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亲密纽带无法维系,双方不得不走上法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纷争之时,争议点往往聚焦在房产、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上。最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引人注目的离婚案件:男方在婚前购置了三处房产,并在婚后将配偶的名字添加至产权证上;然而,当两人感情破裂,妻子却主张分得六成房产份额。此外,男方负责在家照顾女儿,而女方则全心投入工作,对孩子的陪伴较少;然而,在离婚之际,双方都表达了对孩子抚养权的强烈意愿。
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出具了判决书,为这对曾经的夫妻划定了感情的终点,并帮助他们重新规划未来的生活。这一纸判决书,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明确界定,更是对他们过去感情生活的一次彻底清算与重整。
案情简介
乔女士和王先生因朋友的介绍而结缘,两人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并共同孕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在结婚之前,王先生凭借自己的努力全款在杭州购置了三套房产,一套用于自住,另外两套则用于出租。而在两人喜结连理之时,王先生出于对妻子的信任与爱意,将这三套房子的产权证上都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
然而,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交流和了解,婚后性格和脾气的差异逐渐显现,加之沟通不畅,两人在家庭事务上产生了诸多矛盾。这些矛盾如同滚雪球般越积越多,最终导致了两人关系的破裂。
2020年,乔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乔女士在法庭上表示,王先生多年来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的日常开销和支出主要由她承担。她觉得王先生既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两人之间积累了深厚的积怨。
然而,王先生对夫妻生活的描述却截然不同。他坚称自己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反而是乔女士频繁更换工作。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乔女士更是经常提出离婚并收拾东西回娘家。在王先生看来,家庭的大小事务都由乔女士决定,他从未得到过应有的尊重和协商。女儿也一直是由他照顾,抚养费和家庭开支也都是他承担。
虽然两人对离婚本身没有异议,但在房产的分割问题上却各执一词。乔女士认为,既然三套房子的产权证上都登记了她的名字,那么这些房产就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半分。考虑到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她认为自己应该获得其中的60%份额。同时,她还请求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她。
而王先生则坚称,这三套房子是他婚前全款购买的,与乔女士无关。后来因为政策原因无法只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将乔女士的名字也加上。因此,他认为这些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应该进行分割。至于女儿的抚养权,他认为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将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审判
西湖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进行了审慎的考量。鉴于这三套房产目前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在分割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税费缴纳等实际情况,同时比较了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此外,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了全面权衡。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酌情确定了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房产份额,而王先生则分得约75%的份额。然而,乔女士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乔女士坚持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购房,在婚后将对方名字加入房产证并取得房产登记,这实际上是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基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共同共有的份额,那么在分割时应当遵循一人一半的原则。
然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这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各占一半的份额。同时,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图。考虑到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已经充分权衡了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并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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