敬老爱老的价值导向,但要注意排除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起诉子女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这种情形提供了裁判依据。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己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不愿订立协议的,也应就往来资金的性质做好沟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为人子女者,应当对父母的资助心怀感恩,不能认为父母的出资是理所应当,更不能怠于履行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义务,一味索取、不知回报。

■专家点评

体系化思考下的司法实践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姚金菊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在绝大多数中国家庭里,房产属于主要资产,涉及重大的经济利益。父母爱子心切,为了子女安居乐业,不惜倾尽积蓄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相当普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及归属关系到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普遍关注的话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绝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在个案审理中,需要在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充分考虑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兼顾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三方利益的平衡,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孝亲敬老是人伦之本,也是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对成年子女予以帮助支持,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心怀感激、知恩图报,尽到为人子女者应尽的赡养与照顾义务,不应认为父母资助是天经地义,也不应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更不应对父母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不仅阐明了应如何认定父母为婚前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倡导了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为不知感恩的不孝子女敲响了警钟。法院判决不仅考虑到了“利”的问题,更充分考量了家庭财产纠纷背后的“情”和“理”问题,以“国法”维护了父母子女的家庭关系并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裁判结果对于引领知恩感恩、孝亲敬老的社会风尚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官的体系性思考,也是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系统思维”指导法院裁判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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