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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离婚后转租获取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1-10

编者说:婚内丈夫以自己的名义承租厂房后对外转租而赚取租金,现妻子主张离婚后转租获得的租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后租金的50%,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01/裁判要旨

在处理承租权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除了保证金和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外,承租权的取得并不一定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承租权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种经营管理权,它并不一定会产生孳息或增值。

在夫妻离婚后,一方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另一方并没有承担。这就意味着,双方已经不再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而另一方协同配合。因此,在离婚后通过转租获取的租金收益,并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妻子主张将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可能会根据上述情况不予支持。因为在这段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已经不再共同参与经营和管理工作,因此这些租金收益不应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02/基本案情

在潘某某与彭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某以个人名义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租了八间厂房,并定期缴纳租金。他将厂房改造后对外出租,从中赚取租金差价。然而,关于这些厂房的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产生了争议。

在离婚诉讼中,彭某某主张这些租金收益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调解,确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潘某某名义出租的八间厂房的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潘某某因此需要向彭某某支付相应的财产分割款。

然而,在离婚后,彭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承租权和转租行为,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自己有权获得离婚后租金收益的50%。但潘某某认为,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些租金收益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彭某某并未对厂房进行任何经营、管理或投入。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考虑承租权和转租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在离婚后的实际行为和投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共同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的财产。因此,如果离婚后的租金收益并非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彭某某并未对厂房进行任何经营、管理或投入,那么这些租金收益可能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03/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的厂房租期未届满,尚有收益持续产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经营产生的延续性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潘某某应向彭某某支付离婚后的租金收益的一半。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八间厂房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的租金收益474716.5元属于彭某某与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潘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上述租金收益款237358.25元;三、潘某某对佛山某某公司享有的40万元的投资份额属于潘某某与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由潘某某与彭某某各享有50%;四、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承租、转租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承租时除保证金及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外,潘某某并不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厂房承租权。而此类承租权实际上是经营管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孳息或增值,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经营管理行为获取利润。而利润的获取与租赁物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管理者投入时间、精力、劳动力,同时负有缴纳税费、维修、维护等义务,且需承担因转租产生的风险。

而离婚后,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租金彭某某并未承担,且双方已不存在共同经营、管理或由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协同配合之情形,彭某某对转租行为亦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风险,故彭某某主张离婚后的租金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潘某某取得厂房承租权时投入的保证金、改造费用等,彭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某支付银行账户转出款项的分割补偿款20万元;三、驳回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承租厂房并对外转租,所获得的租金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妻子能够证明丈夫的承租行为并未经过她的同意或者该租金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她可能有理由主张部分或全部租金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后,如果妻子能够证明转租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存在,并且租金一直被丈夫控制或使用,那么她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要求分割离婚后租金的50%。

具体的情况需要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因此,建议在提起诉讼前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妻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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