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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两人之间在婚前、婚内以及离婚后的借款,能要回吗?

2024-04-19

编者说:结婚前,男方向女方陆续借款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协议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相称,男方仍向女方要钱,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归还婚前、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的借款及利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在2018年那个春光明媚的季节,郝美(化名)与甄俊(化名)因缘分相识,两人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恋爱的日子里,甄俊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郝美借款,累计金额高达14万元,每次都留下了明确的借条作为凭证。

2019年8月,两人喜结连理,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性格不合和生活琐事,他们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在2020年7月,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决定协议离婚,结束了这段短暂的婚姻。

尽管已经离婚,甄俊仍然习惯性地称呼郝美为“老婆”,并时不时地向郝美伸手要钱。郝美出于某种考虑,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汇款的方式,继续给甄俊转去一定的资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郝美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多次向甄俊提出归还之前借款的要求,但始终未能得到甄俊的积极回应。经过仔细核算,郝美发现自己除了婚前的14万元借款外,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还陆续转给甄俊共计17万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郝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甄俊归还所欠的31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2、法院裁判

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郝美在婚前通过转账方式向甄俊提供了14万元的资金,甄俊也向郝美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是明确且成立的。尽管之后两人登记结婚,但由于甄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用于夫妻婚后的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这一借贷事实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消失。郝美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甄俊归还借款,这一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对此给予了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郝美又向甄俊转账了17万元。然而,关于这部分款项的认定,情况就相对复杂了。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郝美仅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未能证明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也未能证明这笔款项是用于甄俊个人的事务,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对于离婚后的转账,虽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甄俊曾要求郝美转账,但甄俊的言辞中并未表现出借款的意图,且他仍称呼郝美为“老婆”,因此法院也无法认定双方在离婚后存在借贷合意。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对郝美主张的17万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甄俊应向郝美偿还婚前所借的14万元及相应利息。这一判决现已生效。

3、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的财产可以划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两大类。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具有明确的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中的一方。同样地,个人在婚前所产生的债权或债务,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消失。若婚前有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那么在婚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偿还,这就需要依据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来判断了。

具体来说,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债权方要求债务方偿还的请求尚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那么债权方是有权向债务方主张其债权的,债务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偿还的款项应当来自于债务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也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考虑,那就是婚前借款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这种情况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这笔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一来,债务方就无需再单独向债权方偿还了。

在本案中,一个特别之处是郝美和甄俊在离婚后仍然以夫妻的名义相互称呼,并且郝美还持续向甄俊转账。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那么这些转账可能会被视作是赠予行为。因此,为了避免在分手或离婚后产生财产纠纷,鹏法君建议,如果夫妻之间确实存在借款需求,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据,比如借条、转账凭证,或者是能够明确表明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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