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纷繁复杂,转账、赠与、借贷等等,分手后该怎么处理?有不少人还为此撕破脸,闹上法庭。
近日,巨野法院龙堌矿区法庭员额法官董滕飞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恋爱同居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小红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在一段恋爱同居期间,小明和小红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账户进行了多次转账,转账金额各异,小到十几元,大到几万元。在2022年1月16日这一天,小明向小红出具了一张39万元的收条和欠条。收条表明小明当天收到了小红的现金39万元,而欠条则表示小明欠小红39万元,还款期限为一年。此外,欠条还注明了违约金为26000元,利息为月利率3.9%。值得注意的是,小明在出具欠条和收条时录制了一段视频作为证据。
然而,这段同居关系并未持续太久。在关系破裂后,小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明告上了法庭。她希望法院能判决小明偿还39万元的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面对小红的诉讼,小明提出了反驳。他表示,自己和小红在同居期间是恋爱关系,而出具欠条只是为了维系这段关系。小明坚称双方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借款合意,而且小红也并未实际将款项交付给他。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的审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人对于恋爱期间的财务纠纷感到困惑,同时也对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充满好奇。
法院审理
在小红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中,包括涉案欠条、收条和视频等,收条明确记载了小明收到现金39万元。然而,小红未能提供当日支付小明39万元现金的直接证据。
如果这笔款项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那么小红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她所提交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虽然显示了款项的流动,但数额与欠条上的数额并不一致。而且,在两人之间,小明的转账次数也相当频繁。
小红声称他们的恋爱同居关系在2022年1月16日结束,并由小明出具了欠条。然而,在之后的时间里,两人的微信转账仍有4次往来,这与小红的陈述存在矛盾。
考虑到小红提交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这些转账不仅次数多,而且金额大小不一,小到几十元,大到上万元。这种支付方式与通常的借款交易习惯不符。
小明辩称,他出具欠条只是为了维持与小红的恋爱关系。这一点得到了小红的确认,因为当时他们确实处于恋爱同居状态。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小红主张的39万元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她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小红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故驳回原告小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同居期间的借条是否能认定为借贷,需考虑以下几点:
综上所述,恋爱同居期间的借条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借贷。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双方关系、证据完整性、款项性质和双方陈述等,来做出最终的判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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