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2020年7月10日,宋某某决定为他的孙子宋某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年金保险。作为投保人,他选择了自己,而宋某乙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赵某某,也就是宋某乙的母亲,协助完成了这一过程。保险费总额为100万元,并决定一次性支付。
在2020年7月15日,宋某某向保险公司转账了这笔100万元的保费。不久之后,宋某甲,也就是宋某乙的父亲,给宋某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明确表示,这100万元是用于宋某乙的公司投保的。
值得注意的是,宋某甲和赵某某曾经是夫妻,但在2022年6月2日,他们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而宋某乙由宋某甲直接抚养。
现在,宋某某以宋某甲和赵某某向他借款100万元用于为他们的婚生子宋某乙投保为由,将他们告上了法庭。他的诉求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求宋某甲和赵某某偿还10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二是要求他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首先,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有明确的合意,并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在本案中,赵某某否认借款的事实,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借款的事情,也没有在欠条上签字。赵某某和宋某甲从未收到过宋某某的100万元,也未指示宋某某将这笔钱直接交给保险公司。如果宋某某主张的宋某甲和赵某某共同向他借款以支付婚生子宋某乙的保费这一事实成立,那么投保人应该是赵某某或宋某某。但实际上,涉案保险的投保人是宋某某。
其次,宋某某事后并没有向宋某甲和赵某某催要过这笔款项。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将不予支持。宋某甲书写的欠条没有赵某某的签字,且赵某某事后也未进行追认。宋某甲借款100万元用于一次性支付三个孩子中的一个的保费,这既不符合常理,也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宋某甲和赵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宋某某主张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所以,法院对宋某某要求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爷爷为孙子购买保险是否可以向孩子父母主张偿还借款,主要取决于购买保险时是否有借贷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如果爷爷能证明购买保险时与孩子父母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合意,那么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向他们主张偿还借款。
其次,即使存在借贷合意,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当另一方也承认这笔债务或者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孩子父母才应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孩子父母否认借贷关系,那么法院将综合考虑借款合意、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爷爷为孙子购买保险后,能否向孩子父母主张偿还借款取决于购买保险时是否有借贷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在购买保险时尽量与家人达成明确的借贷协议,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合规提示
爷爷给孙子买保险属于隔代投保,就是爷爷当投保人,孙子当被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情况人士)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是子女未满10周岁,死亡保额上限为20万元,子女10~18周岁,上限为50万元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爷爷不能为10周岁以下的孙子投保。
但事情也并非如此绝对,在实际操作中,当祖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投保满足如下条件时,保险公司也会承认保险单有效:一是投保人须符合投保寿险产品的年龄要求(一般60岁以内);二是投保人须得到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孩子父母)的书面同意;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为投保人本人(如爷爷是孙子法定监护人)。
并且部分寿险公司对隔代投保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也有所要求(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在10周岁以上)。
所以,如果爷爷在60岁以下,在征得孙辈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且孙辈年满10周岁以上,是可以为孙辈购买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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