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2020年3月相识并开始恋爱关系,原告从事房屋装修工作,拥有一家装修公司,而被告则在一家保险公司任职。在恋爱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转账了共计50余万元。然而,2022年12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决定分手。尽管原告多次挽留,但最终双方还是结束了恋爱关系。
面对这样的变故,原告张某深感不安,担心自己人财两失。于是,他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催促被告李某归还所转款项。然而,被告李某持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期间她甚至怀孕并流产,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身心遭受重大伤害。同时,她认为涉案款项主要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开支,如房屋装修和购置家具家电等,而且她也曾向原告转账。因此,被告选择无视原告的要求,甚至开始回避原告。
无奈之下,原告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52.29万元的现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在近期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深入调查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一系列转账记录。据调查,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从380元至100,000元不等,总计52.29万元。这些款项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被告李某为完成业务指标而向原告张某借款的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第二种类型是被告李某因家庭紧急情况,如老人生病等,向原告张某请求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款了3万元。
第三种类型的转账包括多个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521”、“666”、“999”等,以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6万元。
第四种类型的转账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或说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深入分析了每一种类型的转账,并考虑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转账的背景和目的等因素。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这些款项是明确的借贷关系,因此判决被告李某需要偿还这些款项。对于第三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这些款项是原告张某为了表达爱意或情感而赠与被告李某的,因此不属于借贷关系。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借贷关系,法院没有将其认定为借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2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张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关于恋爱期间转账和礼物赠送引发的纠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情感和祝福,常常会互相赠送礼物和金钱。然而,这种行为也容易导致经济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情侣之间应当保持理智,不要让金钱成为衡量感情的标准,更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
当双方在分手后对转账的性质产生争议时,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呢?首先,如果转账时在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款项是借款,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被认定为借款。因此,在分手后,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关款项。
另外,一些特殊节日里转账的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可能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这是因为这些金额被视为一种表达情感的方式,而不是借款。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超过了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这些款项是为了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因素,判断这些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并据此作出裁决。
总之,为了避免因恋爱期间转账和礼物赠送引发的经济纠纷,情侣之间应当保持理智,明确款项的性质,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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