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家族财富管理|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该怎么办?

2023-10-30

案情简介

被告许某某、王某某于200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

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许某某使用其曾用名向原告出具收条10张,载明收到船舶物料若干,所涉金额共计181870元。

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4日通过手机转账向原告支付10000元,于2014年1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10400元,于2015年2月24日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0元,于2015年5月24日向原告支付现金20000元;共计50400元,用以偿还涉案物料款。

2015年7月7日,两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某某偿付原告剩余物料款及利息;被告王某某就上述债务与被告许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许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原告已依约向被告许某某提供船舶物料的情况下,被告许某某负有按照收据所载数额向原告偿还物料款181870元的义务。鉴于原告已从被告王某某处收到涉案物料款50400元,尚余物料款131470元,被告许某某对此负有支付义务。

对于原告提出被告许某某应以其欠付的物料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请,鉴于案涉收据没有约定物料款的给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双方既无约定又无法按照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时,涉案物料款应视为即时交付,原告诉请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原告诉请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鉴于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某某曾向原告偿还过物料款,这一行为足以证明涉案债务是在两被告共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发生债务由被告许某某承担,但该协议仅能约束两被告,不能约束原告,亦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王某某的债务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许某某偿付原告物料款13147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某就上述债务与被告许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次判决结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重要性。

法官说法

当夫妻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应该了解并遵守以下建议:

  1. 了解离婚协议:债权人应该仔细阅读夫妻离婚协议,了解其中关于债务分配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债权人应该尊重他们的约定。
  2. 与债权人沟通:如果债权人对于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配的约定有任何疑虑或担忧,可以与夫妻双方或债务承担方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可以包括债务的还款计划、还款时间等。
  3. 保留相关证据: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应该保留与夫妻双方或债务承担方沟通的相关证据,例如:短信、邮件、电话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债权人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4. 起诉要求履行:如果夫妻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无法得到履行,或者债权人认为夫妻双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5.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债权人对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感到困惑或不确定,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债权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提供法律建议和支持。

总之,当夫妻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时,债权人应该了解并遵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存在疑虑或担忧,可以与夫妻双方或债务承担方进行沟通。如果需要法律支持,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

  • 业务联系:400 157 5589
    业务合作:13311552505
    电子邮箱:ipwma@qq.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10层1012室
    总法顾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何永萍律师
  • 分享
  • 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
Copyright © 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北京代表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京ICP备2022036221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4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