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能否支持?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1)【裁判理由】对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那么,何为“必要时”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现已更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
本案中,李某军与吕某于2013年10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就婚生女李某的抚养达成协议。吕某自愿自行抚养李某,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有利于自己的分割。然而,在离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李某即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规定的情形。
因此,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自愿与李某军约定自行抚养李某,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李某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李某军基于对法律及法院的信任,与吕某调解离婚,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应当遵从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名称:李某诉李某军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2)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并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在王某之母王某1与其父张某离婚时,王某1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王某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该遵守这一约定。
现在王某要求张某承担抚养义务,但他的抚养费用以及王某1目前的抚养条件与父母离婚时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即使因王某进入幼儿园学习导致费用有所增加,这也不属于所谓的情势变更范畴之内。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某要求张某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总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义务,离婚并不能免除这一义务;而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抚养协议或判决应该得到遵守。如果王某1确实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那么她应该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来源:丁培培 吴振宇 顾建兵:《情暖离异家庭 “典”判抚养费用——江苏南通中院能动司法审理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29日第3版
02.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负担能力暂时性严重降低且这种状况持续至诉讼中的,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负担能力暂时性严重降低,且这种状况持续至诉讼中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在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负担能力确实有所降低,并且这种降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同时,还需要证明这种降低不是短期的,而是持续性的。如果法院认可了这些证据,认为降低抚养费标准是合理的,就会作出相应的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非随意可以提出的要求。如果仅仅是短期的困难或者是不合理的借口,法院可能会不予采纳。因此,如果认为自己的负担能力确实有所降低,建议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03.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较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否以再婚生子、家庭负担重为由,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分担实际发生的抚养费或主张增加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较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例如失业、疾病等原因导致其无法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此外,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也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其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生子或者家庭负担加重,这并不一定构成要求另一方分担实际发生的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的理由。但是,如果这种情况导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从而无法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例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教育费用收据等证据,证明子女的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此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也需要提供相关的失业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以支持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总之,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较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04.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05.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表述为“直到十八周岁时止”,还是“直到独立生活时止”?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两种表述方式。
一种表述为“直到十八周岁时止”,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不再继续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子女在十八岁后已经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可以不再依赖父母的经济支持。
另一种表述为“直到独立生活时止”,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这是指子女在经济上、情感上和心理上都能够独立自主地生活,不再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这种表述包括了子女在十八岁后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情形,因为接受高等教育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但是并不意味着父母必须为子女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和生活费。
因此,这两种表述都是正确的,但是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子女在十八岁后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接受父母的经济支持,可以适用“直到独立生活时止”的表述方式。
06.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因其他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形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由于抚养关系的存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因此追索抚养费的行为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起诉,但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追索抚养费时及时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抚养关系、子女年龄等相关信息,以便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总之,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在实践中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07.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如果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是基于子女的委托或法律规定,那么这并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祖父母出于善意和爱心主动代为抚养孙子女,并且没有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一种善意的无因管理行为。
案件名称:罗某某诉张某某、周某某追讨垫付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19)渝01民终10387号
08.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事实上抚养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主张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该抚养费明显超过未成年子女父母负担能力且未得到其父母一致同意的除外。
【裁判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彭某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为其将孙子张某桐和孙女张某涵送到私立学校学习,并垫付了20万元教育费,但未得到李某、张某的同意,故要求李某、张某支付其垫付的教育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李某、张某作为张某桐和张某涵的父母,应当对其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彭某作为奶奶,对李某、张某的子女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彭某有权要求李某、张某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
其次,李某、张某作为父母对其女张某桐和其子张某涵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子女的教育费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但父母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应当在其承担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超过父母能力范围的教育费须得到父母一致的同意。
本案中,彭某虽在2015年8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代为抚养了孙女张某桐和孙子张某涵,其行为值得赞扬。但在其将张某桐、张某涵先后送往私立学校读书时,并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征得其母李某的同意,且已超过了作为父母李某、张某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彭某所支付的20万元教育费是作为奶奶的彭某对孙子、孙女的赠与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名称:彭某与李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号:(2021)川民申144号
09.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裁判规则】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另行支付抚养费。
案件名称:周某诉周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10.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分居期间未尽到相应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裁判理由】关于郭某1针对本案所提其母陈某从2016年6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应给付2000元抚养费,合计96000元的上诉意见,经查,郭某1之父郭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认可郭某1之母陈某系2018年12月从家里搬出后与其正式分居,陈某亦认可该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实际分居的时间,结合陈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分居后其对郭某1尽到相应抚养义务,以及考虑郭某2在分居后独自抚养郭某1,承担郭某1生活、教育、医疗等全部费用的情况,认定陈某应给付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郭某1与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1)辽01民终971号
11.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将子女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的义务,形成其实际抚养子女的事实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其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在某些情况下,父母一方可能会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将子女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的义务。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子女无法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关爱,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将子女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的义务,形成其实际抚养子女的事实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其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父母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导致子女无法得到应有的照顾和关爱,那么该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一方已经实际抚养了子女一段时间,并且在此期间尽到了作为父母的职责和义务,那么该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相应的抚养费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完全割裂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后,如果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其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生活成本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来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将子女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的义务,形成了其实际抚养子女的事实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其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法处理。
12.夫妻协议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人与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子女能否向协议约定的实际抚养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实际抚养人与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子女可依据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用,向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13.非婚生子女由其生母抚养的,其生父应当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对于人民法院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父母的负担能力综合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当事人主张抚养费的计算方式错误、未考虑子女实际需要,但是不能举证证明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经鉴定,项某系韦某1之父,现韦某1由其母抚养,项某应自韦某1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就抚养费的标准问题,两审法院综合考虑韦某1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韦某1之母与项某的负担能力等,所确定的数额适当。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韦某1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主张超出判决部分的合理抚养费。韦某1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抚养费的计算方式错误,未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的主张,依据不足。韦某1的法定代理人关于项某出具的“收入证明”系伪造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案件名称:韦某1与项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京民申4408号
14.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时,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在大多数情况下,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及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对双方情况进行审理,并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如果法院判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及逾期利息,其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子女已经成年、父母已经再婚等情况,可能不适宜再主张抚养费及逾期利息。此外,如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抚养费,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
总之,如果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及逾期利息。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父母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8日第3版
16.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有: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意味着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将有权利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其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需要证明存在抚养关系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包括证明原来的抚养安排已经不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孩子需要更多的照顾和关注。
此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抚养关系的变更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变更抚养关系的程序、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明确。
最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权利。在变更抚养关系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利益,尽量避免对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综上所述,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权利。
17.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因病不能正常上课确需进行校外补习产生的费用属于必要开支,应当由其父母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甘某1系甘某2与吴某义之女。2015年,甘某2与吴某义经法院判决离婚,甘某1由吴某义抚养,甘某2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甘某1抚养费1100元。本案中,关于甘某1的一对一补课费用问题,甘某1处于高三学习的关键时期,为提高成绩进行补课属于合理开支,且其因为自身疾病影响学习而进行一对一补课确属必要,原审判决认为此项费用并非学习必然发生的合理开支不当,应予纠正。该笔费用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双方各自负担50%。
案件名称:甘某1与甘某2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赣03民再9号
18.夫妻一方未依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若确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之必要,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
如果夫妻一方未依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足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有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之必要,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可以参照以下步骤:
首先,计算实际费用。要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这些费用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不能只是简单的估算或者是只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其次,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支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如果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抚养费支付的问题,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例如子女的实际需要、对方的经济状况等。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金额应该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如果一方未依约定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需要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也应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9.学前教育培训等并非国家义务教育范畴,相关培训费不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生活开支。夫妻离婚协议对于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等开支如何分担没有约定,直接抚养方就支付相关费用未征得对方同意,且对方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已尽到抚养义务的,对直接抚养方要求对方支付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等支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根据已查明事实,陈某2、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婚生女陈某1的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戴某已依约履行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义务。陈某1主张的学前教育培训等并非国家义务教育范畴,不属于陈某1的必要生活开支。对于必要生活开支以外的教育费,陈某2、戴某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并未约定如何分担,一审时陈某2确认其事先未与戴某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2事后有征得戴某的同意。在陈某2、戴某对该额外教育费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鉴于戴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月收入约为2500元,陈某2虽持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二审法院综合戴某的收入状况及已支付抚养费数额,认定戴某在其经济能力范围内已尽到抚养义务,对陈某1要求戴某额外支付其教育费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陈某2、戴某对陈某1因患病实际支出7306.15元医疗费没有争议,该医疗支出属抚养费外必要、合理的费用,考虑到戴某的实际经济情况,二审判决戴某承担2497.16元医疗费,已臻公平合理。陈某1申请再审的事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陈某1与戴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闽民申815号
20.夫妻离婚时约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和探望方式,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到外地交由亲属代为抚养,亦未能配合另一方探望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夫妻离婚时约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和探望方式,但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到外地交由亲属代为抚养,亦未能配合另一方探望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变,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协议将子女送到外地交由亲属代为抚养,未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在变更抚养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确定抚养权归属和抚养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协议将子女送到外地交由亲属代为抚养的事实,并证明另一方探望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法院将会对双方情况进行审理,并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方式的变更。
总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到外地交由亲属代为抚养,亦未能配合另一方探望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1.子女参加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能否计入抚养费之中,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父母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认定。
【裁判理由】徐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后要求吕某某负担吕某1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伙食费、就读幼儿园的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及租房费用。……教育费主要指孩子成长过程中必需的教育费用,是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合理费用。兴趣爱好班的费用不属于未成年人成长所必需的教育支出,系个性化费用支出,需要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家庭的收支状况相匹配。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吕某某2015年月均收入4800元左右,而吕某某称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工资收入为每月5000元,以及吕某1的实际需要、吕某某的负担能力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吕某某负担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期间吕某某1抚养费51700元,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徐某某与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195号
22.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要能够确保其与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不能仅因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工作变更而降低抚养费。
【裁判理由】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马某申请再审要求将其负担的抚养费数额降低至每月500元。对此,原审法院在确定马某应当负担的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时,因马某在一审中陈述其月收入2万元左右,在考虑马某某(即马某与张某子女)的实际情况,并综合抚养费应与一方持续稳定的收入相匹配的基础上所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明显不当。马某以其工作变动为由,通过再审方式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4115号
23.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单独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代为抚养,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单独交与无亲属关系的他人代为抚养,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因为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一方的请求。一般来说,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对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了子女的利益,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这一请求。
此外,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对方有经济困难、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抚养子女,而另一方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帮助和支持,那么法院也可能会支持这一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都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利,不得对其进行虐待、歧视或其他形式的伤害。
总之,如果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寻求法律援助。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属于家庭生活支出,支付方请求另一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再审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徐某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给付董某的3.5万元是婚姻生活中花销,属法律适用错误,董某应返还。关于徐某主张返还3.5万元的问题,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董某提交微信截图,证明徐某向其支付的3.5万元是给孩子(即徐某与董某子女徐某某)以前的生活费,双方没有协议离婚的事,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徐某主张抚养费数额过高的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都应尽到对子女的养育义务,一、二审法院结合徐某某生活教育合理所需、本地生活物价水平并参照徐某收入状况将其每月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酌定为1800元亦无不当。
案件名称: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20)辽民申5071号
25.(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出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非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案件名称:李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民终8640号
来源:《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26.在现有法律条件下,代孕所生子女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代孕者为法律上的生母,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实际认领的,应认定为法律上的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条款之立法目的及立法意图,其子女范围可扩大解释为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以同时具备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为形成要件,故与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所生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裁判理由】本案中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生母应当根据出生事实认定为代孕者,而法律上的生父则应根据血缘关系以及认领行为确定为罗某。由于罗某和代孕者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所生的这两名孩子应当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才能成立。对于补办公证后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仅限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已经收养的情形。如果以事实收养关系进行认定,实际上就是认可了代孕所生子女的亲权由代孕母亲转移至抚养母亲,这将会产生对代孕行为予以默认的不良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原审判决关于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意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子女范围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与否,应当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之事实作为衡量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非生父母一方具有将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视为自己子女的主观意愿,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二是非生父母一方对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在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一方具备了上述主观意愿和事实行为,也可以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陈某存在抚养其丈夫罗某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且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子女,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判定代孕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时,应当秉承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年龄及监护能力,孩子的需求以及对生活环境和情感的需求和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综上所述将监护权判归陈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案件名称:罗荣某、谢某某诉陈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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