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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2024-03-1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夕阳的余晖如此绚烂,人间更是珍视晚年的晴朗。尊重、敬爱、照顾和协助老年人,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美德,更是社会文明持续进步的重要象征。截至2022年岁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已高达2.8亿。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深刻的见解,他强调:“满足广大老年群众多样化的需求,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每一个百姓的福祉,我们必须全力以赴。”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优化对孤寡老人的服务,确保所有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养老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也始终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2022年更是发布了《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积极的老龄观和健康老龄化的理念深深融入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我们深知,每一位老年人都曾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付出和贡献是我们今天能够享受到的文明成果的基石。因此,我们更要用心去照顾他们,让他们在晚年能够过上幸福、安逸的生活。这是我们对历史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社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关于养老服务民事纠纷的代表性案例,旨在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对养老服务的内容进行规范,引导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无忧无虑。此次公布的案例,都是经过精心挑选,来源于全国各地法院上报的典型案件,它们具备以下鲜明的特点。

首先,案例凸显了对安全保障的重视。养老机构作为服务老年人的场所,肩负着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在案例一中,涉及王某与某养老院的纠纷,由于养老院浴室作业中产生的一氧化碳泄露至老年人居住区域,导致老年人不幸身亡。法院认定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浴室经营者共同构成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案例强调了养老机构的适老化改造。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养老机构应当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对场所和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提供无障碍服务。在案例二中,马某某与某养老中心的纠纷,因养老中心道路上的井盖高于地面,导致老年人绊倒受伤。法院认为养老中心未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案例聚焦了养老服务的核心内容。养老服务合同是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的核心协议,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合同约定及质量和安全标准。案例五中,向某某与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因养老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在重庆提供养老服务,而是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法院判定养老机构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养老服务费。同时,在案例四中,尽管老年人突发疾病去世,但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已尽到合同约定的护理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案例还涉及了责任划分的问题。当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第三方侵权时,需要准确界定各方责任。在案例三中,李某某与某老年公寓的纠纷,因入住老年人被同住的其他人伤害,法院认为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定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

最后,案例还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推进诉源治理方面的努力。在案例六中,赵某与某养老服务中心的纠纷,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调查取证,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法院还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提出司法建议,助力完善养老产业管理,体现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目录

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二

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老年人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李某某诉某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

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五

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 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 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潘某某入住了一家养老院,并选择了最高级别的护理服务。他所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而在房间窗户右侧的墙壁上,安装了一个烟囱。这个烟囱实际上是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的排气管,由于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相对较近,因此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这家养老院与浴室之间有着房屋租赁的关系。

某日凌晨,养老院的护理员按照惯例对潘某某的房间进行巡视,但发现了异常情况。于是,他们迅速将潘某某送往医院急诊室,并通知了他的家属。经过医院的诊断,潘某某被确认为一氧化碳中毒,并因此住院治疗。然而,不幸的是,潘某某最终未能挺过这一关,不幸离世。经过调查,发现是由于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到了潘某某所住的房间。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和浴室共同承担潘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经过审慎分析,认为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理应对入住的潘某某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养老院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养老院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本案中,浴室的排气管与潘某某所住房间的窗户距离较近,这一潜在的安全隐患,某养老院应当有所预见。然而,养老院并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的整改,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预防潜在的危险。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某浴室在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方面存在明显的过失。浴室方面明知楼上有老人居住,但并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必要的整改或延伸,以避免对楼上居民造成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浴室也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一氧化碳泄漏,并直接渗透至潘某某所住的房间。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某养老院和某浴室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的严重后果。因此,两家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进行相应的赔偿。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那么该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提供者,对入住的老人负有明确的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像某浴室安装的排气管、烟囱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养老院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发出安全提示,并敦促相关方进行必要的整改。绝不能对此类安全隐患采取漠视或放任的态度,否则养老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某浴室作为燃气锅炉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在明知楼上居住的是老年群体的情况下,更应增强安全意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及时整改,以防止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

本案不仅是对某养老院和某浴室的警示,更是对所有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的提醒。我们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潜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这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举措,更是体现社会责任、保障他人安全的必然要求。

案例二

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在入住某养老中心时,该中心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身体状况评估。在“行走于平地”这一项的评分中,马某某获得了10分,满分是15分。根据《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的记录,马某某在最近三个月内并没有发生过跌倒的情况,因此被评估为“低度危险”,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止跌倒措施。

然而,就在某一日,马某某在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不慎跌倒,导致骨折。经过住院治疗后,他的伤势得到了愈合。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调取了当时的视频资料。视频显示,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个井盖,它正好位于大门的进出口处,而且这个井盖及其下沿都明显高于周围的地面数公分。这个位置正好是日常通行的道路,马某某声称他就是被这个井盖绊倒而受伤的。

因此,马某某决定起诉某养老中心,要求其承担因跌倒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他认为养老中心在设施管理上存在疏忽,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个安全隐患,导致他遭受了不必要的伤害。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某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诸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组织群众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若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也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应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确保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并广泛惠及大众。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经营场所,其经营者不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需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和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这意味着,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构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确保老年人的生活环境既安全又舒适。

对于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养老机构,法律将要求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合理划分了责任比例。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涉案养老机构的警示,更是对所有养老机构的提醒,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重视经营场所的适老化改造,全力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三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老年人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李某某诉某老年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尹某某、唐某某均系某老年公寓养老人员。两人因琐事发生过抓扯。某日,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了一根铁棍,在尹某某熟睡时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唐某某被司法鉴定为:1.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2.唐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尹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起诉某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继承人,要求赔偿。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尹某某生命,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某已经死亡,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某老年公寓对入住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侵权责任应由该第三人承担。然而,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旦承担了这种补充责任,他们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在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养老机构不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有基于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如果养老人员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侵权责任首先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但是,如果养老机构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疏忽,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尹某某的死亡是由唐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此唐某某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然而,某老年公寓在装修后未能及时清理遗留物品,显示出其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不足。因此,审理法院根据老年公寓的过错程度,裁定其承担30%的补充责任。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权责匹配的原则,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强调了无论是经营者还是个人,都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害的发生。

案例四

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该公寓对王某进行了细致的健康状况评估。随后,公寓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及其子女王某甲(丙方)共同签署了《托养服务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规定,如果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立即通知丙方,并由丙方决定在哪家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或经丙方同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老年公寓还向王某甲详细告知了老人可能面临的潜在意外风险,王某甲也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表示对相关风险有所了解。

然而,在某日的夜间巡查中,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他们迅速将王某扶起并电话通知了家属。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严重病情,最终不幸去世。王某甲认为,老年公寓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王某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治,因此决定起诉该老年公寓,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老年公寓管理责任和托养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讨论。老年公寓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发现老人突发疾病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通知家属,确保老人得到及时救治。同时,家属也应当充分了解托养服务协议的内容和风险,与老年公寓共同合作,为老人的安全和健康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某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了养老机构应当遵循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文化娱乐等。结合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因此,如何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和议题。

在本案中,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进行了详尽的入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王某提供了个性化的养老服务。王某甲作为家属,对评估结果表示认可,并选择了半护理的养老模式,签署了相关的承诺文件。从王某入住到其摔倒、突发疾病,再到紧急送医救治的整个过程来看,某老年公寓均严格按照《托养服务协议书》的约定行事,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因此,审理法院在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更彰显了法院坚决防止“和稀泥”的态度。通过本案的裁判,我们希望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希望这一判决能够对养老机构和整个养老产业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推动其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案例五

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向某某诉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向某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照所达成的协议,全面且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而在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也进一步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是在履行期限尚未到达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通过实际行动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本案中,由于养老机构自身经营不善,原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被迫暂停经营。在此之后,养老机构未经老年人同意,擅自将他们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导致老年人频繁奔波,这不仅违背了老年人接受稳定、舒适养老服务的初衷,也严重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服务地点的约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导致合同履行不当。

基于上述情况,老年人完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审理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充分释法说理,以本案为示范,成功在诉前化解了百余件同类涉众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这一做法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六

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 助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赵某诉某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入住某养老服务中心。某日午间,张某多次尝试自行下床未果后,自床上摔落。经同住老人告知,看护人员将张某抬至床上,当时未发现异常。晚间张某身体不适,看护人员遂联系家属并拨打急救电话。后张某于当晚死亡。经查,张某房间内呼叫器安装位置距离床位较远。张某的继承人赵某以某养老服务中心未尽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起诉请求某养老服务中心赔偿。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已逾96周岁,自身患有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其坠床与死亡相隔数小时,监控视频可见其跌倒后身体并无明显异常,虽《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糖尿病、猝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坠床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某养老服务中心作为专为老人提供托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呼叫器安装位置较远,致使张某无法及时获得帮助,某养老服务中心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某养老服务中心承担1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新时代能动司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养老院、医院、行业主管部门调查,逐帧查看监控,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释法明理,平缓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某养老服务中心自觉履行判决。此外,审理法院还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并收到回函,助力养老行业完善管理。本案意在实质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将能动司法、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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