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女儿所有,待女儿年满18周岁后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后因男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未及时清偿欠款,该房屋被查封,孩子以其为房屋实际产权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梁某与谭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生育一女儿谭某某,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河口县某小区房屋,后于2013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协商约定:河口县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及所有权全部归女儿谭某某所有,待女儿年满18周岁后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陈某某与河口县某贸易公司、谭某于2016年7月20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因河口县某贸易公司、谭某未及时清偿欠款,遂起诉至法院,陈某某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河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河口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于谭某名下的河口县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谭某,共有权人为谭某某)。谭某某(监护人梁某)就此查封,以其该房屋实际产权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谭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口法院依据查控调查结果,对被执行人谭某名下(共有权人为女儿谭某某)的房产份额进行查封,但因房产的不可分割性,故对该房产整体查封并依法处置。谭某与梁某虽已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女儿谭某某全部所有,待女儿年满18周岁后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现该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双方婚生女谭某某尚未年满18周岁,双方的赠与未达生效条件,房屋产权人仍为谭某。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谭某某、梁某请求停止查封的异议申请。
3、法官说法
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事宜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统一安排,可以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
受赠与子女还未成年,未满足赠与生效条件,父母也未为受赠与子女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物的所有权未依法转移至受赠人,受赠子女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受赠人谭某某因没有年满18周岁,也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无权排除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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