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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夫妻一方继承父母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12-04

前情提要

近日,一则“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的新闻登上了热搜,阅读量超百万引发众多媒体人热评。大概内容是一位上海女性在结婚一年后因父母于同一时间意外离世一次性继承了高达2亿元的遗产,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父母去世仅半年多后,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遗产的一半。

据悉,关于这起离婚案件的后续是,女方后来与男方协商,最终男方拿到了一小部分财产,并撤销了诉讼。并未达成网民心中所想的让该男子“得逞”的结局,但是网友纷纷对该男士的做法感到“恐怖”,甚至对婚姻本身都产生了恐惧。

无论该案件真实与否,或者该男子最终究竟分到了多少财产,我们都要面对的现实是,随着社会财富和家庭财富的增加,在越来越多的家庭中,父母有相当数量的财产百年后将会发生继承,而该遗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将很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像本案中类似该女子的独生子女家庭还有很多,在这样的家庭中,父母去世时,如上一辈父母已故的,那么全部的财产都会由其子女继承。而如果其子女在继承遗产时是已婚状态,则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继承的遗产将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无论是女婿还是儿媳,都将拥有该遗产的一半,在离婚时有权主张分割

如果夫妻婚姻幸福,在金钱方面不分你我,或者在离婚时另一方主动放弃分割该部分遗产,则冲突就不会发生。但是如果对另一半不放心,或者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够保护父母的遗产不“外流”呢?以下有四点建议:

建议1: 父母订立遗嘱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因为遗嘱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志,因而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不想让子女的另一半“觊觎”遗产,则应在遗嘱中写明仅由己方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通过事先规划且保障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或许就不会发生类似本案中上海独生女这种无奈且被动的悲剧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字或许存在歧义。如老张有张甲和张乙两个女儿,两个女儿皆为已婚。老张如果想将一套房产交给张乙继承,在遗嘱中写道“该房产归女儿张乙所有”,则这句话既可以理解为对张乙和其丈夫共同所有的排除,也可以理解为对张甲所有的排除;如果理解为这套房产不是给张甲而是给张乙的,则该套房产又会成为张乙和她的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因此,如果想要排除上述歧义,则在遗嘱中,“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达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如果家族资产数量较大或者资产情况较为复杂,最好由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和修订遗嘱,这样可以为家族财富的分配和传承安排提供专业的建议。同时,最好将遗嘱向当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进行公证。因为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具有形式规范、办理程序严格等特点,从而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公证遗嘱具有法定证据效力,除有相反证据(一般指立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存在被胁迫、被欺骗情况等)足以推翻的,经公证的遗嘱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建议2: 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此可见,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时,依双方约定,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而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既可以是结婚之前签署的“婚前协议”,也可以是在结婚后作出的财产约定。

夫妻双方可以在继承遗产后约定一方所继承的遗产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该约定对夫妻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传统中,将“丑话说在前面”固然会有效预防财产分割的矛盾,但是另一方面有可能会悄然滋生“信任危机“。

建议3: 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家族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信托机构来管理。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家族信托是一个优质的法律架构工具,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资产,并将获得的收益在约定的时间分配给受益人。如以父母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己方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家族信托所特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因此可以保障资产的安全及有效传承。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不仅可以明确指定自己的子女为信托受益人,排除子女配偶的受益权、隔离子女婚姻风险,还能够实现长期、分阶段的有效利益分配,从而从根本上防范他人通过婚姻侵占家族财产的可能性。

建议4: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将保险和信托有效结合,与传统家族信托相比,降低了设立门槛目前成为了中高净值家庭试水家族信托的最优工具。投保人将人身保险合同利益设立信托,在发生理赔或分红时,信托公司按投保人意愿管理保单利益,并按照其意愿实现财富传承规划。

举例来说,父母购买1000万保额的寿险,以此设立保险金信托,将子女设为受益人,并按自己意愿约定财产分配条件。父母身故后,该寿险的身故理赔金成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再按信托合同与委托人约定的条款附条件或附期限支付给子女,使其不直接成为资产所有者,但享有明确的信托受益权。以此可避免财产通过法定继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子女需在特定条件或年龄达到标准后才能获取信托利益,并可指定信托利益为己方子女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此又能有效防范遗嘱无效可能导致的继承的遗产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保费分期支付与保额杠杆优势让父母可用少量保费获取更高的理赔受益金,不仅可以“以小搏大”实现增值财产,还可以利用信托架构实现家族财富的安全传承和平稳过渡。

结语

离婚可能是一段痛苦的经历,它意味着结束了曾经充满承诺和希望的亲密关系。而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如再掺杂到与家族资产“错综复杂”的交割关系,那无疑是对婚姻中善良无害的一方更大的伤害和打击。虽然古语有云“金钱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是在这个财富日益增长的时代,如何将父辈筚路蓝缕、辛苦积累的财富延续传承下去,且在二代夫妻感情即便面临破裂时对家族财富的保全和传承亦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冲突和影响,应该成为高净值家庭关注的时代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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