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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家族信托资产保全的功能及其挑战

2024-05-08

导语:在当今财富管理的多维格局下,家族信托凭借其卓越的财富传承与保护效能,已成为众多家族的首选策略。然而,随着家族信托的广泛应用,其资产安全的边界和法律层面上的考验也逐步浮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并对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的具体界限进行探索。

通过回顾一系列典型的司法实践案例,如国内首起涉及家族信托财产保全的标志性案件,以及备受瞩目的张兰海外家族信托案例,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家族信托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在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风险面前的应对策略。

这些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参考,还揭示了家族信托在传承财富、保护家族利益方面所面临的复杂法律环境。因此,对于希望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财富安全传承的家族而言,深入了解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边界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细节,将是至关重要的。

一、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概述

(一)家族信托的资产保全功能

家族信托(Family Estate Trust)是指专业的信托机构受单一个体或家庭群体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长远保护、有序传承和精细管理为核心宗旨,提供一系列个性化的财产规划、风险分散的资产配置、子女教育规划、家族内部治理机制以及公益(慈善)事务的协调等综合性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通过这一机制,委托人能够实现对家族资产的精准掌控和高效管理,同时确保家族成员在物质和精神层面都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障。这种服务不仅有助于家族资产的稳健增长,还能为家族的和谐稳定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独具匠心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利器,在资产保全的领域中展现出多重卓越功能。首先,其核心魅力在于其财产的独立性特质。一旦家族财富被纳入信托管理,这部分资产便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剥离,不再作为个人财产(如责任财产或一般担保财产)被考量。这意味着,即便委托人陷入财务困境或遭遇破产风险,信托内的资产也能安然无恙,不会被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在多数司法体系下,这些信托资产享有法律的严密保护,能够抵御外部债权人的追索,进一步巩固了家族信托作为债务风险隔离工具的稳固地位。

其次,家族信托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其能将家族财富与企业经营风险相隔离。即便企业遭遇财务风波,家族成员的个人财富和日常生活也能免受波及,保持其应有的安宁与稳定。这种隔离机制确保了家族成员在面临企业风险时,仍能保持财务的稳健与安全。

最后,家族信托还展现出极高的灵活性与个性化。委托人可以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量身打造信托条款,无论是受益人的权利、受托人的职责,还是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都能得到精准而细致的规划。这种高度定制化的特点,使得家族信托成为一种真正符合家族需求、实现财富有效保护与传承的利器。在面对债务风险时,家族信托能够为家族成员提供坚实的财务保障,确保家族财富的长久稳定与传承。

(二)我国《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分,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信托本身不存在法律人格,信托财产也不是“信托的财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信托财产的这种特性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不是任何人的财产(trust property is nobodys property)。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创设出了一种“无主财产”。信托创设出了一种财产悬空机制,使财产权之享有和风险之隔离实现最大程度的平衡。这种独立性赋予信托财产特殊的保护,使其在特定条件下免受外部债权人的追索。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信托法的规定。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中分离出来(segregated from 或separated from),成为受托人管理的独立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至少包含四层内容:(1)独立于委托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15条),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2)独立于受托人的责任财产和同一受托人名下的其他信托财产(《信托法》第16条、第18条和第28条);(3)独立于受益人财产;(4)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信托法》第17条)。

换言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不为信托当事人之债权人强制执行,但存有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情形除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95条更加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民事信托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家族信托资产保全的司法实践

(一)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

自2013年平安信托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第一个家族信托产品以来,家族信托的基本性质与功能尚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考验。然而,2020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YLL与HZG、ZXL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两份裁定,引发了法律界对家族信托的广泛关注。这两份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执异661号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执异784号)源于ZXL和案外人张某对法院冻结包括多处房产和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资金在内的财产提出的执行异议。

此案涉及的是HZG设立的《外贸信托·福字221号家族财富传承信托》,这是一个由ZXL作为设立人(委托人),旨在为其非婚生子张某提供长期生活、教育、婚姻等经济保障的特定目的信托。信托架构明确,张某作为唯一受益人,享有信托基金每月收益的权利,用于满足其日常开销。

在诉讼过程中,杨晓莉提出了对信托财产的保全请求,法院随后根据这一请求采取了冻结措施。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ZXL和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慎考量。法院认为,为防止ZXL在信托期间转移信托受益权或赎回信托理财资金,基于YLL的申请,法院对《外贸信托·福字221号家族财富传承信托》合同项下的资金进行了冻结。这一措施要求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暂停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

法院进一步阐明,此冻结措施并不涉及对信托财产实体权益的处分,也不妨碍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正常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关键在于,冻结措施限制了信托本金的返还,但并未构成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换言之,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旨在防范潜在的财产转移风险,而非直接针对信托财产本身。

因此,法院裁定该保全措施并未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这一案例,被业界称为“家族信托保全措施首案”,不仅深入探讨了家族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问题,还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信托目的的实现,有权对信托财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首先是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界定;其次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界限。

1.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界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信托法》第17条明确指出,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然而,这里的“强制执行”是否包括了冻结等保全措施,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根据《九民纪要》第95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因此,根据《九民纪要》第95条,广义上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包含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然而,法院则认为,冻结措施旨在防止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并未涉及对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因此不应被视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显然,法院前述理解与《九民纪要》第95条的规定存在冲突。

正如一些学者认为,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在广义上属于强制执行措施,应受到《信托法》第17条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7条12进一步明确了诉讼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的自动转换为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应严格遵循《信托法》第17条的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不得对信托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界限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无疑是其基石特性,构成了信托制度的核心支柱。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中抽离出来,形成一种独立的存在。这种独立性在通常情况下是坚不可摧的,但《信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则为我们揭示了其可能的局限性。

在ZXL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尽管“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得以成功设立,但法院的冻结措施实际上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构成了干预,这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尽管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条文中,我们可能找不到明确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述,但一个有效设立的信托,在法理上应当具备对抗债权人追索的效力。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当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过多的裁量权和变更权,导致信托财产在实质上并未被完全独立处分时,我们或许需要重新审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信托设立有效,允许委托人的债权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似乎也有其合理性。这并不是直接基于《信托法》第17条或其他相关条文的字面解释,而是我们根据信托法理的深层逻辑和实际应用所做出的判断。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虽然强大,但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况下,它可能会受到挑战甚至被否认。这正是信托法律制度在追求公平与正义过程中的灵活性和复杂性所在。

(二)张兰海外家族信托被“击穿”

2023年3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的海外家族信托被法院判决“击穿”,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2月2日,张兰通过其家族信托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在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设立账户,并在此基础上于同年6月3日成立了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为张兰的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托管人为亚洲信托(Asia Trust Limited)。

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裁定张兰实际上是其离岸家族信托两个银行账户资金的所有者,并批准了债权人CVC基金公司提出的接管人任命申请,使得张兰的海外家族信托财产成为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

CVC基金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张兰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未经明示原因,作为唯一授权签字人,多次要求银行转移资金,包括购买纽约公寓和在财产保全令签发前后迅速转移大额资金。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为张兰的行为表明她并未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和实际收益权,这违背了设立信托的目的,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支持CVC基金公司作为指定接管人的申请,执行其在家族信托内的资产主张。

此案表明,张兰的境外家族信托未能发挥其“债务隔离”功能,主要是因为法官认定张兰为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设立的家族信托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张兰的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关键原因在于法官推断其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保护资金不受原告索赔的影响,而非出于保护和传承家族财富的真实意愿。这种信托不仅无法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很可能被撤销或“击穿”,从而失去其风险隔离的功能。

三、家族信托资产保全功能面临的挑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宏大架构下,信托法律制度巧妙融合了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性。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共同意志,受托人便肩负着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的重任,这一过程充分展现了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任意性规范。信托契约中,受托人承载着信赖之责,而受益人则享有要求受托人忠实履行信托义务的权利,这与《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规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然而,信托的精髓并不仅限于此。除了调整内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外,它还需巧妙地处理信托财产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微妙关系。由于直接通过契约法来约束外部第三人往往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信托法律关系便不得不引入强制性规范,以确保信托财产与当事人固有财产之间的明确界限和独立性。特别是在面对滥用信托以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时,信托法更是需要通过强制性规定来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与保护。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滥用信托以规避债务的行为,我们采取了撤销与无效判定的双重法律手段。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具体规定,当债务人采取无偿方式处置其财产权益,且这种处置行为可能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向法律提出请求,要求撤销这一行为。

而在《信托法》中,第12条则对滥用信托逃避债务的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撤销条款。它明确指出:“若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信托。当人民法院根据此条款撤销信托时,这并不会影响到已经善意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同时,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若未行使,将自动失效。”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53条和《信托法》第11条均强调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这些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目的的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信托法》第11条并未直接列明利用信托逃债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结合法律对于逃债行为的禁止原则,我们可以推断,恶意逃债行为应被视作具有违法目的。

信托在保有财产和进行商业运作方面与公司具有相似性。参照刺穿公司面纱的制度,如果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或欺诈债权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样,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托透明度,追求社会公平,我们应当防范通过信托滥用来逃避债务的风险。

四、结语

在深入剖析家族信托的资产保全效能及其所面临的种种挑战时,我们不禁要仔细权衡信托制度在财富有序传承与法律风险规避之间的微妙关系。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备受瞩目的财富管理与传承策略,其核心之所在便是其财产的独立性特质,这无疑为家族成员筑起了一道坚实的财务安全屏障。

然而,当家族信托被某些不法分子用作规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时,其独立性便会受到法律的严密审视与质疑。回顾诸如张兰海外家族信托的争议案例,以及国内首例家族信托财产保全诉讼案件,我们不难发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非绝对,而是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和限制,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可能会面临被否认的风险。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确保信托的目的和运作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导致信托被“击穿”,进而失去其应有的资产保全与传承功能。同时,这也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期待,期望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同时,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家族财富的稳定传承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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