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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老人想住高端养老院,费用该子女出吗?

2024-01-16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高端养老市场在各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迅速崛起。然而,高端养老机构的费用普遍较高,对于经济条件有限的家庭来说,选择这样的养老方式可能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养老费用呢?

最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八旬老人起诉四个女儿支付高额赡养费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老人的收入、资产状况、身体状况,以及子女的支付意愿、经济能力和对老人的赡养情况。法院对老人的赡养费诉求进行了酌情处理,既平衡了各方利益,也倡导了合适的养老方式。

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鲜明的价值导向:德与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同时,作为父母,也应该从实际出发,尽量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

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 要求四个女儿承担费用

何老太太今年88岁,她的丈夫已于20多年前离世。她有四个女儿,但都已各自成家。其中,三女儿经历了婚姻失败,生活并不富裕;小女儿则长期居住在国外,很少与家人联系;大女儿和二女儿虽然时常探望,但因各自的生活忙碌,无法时刻陪伴在母亲身边。因此,何老太太大多数时间都是独自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自己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然而,随着年岁的增长,何老太太的身体状况逐渐下滑。她的骨质疏松问题愈发严重,体重下降到了仅60多斤,行动变得越来越不便。由于缺乏日常的照料,女儿们为她请过几位保姆,但都不太满意。

后来,何老太太听说北京附近有一家高端养老院,那里居住环境优良,还有专业的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也都经过专业培训。于是,她决定去实地考察。经过一番了解,何老太太对这家养老院非常满意,决定入住。然而,这家养老院的费用相当高昂,每月的基本费用达到了12000元,还需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老太太的经济状况无法独自承担这笔费用,于是她决定先找人垫付。

随后,何老太太向四个女儿提出分摊养老院的费用,但遭到了拒绝。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她们认为母亲选择如此昂贵的养老院是不必要的,态度坚决地拒绝支付费用。何老太太一气之下,决定将女儿们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平摊她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并要求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即每人每月3500元。

女儿态度不一 支付能力差距较大

大女儿和二女儿坦言,她们虽然有自己的家庭,年龄也不小,无法时刻陪伴在母亲身边,但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她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去孝敬母亲。对于母亲所需的赡养费用,她们表示只要在能力范围内,愿意尽力满足。

三女儿则表示,她已经60多岁了,经济状况并不宽裕。虽然每月有7000多元的退休金,但由于离婚后没有房产,只能在外租房生活。现在每个月的房租将近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生活开销,手中的钱所剩无几。因此,她认为自己无力承担母亲主张的赡养费用。

小女儿则表示,她在国外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每个月的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她在国外并没有工作,与丈夫一起依靠女儿生活。因此,她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母亲约400元的赡养费。她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应当在自己的住房内生活。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其他在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是去高端养老院来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应以居家养老为主要方式。她认为母亲入住的高端养老院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太贵了,根本负担不起。如果母亲坚持要住,可以先将房子出租,用租金来交纳养老院费用。再加上母亲的退休金不低,还有存款,应该有能力自己负担养老费用。

经过调查了解,各方确认了何老太太和四个女儿的月收入情况:何老太太每月收入为5547.5元、大女儿每月收入为4536.75元、二女儿每月收入为2774.92元、三女儿每月收入为7019元、小女儿每月收入为2933.54元。另外,何老太太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何老太太表示,这些存款要留着用于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法院在综合考虑何老太太的经济状况、身体条件以及女儿们的收入和赡养意愿后,最终判决四个女儿按照一定比例分摊何老太太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同时要求每个女儿按照自己的收入情况分摊赡养费用,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

支付赡养费数额 应与实际情况匹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并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法院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以及各个子女的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因素。

法院指出,虽然何老太太有自己的住房和稳定的退休金收入,但考虑到她年近九十,生活已无法自理,需要有人近身照顾。而四个女儿均表示无法近身陪伴和照料母亲,因此何老太太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老太太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且四个女儿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母亲,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老太太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法院认为子女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若何老太太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

法院在充分考虑何老太太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和支付意愿,对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法院在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和二女儿仍表示愿意支付母亲主张的数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3500元;三女儿和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无论经济能力如何,都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三女儿和小女儿对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老太太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和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

裁判解析

赡养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赡养问题也日益凸显。不仅赡养人自身面临老龄化的压力,子女外出务工、独生子女家庭、离婚和孤寡等因素也给居家养老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比如本案中的四名被告,其中三人已超过60岁,这样的老龄赡养人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已变得不那么罕见。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赡养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赡养需求和实际支出,并结合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赡养义务人的赡养能力等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被赡养人年事已高且需要照料,但由于子女们都没有条件近身照顾,选择养老机构养老成为了一种可行的方案。然而,被赡养人选择的养老机构费用高昂,远超出了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考虑到被赡养人每月还有五千余元的退休金,如果选择养老机构养老,房屋便会空置,可以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收入来交纳部分养老机构的费用,以减轻赡养人的经济负担。对于赡养人来说,应充分考虑其自身收入状况,在保证本人家庭基本支出以外,按比例确定赡养费。

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还应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无论子女的经济能力如何,都应当孝敬父母、关爱父母。这不仅体现在言语上的尊敬,更应体现在态度上的关爱。在父母晚年时,子女应给予更多的陪伴和照顾,让父母安享晚年。

专家点评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问题应综合施治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

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王伟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和养老方式的选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例作为典型示范,对社会老龄化背景下的赡养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家卫健委预测,未来几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占比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在这种背景下,养老机构的数量和床位不断增加,选择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越来越普遍。然而,相对于家庭自行养老,养老机构的费用更加昂贵,如何承担这些费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明确赡养义务履行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应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推动德法共治。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子女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关注老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我们都应该强调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让他们意识到赡养老人是他们应尽的职责。

其次,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养老需求,我们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居家养老虽然是我们推崇的方式,但在现实中,很多赡养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照顾老人。因此,我们需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如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顾和保障。政府也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来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

最后,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充分沟通,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选择何种养老方式不仅关乎个人,还涉及整个家庭。家庭成员应该共同商讨、互相理解,尽可能地为老人提供舒适的养老环境。同时,老人也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个人和子女的经济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

总之,解决老龄化背景下的赡养问题需要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努力。通过弘扬传统美德、发展多元化养老服务、加强沟通等方式,我们可以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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