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管理绝不仅仅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还应当追求家族精神培养、社会责任承担等重要目标,现阶段,开展慈善事业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慈善信托正是开展家族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之一。
2023年3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明确将公益慈善信托作为三大类信托业务之一。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附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一、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
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它的实现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公共服务机制的再分配与公益慈善的第三次分配之间的协调配套。现阶段,公益慈善信托作为我国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不仅是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充分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解决相对贫困、促进共同富裕的有力抓手。
家族财富管理绝不仅仅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还应当追求家族精神培养、社会责任承担等重要目标,现阶段,开展慈善事业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慈善信托正是开展家族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之一。
二、慈善信托中的四大主体
慈善信托中,其设立和运行一般包括四大主体,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慈善信托监察人。
委托人是指基于慈善目的,提供资金以设立慈善信托,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从事财产管理和开展慈善活动的一方。在不同的慈善信托架构中,受托人既可以是单一慈善组织或单一信托公司,也可以由慈善组织和单一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
需要注意的是,慈善信托本质上属于目的信托,即信托设立时无需确定具体的受益人,但需要明确慈善信托运行的慈善目的。
监察人由委托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
在慈善信托是否必须设立监察人这一问题上,《慈善法》和《信托法》的规定有所差别,笔者建议以《信托法》规定为准,设立慈善信托时应当任命监察人。
三、慈善信托的三种基本运作模式
(一)受托人为单一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此时,捐赠人同时作为委托人,将慈善资金交付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该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因为慈善组织是开展慈善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因而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能够将慈善资金落在公益事业实处,并且能够直接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受托人为单一信托公司
在这种模式下,捐赠者作为委托人首先把慈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此时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公益目的及相关规则开展慈善活动,并对资金进行管理。
过去,由于捐赠者作为委托人将资产交付信托公司后,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由于信托公司无法开具捐赠票据,捐赠者因此无法获得捐赠凭证。当信托公司将慈善信托资金分配给慈善组织时,部分慈善组织虽然能够开具捐赠凭证但无法绕过信托公司直接向实际捐赠资产的委托人开票,导致委托人无法抵扣税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捐赠者选择先将资金捐赠至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开具抵扣凭证给捐赠者后,再按照捐赠者的要求将部分资产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此时,慈善组织作为设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并根据信托合同中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可通过设置决策委员会或直接保留权利的方式决定信托资产的分配及管理(必须用作信托合同规定的慈善目的)。
如今,部分地区出具地方性指引允许慈善组织穿透慈善信托直接向委托人开具票据,诸多慈善组织也自发认知到慈善信托捐赠开票的特殊性,主动向委托人开具抵扣凭证。因此,将慈善组织作为通道,先将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再由慈善组织间接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将慢慢淡出历史舞台。
(三)双受托人模式:信托公司+慈善组织
在这种模式下,捐赠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均为受托人,前者可以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利用其专业能力帮助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后者作为公益慈善项目的实际执行者,能够切实发挥慈善信托财产服务公益、传递爱心的社会价值。依靠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各自的功能和定位,相互监督、合作履责,助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四、慈善信托的优势
(一)慈善信托资金准入门槛低,运作模式灵活
首先,为了鼓励慈善信托的广泛应用,我国现阶段设立慈善信托的资金门槛非常低,没有具体金额限制,在公开的慈善信托信息中,许多慈善信托的信托资金为几十万甚至几万元。与之相比,慈善基金会的资金设立门槛较高,《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其次,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更加灵活。与常见的直接捐赠不同,放入慈善信托的基金并不意味着需要一次性捐赠完毕,而是可以留存在“慈善基金池”中。一方面使得资金可以留存在信托中不断产生收益,另一方面委托人在有意开展慈善活动时,可以使用信托本金或者收益进行具体捐赠。
(二)尊重委托人意愿,切实帮助慈善
慈善信托的资金使用较为灵活,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慈善信托的目的、受益人范围及选定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等事项,更加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在符合慈善目的的前提下,慈善信托的资金可以根据家族成员偏好,投入到包括资助贫困生活、改善生态环境、支持妇女保护、支援应对突发灾害等领域。
(三)信托财产独立,助力慈善事业可持续传承
慈善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类型,同样可以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慈善信托设立后,该笔资金会进入信托专户,不受委托人财务变动等其他影响,实现了“风险隔离”功能。此外,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与此同时,慈善信托也可以永续存在,助力家族慈善事业的长期发展。
(四)设立慈善信托,有利于培养家族后代的社会责任感
慈善信托是家族成员参与慈善事业的平台,该平台的建设有利于培养后代自信心、社会责任感,对于家族后代的成长十分重要。不同于直接捐赠,慈善信托具有长期性、体系性等特点,后代可以长期接触到慈善信托的框架和内容、参与到慈善活动中去,从而形成积极的财富观、社会观。
由于慈善信托管理机制灵活,委托人可以在信托中设置慈善决策委员会,家族成员可以作为委员会成员,亲身参与到捐赠计划、决策环节、慈善项目实施中去,深度投入慈善事业,锻炼自身的能力,在参与慈善事业的过程中,形成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五、设立慈善信托,哪些方面需注意?
(一)须基于慈善目的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慈善目的包括:
1. 扶贫、济困;
2.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 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签订书面信托文件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设立慈善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等形式。对于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办法》第十四条列举了9项:1.慈善信托名称;2.慈善信托目的;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除此之外,信托文件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三)履行备案手续
签订慈善信托书面文件后,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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