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有这样一则案例:60岁的王女士目前经营家族企业,仅有一个女儿。最近女儿结婚,但是女婿家里的经济情况不是很好,王女士对女婿不是很信任,其主要担心未来家庭的财富被分割。
在多方考量下,她购买了保额高达数千万元的保险,并将信托计划设为保单受益人,同时将女儿设定为信托受益人,该信托计划合同中明确了信托财产的分配方案。
最终,这种“保险+信托”的模式成功帮助王女士完成了一次“完美的”资产隔离和传承,实现了风险保障。
1、保险金信托,打赢财富保卫战
很多人只想过把财富传给被传承人,却从来没有想过用什么方式留给他。说真的,想给被传承人的钱还真不一定会完完全全到其手上。
事实上,从业保险行业这么多年,这些报纸上的、别人口中的“狗血剧”很多就是活生生演绎在我眼前的真实故事。
正如东野圭吾所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现实生活中的财富传承,尤其是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往往都伴随着亲情的七零八落与家庭财产外流。
不曾经历,不成经验。
国人财富爆炸式增长也就这十多年,绝大部分人,包括高净值人士都只有创富的经历,而没有守富、传富的概念。
很多人都想当然地以为,法律会保护自己的财富。
实际上,法律保护的是大多人的利益,而非我们特定的意愿:
诸如此类,林林总总……
毕生创造的财富,在不损耗过多的情况下,按自己预计的形式,传给自己想给的人,这真的是个技术活。
而且,它也不仅仅是有钱人才需要考虑的事情,只要有一定的财富,都需要进行合理规划,毕竟现实生活中,为了几万块、几十万闹上法庭的事情也非常常见。
因此,任何有一定财富的人都需要考虑财富传承。
2、一个更好的财富传承工具——保险金信托
因此,任何有一定财富的人都需要考虑财富传承。
财富传承的方式有很多种,当前也有很多的法律工具可以借助,比如赠与、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
01 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当前,在我国,有效地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设立遗嘱能够有效解决定向传承的问题,也是实物或者非金融资产传承的最佳工具,但其私密性较低,由于遗嘱执行时所有法定继承人必须到场,进行继承权公证,若有家庭成员不配合,导致其可操作性难度加大。
因为遗嘱而导致的遗产纠纷案实在是太多了,举不胜举。
而遗嘱制订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法律事务,它需要考虑的事项非常多,且遗嘱在百年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稍有不慎就会遗患无穷。
02 保险传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意愿。以中国人寿的实际理赔举例,指定收益人的保单,材料齐全,理赔金一日到账。法律关系明确,手续简单,不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也不容易被家族外人窃富。
保险适用于现金传承。中国大律师、中华遗嘱库创始人陈凯博士说过,保险是现金传承之王!
而且保险金额与受益人等相关信息都是存在于保险合同之中的,相关内容只有投、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知晓,具有高度的私密性。资产转移至受益人名下,不提供公开查询,是隐秘安全的隐形资产。
但仅仅使用保险来作为唯一的金融传承工具也有一定局限性:
首先,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不存在灵活定制的空间,能够进行调整的仅有受益人数和受益比例部分,可能无法满足投保人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例如,理赔金无法给到未出生的子女。
其次,保险规定投保人仅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选择范围狭窄,最现实的,就是跨代际传承需求受限。
此外,部分险种的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给付受益人,难以避免继承人挥霍、监护人不尽责等问题。
03 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这个词其实是两个词的叠加: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全称是保险理赔金。
信托:很多人对这个词有误解,会把信托理解成理财产品。
当然,的确有一种信托理财叫做集合信托,这是一种理财产品,而且,这种理财产品最近几年确实整体表现不佳,特别是有一些和房地产有关的信托理财,出现了大面积的延期兑付。所以,很多人听到信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种东西千万不能碰。
但是其实,集合信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
在《信托法》的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通俗讲,就是,我们把资产,交给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受托人来代为管理。也就是所谓的“代持”,只不过,之前我们代持会找周围的亲戚朋友来,比如,之前房产特别火爆的时候,很多人没有买房资格了,就出钱,把房子买在某一个亲戚朋友的名下,然后签一个代持协议。
但是代持有风险,为了解决这些自然人代持的风险,就有了专门的机构,来帮客户管理资产,这就是信托公司。
所以,保险金信托,其实就是,把保险理赔款,交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而非交给自然人。因为按照正常的保单,受益人会是某一个自然人,比如自己的爱人,父母,或者孩子中的一个或者几个。
我们把保险理赔款交给信托公司,这就叫保险金信托。
3、保险金信托的七大优势
1)利益锁定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锁定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利益。
2)金融杠杆
保险独有的保障杠杆功能,保证了身故保险金一定远大于所缴保费,所以人寿保险具有杠杆放大作用。
3)隔离保护
保险金进入信托账户后,保险金的名义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隔离保护功能再次得到加强。例如,在财富健康的情况下,投保保险,保单记载的时间超过五年,是“老钱”,具备隔离婚姻、税务等功能。
4)降低门槛
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和信托相关费用,让现金暂不充足的人也可以提前设立信托,提早做资产保护隔离安排。
5)传承突破
相比保险的一次性赔付和受益人的设定约束,信托可以有更多个性化的受益分配方案,让保险金信托在法律框架内,具有更加强大的传承功能。
6)私人订制
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保险的去定性和信托的灵活性,并且自带执行功能,可实现财富多层次精准传承和“富过三代”的传承意愿。
7)灵活性
保险+信托服务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意愿进行调整和修改。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设置信托条款和条件,以满足个性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需求。
综上所述,保险+信托服务的爆发式增长是由于其兼具保险和信托的双重优势,能够实现资产隔离、个性化传承、降低家族信托资金门槛、操作便捷以及在传承安排上的灵活性等突出优势。这些特点使得保险+信托服务成为越来越多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首选方案。
4、安排得当的财富传承,更是一种家庭的延续
综上可见,如果运用得当,在客户百年后,信托中的资产也能按照客户身前和信托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进行各类安排、分配与传承。这不仅是客户在百年后对财产控制意志,更是对家人一种爱的延续。
如今,面对着已经到来的养老时代和传承时代,保险金信托的优势愈加凸显,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和接受。
据中国信托登记最新数据,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89.74亿元,环比暴增67.05%,规模直接创下近11个月新高,或将成为保险和信托行业的下一片蓝海。
保险金信托现在已经是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受到很多高净值人士等青睐,因为保险金信托能解决很多问题,比如,既能解决遗嘱传承风险高、债务隔离功能缺失、私密性差等问题,也可以解决人寿保险财富再管理缺失、财富分配不灵活的问题。保险金信托很具有吸引力的一点就是具有明显的杠杆效应,因为保险理赔金额大于所交保费,这就使得保险金信托比传统家族信托的门槛更低,因此成为了很多高客财富规划不可替代的工具。
做好财富传承,薪火相传,事关每一个家庭、企业和社会的长期福祉。因此,应该遵循正确理念,选择合适的且具备优势的传承工具来实现财富传承目标,这一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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