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满的婚姻由法治护航,结婚前我们需要了解什么?结婚后如果发生家庭纠纷,又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下面的法律知识点,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为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即使有一方没有达到这个法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隐瞒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这是为了确保结婚的双方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能够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以下情形禁止结婚:
以下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则无法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已经去世,但是生前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进行过有效的结婚登记,那么该婚姻仍然有效,可以作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权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婚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能再主张婚姻无效。
总之,如果当事人想要确认婚姻无效,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重婚;
(二)对方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以下法律后果:
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享有独立地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个人财产制是对共同财产制的补充,旨在保持和方便夫妻一方个人生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夫妻双方提供灵活处理财产关系的空间,保障夫妻各自合法的个人财产。
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因此,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但需要注意,该约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署。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需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于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能,但有限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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