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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23-10-26

编者说:妻子婚后购买房产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丈夫住院期间,妻子将房屋出售给姐姐,后妻子去世,丈夫认为妻子与姐姐趁自己住院期间隐瞒自己卖房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系夫妻,二人无子女。被告刘某某与刘某1系姐妹。刘某1系智力二级残疾。婚后,刘某1继承了其母的拆迁房屋。2008年,刘某1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1:1的比例完成了还迁安置。

2019年,刘某1与天津市某建设公司签署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并随后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然而,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原告因病住院接受治疗。

在原告住院期间,2021年10月8日,刘某1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双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

后来,原告马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22年7月18日被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1为其监护人。然而,不幸的是,刘某1于2022年7月31日去世。

原告认为,刘某1与被告趁原告住院期间隐瞒原告卖房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然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首先,要确定刘某1是否有权单独出售房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除非另有约定,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单独出售房屋的行为需要得到原告的同意或者授权。

其次,要判断刘某1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如果刘某1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要证明恶意串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最后,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刘某1的监护人是否对此知情或同意等。如果刘某1的监护人对卖房行为知情并同意,那么该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此案都提醒我们重视家庭财产的管理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为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刘某1智力残疾情况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或刘某1曾收到购房款等情况,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与刘某1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身患多种疾病,除低保外无任何收入来源,案涉房产是保障其生活就医的唯一财产,法院经多方走访,并结合在案证据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保障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因原告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且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特别寄语原告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悉心照料。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助于弘扬家庭美德、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4、法官心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因此,一方隐瞒另一方将房屋出售给姐姐,可能会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其姐姐,并且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或者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财产,可能会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并且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避免出现法律上的问题。

总之,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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