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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2024-04-07

编者说:丈夫负有巨额债务,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丈夫负责偿还,债权人认为其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01、基本案情

王某与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2022年11月14日得到了法院的审理,并判决谢某需支付王某142万元的货款。然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谢某前妻梁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进行了查封。面对这一局面,梁某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了执行异议,她主张王某所诉的欠款是谢某的个人债务,并且她已与谢某离婚,那些被查封的房产和车辆都是她的个人财产,请求法院解封。

王某在得知梁某与谢某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谢某是在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因此,王某在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希望法院能够撤销谢某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

经过法院的调查,发现涉案的房产和车辆是在谢某与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而值得关注的是,谢某与梁某在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案庭审后的第二天,即2022年11月16日,就迅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双方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务则由谢某一人承担。

02、法院裁判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审理,认定案中涉及的房产和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期间共同购置,因此应当被视作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共同拥有。然而,谢某在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执行,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放弃了他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全部转归梁某所有。这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显然对王某的债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能导致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在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王某的诉讼请求仅限于撤销谢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未涉及到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谢某与梁某于2022年11月16日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宣判后,谢某与梁某均未提出上诉,因此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03、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具有多重性质,其中涉及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条款体现了人身关系的独特性,而关于财产和债权债务的部分则具有财产属性。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条款不适用于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财产部分,作为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确实受到撤销权的制约。因此,如果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于一方,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该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条款。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在债务人签署离婚协议并处置财产之前,必须已经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权在债务人处置财产时尚未成立或已经消失,那么这种处置对债权人便不产生任何影响。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必须明显不合理,且这种无偿处置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这意味着债务人的无偿财产处置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或者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置行为显然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便不成立。最后,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具体来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及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都有权行使撤销权。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撤销权便会失效。

在本案中,谢某欠王某高达142万元的债务,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谢某通过恶意处置财产来逃避执行,这将使王某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因此,法院的判决有效地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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