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亲居住在双方的婚房中,他将一笔存款交由自己的孩子保管。然而,这笔存款后来被另一方取出。父亲感到不满,将其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存款。
01基本案情
刘某1的儿子刘某2与赵某原是夫妻,他们在2012年9月结婚。然而,由于生活中的矛盾,他们自2020年8月开始分居。刘某2在2021年4月向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他们离婚,但对于赵某主张的共同存款80000元加利息共计100000元未进行处理。
在2019年10月,刘某1在沂源博商村镇银行存入了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金额为45000元。赵某取得了该存单后,刘某1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赵某,并且赵某获知了该存单的密码。然而,在2021年2月,赵某凭借刘某1的身份证和密码到沂源博商村镇银行提取了该45000元的存款及利息217.44元。
02法院裁判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但是否真正构成不当得利往往需要考虑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首先,关于不当得利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并存。若夫妻一方基于共同财产而获得收益,可以成为获利的合法根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其中合法根据既包括法律上的规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父母交由其子女配偶保管的存款性质认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保管存款是否等于赠与,以及被保管的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交由子女配偶“保管”的存款是否为真保管,需要根据存款的来源判断。如果该存款是夫妻二人的存款,其性质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存款是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婚后一方父母交由其子女的配偶保管的存款是否存在赠与含义也需要考虑。关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从父母处获得的财产的归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给出了相关的规定,即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若没有在赠与行为发生时明确表示系赠与一方子女的,则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根据类推原则,刘某1将存单、身份证交给赵某,并让赵某知道了密码,根据一般常理,其对赵某会取走该存款应当存在心理预期,应当认定其给与存款的行为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取得刘某1名下45000元的存款及利息217.44元不属于不当得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理夫妻关系间的不当得利纠纷,应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详尽的审查。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赠与可能是其获利的法律根据,此时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仔细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和相关证据,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03法官说法
对于赵某取得存款的动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理:
综合以上分析,赵某取得存款的动机可能是为了解决夫妻分居后的生活困难,或者是为了避免存款被冻结或分割。她使用这笔钱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符合刘某1的意愿。因此,赵某取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的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比较复杂,因此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首先,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地享有财产权利。因此,夫妻一方提取另一方父母交由其保管的存款,需要看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那么一方提取另一方父母交由其保管的存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看夫妻之间的约定是否合法。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如果一方提取另一方父母交由其保管的存款,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伤害或者不信任,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当得利。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如果一方提取另一方父母交由其保管的存款,需要看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不当得利。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 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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