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取得了重大成绩,居民财富快速增长,但随着中西的摩擦、经济的换挡下行,我国内外部经济环境发生剧烈的改变,国家提出经济双循环与共同富裕的政策,改革进入了“深水区”,为适应发展,财税、产业、金融等政策都做出相应调整,这导致中高端客群的经营、投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存量财富也产生了新的风险,而此类变化都将使家庭财富管理愈发复杂。
资管新规以来,去嵌套、去杠杆、去通道和去刚兑大大压缩了通道类业务规模,之前过度依赖通道业务、主动管理布局有限的信托公司面临很大的业务转型压力。此后,信托行业开始专注主业,回归信托本源,积极开展创新型主动管理业务。
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作为信托机构有别于其他财富管理机构的特色业务类型,在需求满足、资产隔离、税务安排、制度设计、私密程度等多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也是信托机构在行业内形成错位竞争的核心发力点。特别是未来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企业主股权投资相关需求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将给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带来新一轮契机。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首次尝试始于2012年,迄今已有十余年的历程。2018年,银保监会以信托“37号文”首次明确家族信托定义及其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公益慈善等功能的时间,此后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迎来快速发展期。
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约为3100亿元,连续6个季度上升;存续家族信托个数约为1.5万个。2022年1月,信托行业新增家族信托规模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内新高。
在后资管新规时代和疫情之下,为何家族信托出现逆势增长的趋势呢?
一方面,在现阶段行业监管趋严、传统业务收入收缩业务转型压力背景下,财富管理业务成为重要转型方向,而家族信托作为最具信托本源特色的信托业务之一,成为信托公司布局财富管理业务、谋求业务转型的重要战略发力点。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高净值人群规模大幅提升,对于家族信托的需求与日俱增。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咨询联合发布的2021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截至2020年末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达到262万人,同时,这些高净值人群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了241万亿人民币。而对于这些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对财富进行保护和传承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具有传承规划、风险隔离、资产管理、回报社会、激励和约束家族等功能的家族信托正在成为当前高净值人群家族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之一。
尤其叠加后疫情时代和中国经济稳步恢复的大背景,很多企业家和高净值人群的风险规划意识以及企业经营资产的风险意识都在增强。财富管理的顶级规划意识也在发生变化,以前更多追求财富的快速增长和投资回报,现在更多从整个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的角度来规划,以及家族资产和家族企业资产之间的良性互动、后代人才培养等。“保证财富安全”与“财富传承”成为高净值人群主要财富目标,从需求端推动了家族信托的进一步发展。
家族信托
一、家族信托的前世今生
家族信托是信托的一个类别,指的是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这相当于为以受益人为主的家庭成员的未来提供了长期财富保障,有效地保护了这些富豪的财产。将资金放入信托基金中,不仅可以实现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还能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压力。信托基金的设置为富豪家庭创造了更多的财富保障。
家族信托雏形出现于古罗马,后来在衡平法的故乡英国得到发展,并随着英美法系嫁接至北美。在美国,现代家族信托不断发展完善,最初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镀金年代(Gilded Age)当时为一些富豪家庭创造的。在上个世纪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的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 (1982-2007年) ,家族信托在美国得到如火如荼的发展,随后在全世界逐渐流行起来。
世纪之交,家族信托开始为中国富豪关注和青睐。特别是入世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部分人先富起来,很多家族积累了巨额的财富,财产传承成为巨大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外信托公司等机构也开始在中国市场上拓展家族信托业务,进行家族财富管理。随着市场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由于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家族信托业务广泛得到国内高净值人士接受,家庭信托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境内外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相继入局。
2012年是家族信托在我国试水元年,现在已经过去十余年了。在这个过程中,前七年国内家庭信托存续规模从0增长到1000亿元,增长到4000亿元左右则仅用了3年,发展极其迅速。特别在2019-2022年的3年时间内,中国家族信托行业正迎来蓬勃发展,家族信托资产管理规模增长了56.7%,家族信托规模占信托规模的比例由0.4%上升至2%。
在此情形下,行业内一些头部企业脱颖而出。其中,建信信托、平安信托、中航信托、华润信托、五矿信托等公司家族信托存续规模不断翻番,基本上都跨过百亿门槛,有的甚至直达千亿规模级别。特别是疫情这几年,家族信托逆势增长,发展耀眼。更有甚者,很多高净值人士通过离岸机构等,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的分类
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型,可分为资金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保险金家族信托等。
01、资金家族信托
资金是财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在各大类资产中流动性最好、转让最便捷、管理最灵活的一种资产。资金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的主要控制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种商事信托。资金家族信托也是目前国内家族信托最主要的一种类型,其特点是信托成立时的初始信托财产为资金。
资金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为高净值家族财富的主要控制人;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承担资金管理、运作和事务性管理工作;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族成员。另外,关系人往往还会包括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机构等。
资金家族信托是家族信托最重要的一种,具有家族信托基本特性,信托目的也主要为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保障家族成员生活、财产管理、资金保值和增值等。
资金家族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存在区别。单一资金信托,是指超高净值客户、商业银行、上市公司等拥有较高现金资产的自然人或机构,为投资理财之目的而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一般为自益信托,期限较短,一般为1~5年。
02、不动产家族信托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关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这些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在资金信托中并不明显,但对非资金信托则会产生很大影响。例如,以不动产设立信托时,受托人无法以物权人的身份,而只能以占有人的身份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如果委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只能向委托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此外,当信托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时,如银行开户、购买股票、缴纳税款等,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窘境,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造成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规定,需要交付信托管理的财产必须先办理“信托登记”,相当于非交易过户,以此确保信托资产的法律安全。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股权和不动产占据了家庭资产相当大的比例,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所以,家族信托如果以股权和不动产为信托资产而不进行过户登记,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成为阻碍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一个障碍。
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信托登记制度,所有需要被信托的财产都必须先到专门的机构登记和公示,过户流程清晰,涉及的税费等也非常明确。而国内尚无对非资金型信托财产的过户、税费征收等方面的规则,诸多涉及财产具体登记的问题也不明确。
按照国内现有的规定,若将房产物业装入家族信托中,需先交纳高昂的税费,将房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而在海外的家族信托资产,这类非交易性过户是被免除税费的。交易性过户涉及较高的税费,很多客户不愿意将不动产装进家族信托计划,因此,目前中国版的家族信托资产仅包含现金和一些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没有涵盖大部分家族占比更高的资产——股权和不动产。
即使通过交易将不动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成为信托财产,在后续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向仍然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房屋出租经营管理、未来可能出现的拆迁置换等问题,不仅会有不动产经营的难题,还会有政策性风险。
03、股权家族信托
股权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置入信托,成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种信托形式。
股权家族信托在境外较为常见,但在国内私人信托业务几乎都未涉及股权,这其中的原因并非法律法规不支持,也不是股权过户税费成本过高,国内集合资金信托采用股权方式投资已经非常成熟。对于股权家族信托来说,最主要的原因是一旦将股权转入信托,会对受托人的谨慎管理义务提出很大挑战,面临诸如受托人谨慎义务规制不足、股权信托涉税问题规制不足、信托持股上市存在障碍,以及股权信托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等问题。
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托公司服务个人客户专业能力的提升,股权类家族信托潜力巨大,未来在家族信托中的比例一定会有较大提高。
04、保险金家族信托
保险金家族信托,是指以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也常被称为保险金信托、人寿保险信托。
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保险和信托两种工具的优势,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让委托人不需要一次性将大量资金转移至信托,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财富的保护和传承方面也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保险金信托
一、保险金信托的兴起与发展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结合保险与信托双重属性的新型的、复杂的综合金融工具,起源于1886年的英国,20世纪传入亚洲地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批先富裕的高净值人群,这类已完成初期财富积累的人群目前已经度过了“创富”期,多已处于“守富”和“传富”阶段,对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加。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个体经济的增长,这一高净值人群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大,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的需求也从传统的赠予、遗嘱逐渐增加至保险、信托等,并不断探索新模式。在此市场环境和需求扩张下,我国自2014年正式引进保险金信托。
2014年中信信托与中信保诚人寿联合打造了国内首单保险金信托,此后平安信托等多家信托机构陆续引进保险金信托模式,我国保险金信托的规模不断被刷新,市场主体对保险金信托的参与热情不断高涨。短短七年时间,我国保险金信托市场创收屡创新高,有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平安银行私行保险金信托规模超过200亿元,超过过去两年的总和。
然而,保险金信托自引入以来,在公开层面至今没有监管机构对其明确定义,原保监会办公厅在2017年印发过一份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保险监管参考内部资料,2019年,中信信托与11家合作保险公司联合发布了国内首个保险金信托的服务标准,为保险金信托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操作指引。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因操作方式和盈利模式的变化,保险金信托也经历了由1.0版本向2.0版本的发展。
在保险金信托1.0版本中,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将保单收益权转让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只能在赔付发生后将资金进入信托账户才能收取信托管理费,而前期只有较低的信托账户设立费,且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时面临着退保、投保人因纠纷导致保单被执行、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被作为投保人遗产分割等风险。这样的利益点不平衡导致发生了一系列问题,推动行业探索产生了保险金信托2.0版本,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初期保费后,将剩余保费交给信托公司,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投保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并按期缴纳保费,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
保险金信托2.0版本仍不是完美理想的,随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不断满足市场需求,保险金信托会逐步探索出更优化、更完善的模式。
二、保险金信托的特点
01、风险隔离的天然优势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同样对此作出规定。
因此,保险金信托在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除在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在委托人遭遇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当委托人不是唯一信托受益人,保险赔付款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债权人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进而能够实现财产风险隔离的目的。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三种情形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参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从而可以实现对保险金的有效隔离保护。
因此,保险金信托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资产隔离功能,作为“债务防火墙”更能充分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很好地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波及家庭资产,以及防范婚姻财产混同等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02、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基本功能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而保险金信托、《信托法》及监管机构目前没有规定严格的设立门槛。实践中,多数信托公司要求保险金信托100万元即可设立。目前能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主要为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而人寿保险具有杠杆放大功能,且保费可以分期缴付,通过这种保险加信托的模式即可实现财富增值保值。此外,相比较个人投资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凭借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能够更好地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富增值。
03、保密性与个性化定制
保险金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在实现利益分配时无需公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一些高净值人士并不希望自己的家庭成员提前知晓自己的财务情况和财富传承计划,以避免后代子女在知晓有大额传承资金后失去斗志。
此外,我国目前离婚率逐年上升,诸多高净值人士对子女婚姻有多重顾虑,在对子女赠予资产时担心因子女婚变导致离婚时家庭财富流失,而婚前财产协议常常被子女以影响夫妻感情为由拒绝。在此情况下保险金信托的私密性就可以轻松实现财富传承,委托人无需告知子女,也无需子女订立婚前个人财产协议即可以自己的意愿和方式为子女设定个人财产,以防止子女婚变时所赠予的财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由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灵活确定受益人,受益人不仅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亲属,也可以扩大到未出生的下一代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实现代际传承,兼顾非婚生子女。
委托人在保险金信托框架下,根据委托人、受益人的实际需求,设定受益人、财富传承比例和顺序,按时间、按事件、按条件分配,既避免了法定继承中亲属之间的纠纷,又可以通过分配方案的个性化设计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在求学、就医、婚姻、事业发展等不同情形下的物质生活,同时还能以设置条件的方式传承创富者的价值取向和家族精神,满足了委托人对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让保险金信托在法律框架内具有更加强大的传承功能。
04、税务筹划功能
在美国、日本、韩国等一些征收赠与税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金信托成为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征收遗产税,但遗产税的征收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实现,未来因为遗产税的征收会使得保险金信托在企业及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中显得更为重要。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包括人寿保险赔款在内的保险赔款免交个人所得税。《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因此,在保险金信托中,保险金及其增值的部分在分配时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保险理赔事由发生后,理赔金成为信托资产,信托机构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直接分配信托利益给信托受益人,可以免交遗产所得税及赠与税,帮助高净值人士作出税务筹划,实现合理税筹目的。
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
01、保险金信托是对保险金的再管理
保险金信托在保单有效期内是一份保险计划,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保险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才开始真正运作,因此可以把保险金信托看作对保险金再管理的工具。
02、保险金信托是迷你化的家族信托
与动辄3000万~5000万元资金起点的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门槛要低得多,不用一次性锁定大额资金,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保额上来看,一般500万元保额就可以设立,从保费上来看年交30万~50万元保费,累计保费达300万元左右即可设立。
03、保险金信托设立流程比家族信托简便
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涉及婚姻财产混同问题、可以规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保险金是免税的资产,因此保险金是最少争议的财产,而单独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需要对资金来源、完税证明、反洗钱等进行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因此,保险金信托设立流程比纯资金家族信托简便得多。
04、保险金信托是先锋化的家族信托
用保险搭建保险金信托架构,设立完成后,就相当于家族信托的架构也基本搭建完成,这就为未来规划打下了基础,留下空间,比如可以随时追加信托财产,给未来留下较大的财富保护和管理的筹划空间。有的时候资格比金钱更重要,就像买房被限购一样,现在可以进行的操作,不代表未来某个时点还可以。在安全的时候规划,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才最强。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才能在四面楚歌时有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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