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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认定

2024-04-22

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

——王某诉谢某、梁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在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郯城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指控被告谢某与梁某这对曾经的夫妻。原告声称,被告谢某拖欠其货款及违约金合计高达一百余万元,却迟迟未能按约支付。鉴于此,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登记在梁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一套房屋及一辆轿车进行了查封。然而,随后梁某对此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这些财产的查封。

在收到梁某的异议申请书及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后,王某惊讶地发现,原来在王某与谢某的买卖合同案庭审刚刚结束不久,这两名被告便迅速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中明确提到,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务则由男方,即谢某,负责偿还。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谢某明知自己尚欠巨额债务未清,却故意将财产无偿转让给梁某,这无疑是一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利益。因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谢某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谢某与梁某确实曾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且这些财产均登记在梁某名下。王某与谢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2022年11月14日进行了庭审,随后法院判决谢某应支付王某货款及违约金共计近一百六十万元。然而,就在庭审结束后的两天,即2022年11月16日,谢某与梁某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处理,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务则由谢某个人承担。

因谢某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梁某名下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查封。然而,梁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些财产属于她个人所有,且王某所诉案件系谢某个人的债务,加之双方已经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这些财产的查封。对此,王某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提起了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谢某与被告梁某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债权人撤销权,简而言之,是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采取某些行为危害其债权实现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法定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为这一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的部分,由于其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并不适用撤销权的规定。但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则属于双方自主协商的范畴,因此应当受到撤销权的约束。

当债务人通过签署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时,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需要根据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来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处置财产之前,必须已经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权在债务人处置财产时尚未成立或已经失效,那么这样的处置行为对债权人便不会构成任何影响,此时债权人也无权行使撤销权。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必须明显不合理,且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在评估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时,我们可以考虑子女抚养、离婚过错、老人赡养等因素。当债务人的财产无偿处分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或者导致债务人无法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时,便可以认为这种分割是有害于债权实现的。

最后,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具体而言,债权人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则该权利将自动消灭。

在本案中,谢某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谢某与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谢某单独承担。在缺乏其他证据证明谢某有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这样的财产分割约定显然不符合常理,并对王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因此,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谢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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