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保护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总之,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会对受害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违法者。
02.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
婚姻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03.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结婚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4.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一方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之一。
05.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相关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上文提到的“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宪法对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不能剥夺或限制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权利。”是对这一法条的最好说明。
06.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对方拒绝扶养,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07.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08.关于祖孙之间抚养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祖孙之间抚养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09.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相关规定
离婚家务补偿的相关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中可能存在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0.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相关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归属和管理的协议。以下是一些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相关规定:
11.关于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原《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至实处。
1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13.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75条关于兄弟姐妹扶养义务的规定,与原《婚姻法》第29条相比,除将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以及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分作两款分别规定之外,在具体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14.关于中止探望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对探望权的中止作出了规定,即当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在原《婚姻法》第38条中,该规定表述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条删除了“的权利”三字,避免产生被中止的是探望权的权利本身的误解。
15.关于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原则上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民法典》通过规定限制条件,例外地赋予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却在事实上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权利,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正当性。
16.关于胎儿预留份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55条是关于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本条是在原《继承法》第28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将“胎儿出生时”修改为“胎儿娩出时”,与《民法典》第16条的表述相一致,也更为精准规范。遗产分割时,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强化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7. 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37条系在原《继承法》第17条第4款基础上修改而来,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民法典》顺应当今社会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甚至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设备都自带强大的拍摄功能,当事人利用上述设备可以自由录制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影像的时代发展趋势的体现。随着网络技术普及,电子数据讯息发展,录音录像遗嘱将会成为非常重要的遗嘱形式。
18.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
无人继承遗产是指在没有遗嘱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无人继承遗产,其归属通常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9.关于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
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清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相关规定: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