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是保险和信托两种财富传承工具的结合体,兼具保险与信托的双重功能,是居民财富传承和管理的重要工具。自2014年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成立以来,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高速增长,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市场参与方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也在持续创新,功能日趋丰富和完善。
保险金信托的主要业务模式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有三种:保险金信托1.0、保险金信托2.0和保险金信托3.0,其中2.0模式和3.0模式是在1.0模式基础上的升级迭代。
一、保险金信托1.0模式
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中,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或年金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保险金信托,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当达到约定的赔付条件时,赔付的保险金进入保险金信托专户。保险金进入信托专户后,保险金信托正式开始运作,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二、 保险金信托2.0模式
在1.0模式中,投保人是委托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仍然属于委托人,可以用以清偿委托人个人的债务(保单当事人的权益归属具体见下表),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金信托1.0模式的资产隔离功能是有折扣的。保险金信托2.0模式是1.0模式的升级版,除了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外,2.0模式将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单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退保或作为遗产被分割等风险。
三、保险金信托3.0模式
3.0模式是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设立信托,并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单,信托公司不仅是保单的受益人,也是保单的投保人。在3.0模式中,保单成为信托财产资产配置的组成部分,保单的杠杆功能和类固收属性对于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选择的相关建议
如上文所述,2.0模式和3.0模式是在1.0模式的基础上演化而来,那是不是意味着2.0模式和3.0模式比1.0模式更先进?其实也不尽然,保险金信托的三种模式各有其优劣势,适用的场景也各不相同。
业务模式 |
投保人 |
委托财产 |
优势 |
劣势 |
1.0模式 |
委托人 |
保险金请求权 |
委托人可保留退保、保单质押贷款等权利,灵活度较高 |
资产隔离功能较弱,保单可能被用来清偿委托人债务或作为委托人遗产被分割 |
2.0模式 |
信托公司 |
保险金请求权 |
资产隔离功能更强 |
灵活性较差,委托人丧失部分保单权益 |
3.0模式 |
信托公司 |
委托人自有资金 |
充分实现风险隔离,锁定未来收益,充分发挥保单的保值增值功能 |
灵活性较差,受托人事务较多,费率更高 |
从保险金信托三种模式优劣势来看,委托人可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设立保险金信托。笔者认为,家庭财务情况较为稳定,家庭结构较为简单,同时又渴望给自己预留较多自由度的委托人可选择1.0模式。家庭未来财务情况不确定性较大,家庭结构较为复杂,对资产隔离功能关注度较高的委托人可选择2.0模式和3.0模式。对于风险偏好较低、注重确定性回报的委托人来说,可以利用3.0模式设立保险金信托,提前锁定收益,获得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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