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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夫妻离婚未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法院会怎么判?

2023-11-21

编者说: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后因探望的方式、时间长短等问题,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其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聂某和杨某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其中婚生女小悦的抚养权归杨某,聂某每月需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然而,关于聂某每月探望小悦的时间和方式,双方并未在调解书中明确规定。

不久后,聂某和杨某在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上产生了分歧。聂某认为杨某在每月探望过程中故意制造阻碍,这严重影响了自己与女儿之间的感情。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了每月最后一个周六周日接走小悦两天以及每年寒暑假接走两周的请求。但杨某认为小悦才三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而且她已经习惯了目前的生活环境,贸然接走会对她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她同意聂某探望,但必须在她的视线范围内。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会考虑小悦的年龄和成长环境。三岁的小悦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抚养人,而杨某作为抚养人,已经为她提供了这样的环境。然而,聂某作为父亲,也有权探望自己的女儿。因此,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在探望时间上达成妥协。例如,可以约定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为聂某的探望日,这样既保证了小悦的生活稳定,也保障了聂某的探望权。

此外,关于寒暑假的接走请求,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小悦的年龄和适应能力。如果认为接走会对小悦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法院可能会驳回聂某的这一请求。但如果认为接走不会对小悦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避免,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聂某的这一请求。

法院裁判

杨垱法庭审理后认为:尽管聂某并不直接抚养婚生女小悦,但作为小悦的父亲,聂某仍然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母亲杨某应当对此给予积极配合,不得随意阻挠。

考虑到小悦只有三岁,法庭认为她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情感交流能力和互动能力,也具备了感知能力。允许她在一定时间内与父亲聂某相处,不仅能增进父女感情,还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但考虑到小悦目前年龄尚小且一直和母亲杨某生活,不宜与杨某分离时间过长。因此,聂某要求将小悦接走共同生活的请求,可待小悦成长至八周岁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时,再征求小悦意愿后进行协商解决。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着有利于孩子生活、健康的角度出发,法庭酌定判决聂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女儿小悦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八点到下午五点以及周日的上午八点到下午五点。聂某将在杨某的陪同下进行探望。

一审判决生效后,聂某和杨某均未提出上诉,并按照判决中确定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有序对女儿进行探望。这起探望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如果夫妻离婚未明确约定男方探望女儿的时间长短和方式等,男方因此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男方起诉要求明确探望女儿的时间长短和方式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在裁决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女儿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等。
  2. 男方的探望意愿和探望能力。
  3. 女方对男方的探望意愿和协助能力。
  4. 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是否合理和可行。

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如果法院认为男方的要求合理,会判决女方与男方协商确定探望女儿的时间长短和方式等。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认为男方的要求不合理或者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女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阻碍男方的探望,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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