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近20年来,随着境内高净值人士数量的增长,资产保障、代际传承的需求也逐步上升。传统的遗嘱继承方式手段较为单一,既不能实现对继承人的监督、激励,也不能实现对已形成资产长期经营、保护和增值的目的,因此近些年来流行于欧美的家族信托制度逐步为国人所重视,并开始追随设立和布局。
境外信托又称离岸信托、外国信托,一般指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点以外的司法权区设立的,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在境外离岸地的信托。
例如,一位中国或英国委托人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家族信托就属于境外信托,这个开曼群岛家族信托一般适用当地的法律并由当地法院管辖。目前常见的境外信托离岸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泽西岛、新加坡等。
其中,在全球金融机构汇集新加坡的同时,新加坡以其极具开放性及灵活性的金融政策也一直吸引着全球范围内的财富人士及家族,例如:谷歌联合创始人谢尔盖·布林、对冲基金桥水创始人瑞·达利欧、戴森公司创办人詹姆斯·戴森,以及曾经问鼎新加坡首富的海底捞董事局主席张勇家族等都在新加坡有所布局。新加坡家族办公室项目无疑是最为吸引财富家族的政策之一,该项目一经推出,热度持续至今。而伴随着家族办公室项目申请数量的剧增,新加坡家族办公室体系已愈加壮大,截至2023年8月,新加坡新成立的家族办公室数量已达到400个。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2022年4月就新加坡家族办公室《1947年所得税法》第13O条(原第13R条)和第13U条(原第13X条)“税收激励计划”(“13O计划和13U计划”),并在2023年进一步提升了13O和13U计划的门槛。但囿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就新加坡信托法律的基本制度进行介绍,有关13O和13U计划的介绍将另文详述。
二、新加坡信托法律介绍
(一)概览
新加坡的信托法律主要基于英国法系,但也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新加坡的信托为全权制度,即受托人拥有持有及投资信托财产的全部权利。同时,委托人也可以保留投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权利。
其次,新加坡的信托法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文件:
此外,新加坡的信托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委托人通过签订法律文件以合法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并确保财产的经济利益将归于受益人。委托人转让财产后,受托人持有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受益人则对信托财产保留受益权或平等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的信托一般存续期为100年。在设立信托方面,新加坡一直在修订《受托人法》,以促进信托在新加坡财富管理方面的使用。同时,新加坡还颁布了信托公司法“TCA”,规范其信托服务公司。
总的来说,新加坡的信托法律制度受到英国法系的影响,但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定。
(二)新加坡信托的特点
新加坡信托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的来说,新加坡的信托制度具有严格保护客户隐私、高度灵活性、严格的监管、全权制度、税收优惠和法律制度健全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新加坡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的信托业务热门地区之一。
(三)新加坡信托的类型
新加坡的信托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四)设立有效信托的条件
在新加坡,信托的有效性和运作不受继承和强制继承规则的影响。信托可以通过信托文书创建,例如合同、遗嘱或契约。设立有效信托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 委托人必须具备设立信托的民事和精神能力;
2. 委托人设立信托意图的确定性;
3. 信托的目标或目的清晰;
4. 确定为信托资产的特定资产;
5. 遵守有关信托的法律和法规;
当资产转移到信托或委托人通过信托声明宣布自己为受托人并为受益人持有资产时,信托就成立了。
此外,信托结构可有效防止债权人对信托委托人提出索赔。但是,如果信托只是一种手段、幌子或假象,目的是给第三方或法院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表象,而实则这些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意图建立的实际权利和义务不同,则上述涉及信托的规定不适用(参见Gaye Williams Nee Marks 诉Cary Donald Williams [1993] SGHC 190)。
目前,新加坡的信托法也有关于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防火墙”条款。例如《受托人法》第90(2)条规定,如果设立信托或转让财产的人根据新加坡适用法律、其住所或国籍法或转让的适当法律有能力这样做,则与继承或继任有关的任何规则都不会影响信托的有效性或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任何财产的转让。
(五)新加坡信托的组成架构
新加坡信托的基本组成架构由以下组成:
1. 委托人(settlor)
信托的委托人是创建信托并向其转让资产的人。在新加坡,委托人可以是个人(年满21周岁、心智健全、拥有拟定信托财产)或公司,其负责制定信托的条款和条件,并记录在信托契约(trust deed)中。
委托人还可以任命一名保护人(protector)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并确保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保护人为受益人(beneficiary)提供额外保护,并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干预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2. 受托人(trustee)
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资产,并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将信托资产和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新加坡有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包括私人受托人、公司受托人和公共受托人。
私人受托人通常是委托人指定的个人,而公司受托人是专门提供受托人服务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受托人(通常是新加坡信托公司)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颁发牌照并受其监管。他们必须遵守《信托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公共受托人由法院任命,代表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受益人管理资产。
3.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有权从信托获得信托资产和收益分配的个人或实体(即公司、慈善机构或其他信托)。受益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以一般术语命名或表述(比如,某人士的直系亲属),并且在信托条款中规定他们的权利。
新加坡信托的受益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从信托获得信托资产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了解信托资产和交易的权利以及执行信托条款的权利等。
此外,受益人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对从信托收到的收入纳税并向受托人报告收入的详细情况及变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加坡是一个适合进行信托安排的国家,其国家本身拥有十分有优势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成熟的金融市场,可以使委托人的成本最小化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此外在其成熟的监管制度下,信托资产更保值也安全,而且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使得信托得到很好的保护。新加坡很好的糅合东西方制度、文化的独特点,使得它对东西方商业社会极具吸引力和友好性。近些年来随着中国资本积累迅速,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国人在新加坡布局家族信托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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