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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债权家族信托在法律上的定位与规范

2024-04-12

债权家族信托,因其设立流程简易、资金运作稳妥、税务筹划高效且合规,深受众多民营企业家的青睐。在家族财富管理领域,它已成为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竞相开展的重点业务之一,展露出其独特的魅力与潜力。然而,这一业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债权家族信托在法律上的定性与定位尚不明朗,其业务发展方向模糊,相关法律规范也尚待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尝试对债权家族信托的定位与规范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借鉴。

债权家族信托的合法性与定位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旨在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确保信托财产得到稳定、安全的管理,从而实现家庭财富的风险隔离与传承。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肩负着信托资产管理和信托事务管理的核心职责。相较于那些追求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信托产品,家族信托在资产配置上更侧重于选择具备安全性与稳定收益的产品。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家族信托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为家庭成员提供长期的保障,并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然而,在经济下行周期的环境下,市场中那些既安全又能带来稳定收益的产品变得相对稀缺,这使得资产管理机构在配置资产时面临不小的挑战。与此同时,委托人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能力也感到信心不足。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开始尝试将家族信托的部分资金以债权形式投资于自己经营稳定、收益可预期的企业中,以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这种以资金运用为主要特征的家族信托被称为债权家族信托。

关于债权家族信托的运用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当前的监管规定,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我国,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的规定,原则上信托公司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但如果确实基于委托人的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那么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从这一规定来看,信托公司确实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受托发放贷款。而债权家族信托作为对家族信托中资金的一种配置和运作方式,其本质是对家族企业进行财务支持。考虑到家族企业是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外在表现形式,对家族企业进行财务支持无疑是符合《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关于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信托目的的。因此,在我国开展债权家族信托业务是具有合法性的。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的精神,我们可以对债权家族信托进行如下界定:它是一种基于合法信托目的,通过受托人将家族信托中的资金以债权形式投资于经营稳定、收益可预期的企业中,以实现信托资产保值增值和家族财富传承的信托业务。

债权家族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分类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家族信托业务。以家族信托项下的资金对家族参股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实际上具备信托贷款的特性。按照《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委托贷款办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无疑是降低风险、保障业务合规的有效手段。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司法审判机关可能会产生误解,将此类投资视为代理关系的委托贷款。这样的误解一旦产生,债权家族信托项下财产的独立性将受到威胁,进而可能影响到信托目的的实现和家族财富的安全。因此,为了确保债权家族信托的稳健运行和家族财富的安全传承,有必要对其信托贷款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和阐释。

债权家族信托投资只能限于家族企业以及与家族财富相关联的项目。债权家族信托的投资与运用,其核心宗旨必须紧扣“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这一原则与英美法系及离岸国家和地区的私人信托公司(PTC)业务模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私人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开展“相关信托业务”。具体而言,它们只能管理由指定人设立的信托以及这些指定人的关联人所设立的相关信托,而不能面向社会大众广泛招揽信托业务。这种业务模式的设计,旨在确保私人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更加专注、精准,有效避免潜在的风险和冲突,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与管理。因此,债权家族信托在投资与运用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确保信托目的的纯粹性和有效性。

债权家族信托除了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贷款不同外,还与其他财富管理方式不同。

与债权信托不同。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都可以对第三人合法成立的债权设立信托,自然人设立的债权信托属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的“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其与债权家族信托存在区别。

首先,信托财产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自然人债权信托的起点在于其合法持有的债权,这构成了初始的信托财产;而债权家族信托的起点则是委托人转移到信托的资金,这些资金在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贷给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后,便形成了债权家族信托的核心。

其次,两者的信托目的也各有不同。自然人设立的债权信托,主要是为了保护其债权资产并获取相关服务,通常属于自益信托的范畴;而债权家族信托则更多地关注他益,除了对家族企业进行财务支持外,还涵盖了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子女的教育规划以及家族的整体治理等多个方面。

再者,设立信托所需的初始财产起点也有所不同。自然人设立的债权信托,其初始财产起点为人民币600万元;而债权家族信托的起点则更高,达到了人民币1000万元。对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设立的债权信托,除了设立主体和初始财产起点与自然人债权信托有所区别外,其余方面则与自然人债权信托保持一致。

此外,与债权人信托相比,债权家族信托也有其独特之处。以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为例,他计划将所有合法的个人财产转入债权人信托,用于清偿债务。这种债权人信托被《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界定为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信托公司的受托服务,提高企业风险处置的效率,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偿债。与债权家族信托相比,债权人信托的核心在于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注入信托,并非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向债权人偿债。

债权家族信托的功能与应用场景

债权家族信托是为委托人家庭及其家族企业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具有以下特有的功能。

一是为家庭以及受益人提供稳定、安全的投资回报。将家族信托的资金以债权形式投入到委托人目前运营稳健、收益稳定的企业中,不仅能提升委托人对信托资产安全性的信心,还能确保家族信托获得稳定可靠的投资回报。债权家族信托是在家企分离的基础上,利用家族信托资金对家族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一种资产配置策略。这种策略严格遵循《委托贷款办法》的审查和管理要求,有效避免了与家族企业财产的混淆。由于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同时法院也不能在《信托法》规定的范围之外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这样的制度安排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了其长期稳健的发展。

二是对家族及家族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优化和规范。设立债权家族信托,所取得的合理的利息收益可以在家族企业中作为经营成本依法在税前扣除,但是,根据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和税收征管实践,有关信托收益分配的征税政策暂时尚不明确。

三是优化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债权家族信托涵盖家族治理、受托人职责、家族企业运营等多个维度的治理内容。一旦财产被设立为家族信托,其所有权便不再归属于委托人,这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随意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使用。为了确保债权家族信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受托人必须严格遵循《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同时,家族企业也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就是否接受债权家族信托投资进行决策。这种不同主体职责的明确划分与管理程序的规范设置,将极大地提升家族及家族企业的治理效能,为家族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债权家族信托投资只能限于家族企业以及与家族财富相关联的项目。受托人及其财务顾问应该认真研究家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了解家族企业的需求。债权家族信托适用于以下场景。

一是家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型信托。对于非上市且现金流较好的家族企业,可设立债权家族信托,该信托可以起到类似家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或者家族内部投资基金的作用,通过债权投资的方式对家族企业进行贷款,为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由家族信托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二是家族企业动产融资租赁型信托。有些家族企业面临交通运输工具更新、产业升级带来的生产设备更换等问题,可以家族信托名义购买新的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动产,或者将现有的车辆、设备等动产折价出售给信托,之后由信托出租给家族企业,家族信托取得固定的租金收益。

三是家族企业不动产融资租赁型信托。如果家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更大的经营场地,或者新建的家族企业需要新的经营场地,可以家族信托名义购买厂房、仓库等不动产,或者将现有的厂房、仓库等不动产折价处理给家族信托,然后由信托出租给家族企业,家族信托取得固定的租金收益。

四是股债结合型家族信托。在家族企业并购其他公司的情况下,家族信托一方面可以提供并购贷款为家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所并购的目标企业进行战略性持股,条件成熟时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并获取收益。

债权家族信托的设立与规范

由于债权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与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为同一人,并且从事的是关联交易,债权家族信托可能会面临无效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穿透”的问题。设立有效的债权家族信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信托目的要合法。在设立债权家族信托时,其核心信托目的应聚焦于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与管理,旨在支持家族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为家族成员提供生活与成长的坚实保障,并进一步优化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同时,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也是债权家族信托的重要使命之一。委托人在制定家族信托文件时,应明确阐述这些信托目的,确保信托活动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家族信托的资金使用应严格限定在支持委托人关联企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向其他企业进行放贷。此外,设立债权家族信托的目的不应单纯追求债权信托投资的高收益及保值增值,将其变成专户理财工具,更不应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债权家族信托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从而更好地实现其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核心使命。

二是信托财产要合法。委托人要以合法取得的家庭财产设立债权家族信托,并且必须取得配偶的同意。委托人要用家庭的净资产设立债权家族信托,不能设立欺诈债权人信托。《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三是不能设立委托人保留过度控制权的“虚假信托”。虚假信托的概念起源于英国,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滥用信托设计、掩盖真实甚至非法意图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虚假原则”这一法律标准,用于识别和判定虚假信托。如果一个信托符合该原则,就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

1991年,泽西皇家法院在审理Rahman v Chase Bank一案时,提出了著名的“Rahman原则”。该原则主要依据两个核心标准来判断虚假信托:一是委托人是否真正有设立信托的意图;二是受托人是否仅作为傀儡存在,而委托人实际上仍将信托财产视为己有。如果信托仅仅被用作一个通道,缺乏设立信托的真实意图,那么其本质就应该是虚假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信托并不等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在很多情况下,虚假信托应当被还原为代理关系,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会因此被穿透。因此,在债权家族信托的实践中,委托人必须避免保留过度的控制权。例如,委托人不能违反《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强令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划转到其指定的账户等。这样做有助于确保债权家族信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从而实现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目的。

债权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营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监管要求,必须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要建立适合的家族信托内部治理架构。债权家族信托要保障受托人能够按照信托文件的授权行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委托人一般不保留对债权家族信托的控制权与撤销权。可以成立包括受托人、财务专家、金融机构人员等成员在内的财务顾问机构,为受托人向委托人关联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提供建议。也可以设立保护人制度,由家族成员、律师等担任保护人,行使对受托人的监督权。

二是对债权家族信托的收益率进行规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但委托人设立债权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对家族企业进行财务支持、优化家族企业的财务配置,债权家族信托的收益率应该与市场化融资成本相当。

三是对委托人控股及关联企业的债权投资要适当。尽管债权家族信托在税务和财务优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委托人与其控制或关联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之间的贷款利息在税前扣除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非金融企业而言,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行税前扣除。这一条件便是,企业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且必须遵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超出这一比例的部分,将无法在当期或以后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涉及债权家族信托的企业而言,务必精准掌握并控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的税务优化效果。

四是应该取得关联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将家族信托中的资金对关联企业进行债权投资属于关联交易,并且数额较大,按照《公司章程》或者《企业章程》应该取得关联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批准,这样交易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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