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的热度持续攀升,许多相关的行业都宣称进入或者转型升级到财富管理,除了银行、保险公司等传统的七大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已经形成规模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外,还有金融产品代销为主的第三销售平台或者经纪公司。另外还有财经资讯起家的媒体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宣布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也有很多。
实际上这些机构的性质有很大不同,传统持牌金融机构的底色是资产管理,直接管理客户的资产,第三方代销机构则只有代销、没有资产管理;如果我们把房地产拿来对比的话,开发商和房屋托管租赁公司直接运营资产,房产经纪公司只代理买卖。
财经媒体公司可以充分运用信息优势提供咨询服务,而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运用法律优势提供财产相关的咨询服务。近些年兴起的遗嘱库,则往往是律师事务所通过联合体的形式,从遗嘱角度切入财富管理领域,他们往往兴建非常专业的遗嘱存储仓库,甚至再联合公证处等机构,以公益的形式开展服务,建立长久的影响力。
不直接管理资产的财富管理服务机构,才更具有咨询服务的性质,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咨询服务,以及第三方代销机构的咨询服务,因其利润来源的立场,无可避免的倾向于为金融机构代言。相应的,财经媒体和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的财富管理咨询机构,和正在萌芽的第三方纯咨询机构,利润来源是向客户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才更有立场为消费者代言。
法律咨询是非常典型的咨询服务,为自己的客户负责。本文要探讨的主题,就是法律如何为财富管理提供咨询。当然,法律咨询并不能代表财富管理咨询,而是庞大财富管理咨询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广泛存在于财富管理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但是实际上,如果我们都遵循日常的社会规则,大部分时候是感受不到法律的存在的。
在财富管理中,如果我们只是买买银行理财、基金、股票,这些常见操作,除了购买的时候往往会有必选的“我接受”的一篇冗长的协议之外,我们感受不到法律有太多明显的存在感,包括我们对买卖证券缴纳的印花税,都是已经设置好的规则,我们感受不到财税服务的存在。但是,当我们和金融机构出现矛盾纠纷,或者因为家庭原因要分割或者继承某些金融账户资产的时候,我们会首先想到法律。状态的变化,会刺激法律来维持社会规则。
当然,还有一些金融产品,他们本身的存在就是法律和金融的融合物。比如保险产品,保险法就是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存在的法律依据,保险产品尤其是典型的保障型保险,它的价值核心风险对赌,要求双方履约,符合保险法的精神;其次才是双方的收益性,这是金融属性。纯金融属性的产品,比如存款,它的本质是存储和利息回报。还有比如信托产品,它的存在基础是信托法,信托的本质是按照约定转移财产所有权以及规定收益权,要求双方履约,符合信托法的精神;其次才是信托机构的运营管理而产生的收益。
因此,本文认为法律在财富管理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和场景,往往在于涉及财产归属相关的事务上,比如发生了纠纷之后打官司,被称为诉讼服务,发生纠纷之前提前处理或者预防,属于非诉服务。金融服务并非是律师事务所的强项,涉及具体业务的时候,往往是律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事实上,大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团队往往也有常驻律师。
另外,对于企业主而言,公司就是自己的财富,公司的经营涉及的事务更加复杂,事关自身利益,其中很多事务需要合法合规,需要律师帮助维护自身的权益。甚至有些事务,是需要法律、财税和金融几个专业相结合共同完成的。
法律在财富管理咨询服务中的重要应用节点
除了非常特殊的金融投资活动,大部分不需要法律服务,因为常规的金融产品购买、甚至买卖房产、买卖汽车、民间借贷等,其中的法律服务已经固定存在,分散到了具体机构上,并且受到监管了。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有814.33万对人登记结婚,却有433.9万对人办理离婚。离婚人数竟然达到了结婚人数的一半以上,而且,近五年的离婚人数,一直是在400万对以上。也就是说,照这个趋势,相当于一半人的婚姻,都会走向终结!那么在婚前、婚后的财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不少夫妻因为离婚时财产问题纠缠不清,甚至涉及到家族的财产分割问题。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2.64亿,占18.7%;65岁及以上人口1.9亿,占13.5%。根据目前的数据,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高达4亿多,占中国总人口的30%以上。尤其是北、上、广、深这些城市,继而引发的继承类纠纷也呈多发态势。
统计数据告诉我们,社会当前的状态,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关注家庭的变化和风险,妥善保护我们利益。
婚姻家庭事务,是大部分人生活的重心,以全生命周期为主线,有一些非常典型的服务阶段或者节点。
1、准备结婚前
结婚将会对双方的财产和债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这些信息没有了解清楚,可能对婚姻中的一方甚至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现在法律对个人利益有了更多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在婚前,双方资产悬殊且没有其他有效的安排下,双方婚姻产生变故后,夫妻一方婚内所取得的收入及婚前财产在婚内投资产生的收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高资产一方为保护自身资产避免被分割有必要委托律师进行财产保护。一些高净值人群及一些家族产业客户,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还有身后安全传承的问题。
另外,因婚姻而产生的房产问题,也有很多。对于婚房,如何出资,何时购买,何时登记,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如何分配,这些都有必要事先了解清楚,在购房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2、计划负债前
在整理清楚婚前的财产和债务之后,夫妻婚后不止有共同财产,一样也会有共同债务的产生。不论是为了消费,还是经营需要,对于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所带来的的风险,夫妻双方有必要坦诚交流,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举债前,需要考虑是否原意共同承担债务。如果是因为经营需要而大量举债,则需要分析经营风险是否会对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有必要,则需要对家庭财产进行隔离保护。
3、身患重疾
对于重疾风险本身,是一个关于保险的话题,这里暂不做讨论。在重疾发生后,首先是调动家庭财富进行治疗以尽力恢复健康、恢复正常生活;其次是考虑对婚姻关系以及可能的离婚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再次是考虑一旦重疾危及生命,后续的财富传承、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问题。在当事人尚且清醒的状态下,做好一些安排和预防措施。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很多人通常在自身或者身边的亲人身患重疾时才意识到及早对财富进行规划的好处,年轻人士觉得自身身体状况良好往往没有引起重视。重疾发生时,将不得不冷静下来思考财富的管理,为以后的生活做相应的准备。
4、计划离婚
当前社会状况下,婚姻风险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除了在结婚前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外,在婚后如果发生了风险导致离婚成为必要的选择,那么除了前述的债务问题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夫妻的财产问题。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丧偶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不幸遭遇配偶死亡的情况,共同债务也是需要另一方来负责偿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2号。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不幸遭遇配偶死亡的情况,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同时夫妻是有权继承对方遗产的。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相关的债务和财产,以免将麻烦留给自己和下一代。
6、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时
与个人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比如《民法典》的某些内容发生了变化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
还有一些政策会发生变化,比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CRS,以及限购、限贷、补贴等政策发生变化,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可以向律师、财税人士、专业从业者等咨询。
7、年迈之时
如果说重疾是一定概率的健康事件,那么衰老和死亡是毫无疑问确定会发生的事件。人在年老的时候会考虑将财富传承给下一代,虽然财富传承应当在更早的时候进行有序安排,但事实上很多人在年老或者重病的时候才会认真考虑,并越来越有紧迫感。虽然这个时候会比较被动,但是仍然可以去处理大量的事务。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个人在做财富传承安排的时候,一定要知道财富是如何继承的,这样做出的安排才不容易失效,避免继承人无法继承财富的情况。
另外,对于有计划到海外工作、定居,甚至移民海外的个人或家庭而言,也需要提前做好涉外的法律相关准备,以免遭受难以承担的损失。
法律应用并不只是
法律条文的对应
法律在财富管理中的应用,并不只是对照法律条文进行机械操作,因为很多时候事情是多面的,处理了一个问题可能会带来另一个新问题。人是有感情的、聪明的,同时也会在某些时候失去理智的。法律的应用,除了规则本身之外,还有人情世故,还有道德情操,换位思考这些因素会影响我们对事务的处理。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不当应用案例
经济条件不错的老王有一个儿子小王,小王长大了谈婚论嫁和小李要结婚。老王第一件事情想到的是规避孩子婚姻风险,万一儿子离婚,儿媳就要分走自己的家族财产。老王去咨询律师,律师建议让小王签署婚前协议。小王和小李无奈签了婚庆协议,婚前协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夫妻离婚,那么小王名下的财产归小王,小李的归小李,婚后小王得到的财产全部是个人财产。老王对这个安排很满意。
小王和小李结婚2年以后,小李生了小小王。这个时候如果重新思考婚前协议带来的连锁后果,可能会和前面的设想不同。
如果小王发生不幸,小王名下的所有财产,都会变成遗产,这些遗产小李都有继承权,他们的孩子小小王也有继承权,当然老王也有继承权。小王的财产会变成3份,小李和孩子将会得到2份,小李还会留在王家吗?她还很年轻,有权力最求新的幸福。
而且还有一个更大的风险,老王去世以后,小小王将接收老王的遗产,而小李可能已经嫁给小张,小小王已经改名小小张了,老王的家族财富将归张氏所有。
财富管理的问题处理,并不是只管眼前一件事情对上相应的法律条文,而是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并尊重其中的人情世故。
二、提前赠与产生的问题案例
提前将财产赠与孩子,是处理财富传承的一种方式,尤其是通过房产的形式还更容易确定财产的归属,现金容易被孩子花掉,房子还是更容易留得住的。但是在房子上用力过猛,也会出现意料之外的问题。
北京的周女士和老公很早就离婚了,她带着女儿一起生活。女儿成年结婚后,她想把房产赠与给女儿,但是怕担心女儿的婚姻风险会分走财产。她咨询了律师,第一个律师建议签夫妻财产协议;第二个律师建议财产公证;第三位律师说:办了公证也不保险,如果女儿背着你把女婿的名字加上,或者私自把房子卖了,都会失去控制,建议周女士对每套房子保留1%所有权,女儿持有99%,这样女儿就不能擅作主张把女婿的名字加上了,也无法擅自卖掉。可是没想到,女儿发生意外死亡。女儿持有99%的财产由3个人继承,分别是:周女士、周女士前夫、女婿各1/3,周女士的财产分了2/3给她最恨的两个人。
周女士本想避开遗嘱传承的风险,以及规避可能出现的遗产税,还想规避女儿的婚姻风险,希望一举多得。但是却把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女儿一个人身上。
孤立的看问题,和就事论事的处理问题,都容易走入片面的误区。
三、资产代持产生的问题
资产代持是不少人选择的保全自己财富的方式,将财产放在他人名下来规避自己的风险,比如偷税漏税、债务风险,或者是为了绕开限购等各种原因。但是却把风险转移到了代持人身上,秘密签下的代持协议,难以提供足够的安全感。
房产代持的常见风险:
①代持人恶意侵占或者转让代持财产,想追回财产非常困难。
②如果代持人有了债务无法偿还,代持财产也会被查封。
③代持人发生意外死亡,代持财产会被当做遗产分割。
④代持人离婚,代持财产也会被分割。
代持的出发点往往是为了隐藏、回避或者绕开某些规定和风险,一旦出现问题,会给社会增加执法成本,这与司法精神是违背的。因此代持本身是不被提倡的,没有法律保障的保代持本身就存在巨大的漏洞。选择财产代持一定要设计周全。
财富管理咨询是可以
借助的外部智慧
做好家庭的财富管理,是一家之主的重要责任,事关所有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漫不经心的管理将难以获得良好的效果。
现代社会信息非常发达,个人获得知识越来越容易,但是也需要当心走入误区,看了几个案例或者一些文章后就认为自己已经可以媲美专业人士了,这是很危险的想法。这不像是学习美食,一顿饭做坏了大不了去外面吃。财富管理相关的事务涉及的利益风险,个人可能难以承受。现代社会里,法律、金融理财、财税等专业知识越来越精细复杂,没有系统的学习和大量的工作经验,是难以妥善处理很多事务的。该求助专业人士的时候,一定不要闭门造车。
当然,还是赞成每个人,尤其是掌管家庭财务的人来说,主动学习财富管理相关的基础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对于一些确定性很高的小事情可以自己处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事务,根据所学知识,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选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以及有利于自己更加清楚的表达自己遇到的和问题和需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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