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赵先生先天视力不佳,而颜女士则在婚前治疗后成功控制了轻微的精神分裂症,但需要持续药物治疗。他们在2004年初相识,颜女士坦诚地分享了自己的病史,赵先生接纳并决定与她步入婚姻殿堂。同年8月,两人喜结连理,并于次年迎来了他们的儿子。初婚生活虽简朴,但两人感情深厚。
然而,当赵先生的祖宅遭遇拆迁,他的按摩店生意日渐兴隆,家庭财富的增长却未能增进他们的幸福,反而使两人之间出现了裂痕。颜女士在面对生活琐事、环境变化以及未能及时服药等多重压力下,她的精神分裂症症状逐渐加重,生活自理能力也大幅下降。到了2010年,颜女士被正式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2020年8月,赵先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试图解除与颜女士的婚姻关系,他主张这段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2、案件结果
经过审慎审理,法院认为赵先生的离婚诉求不符合法定无效婚姻的条件,因此驳回了他的请求。2022年4月,赵先生再次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声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但法院审理后判定双方婚姻关系仍应维持。2023年3月,赵先生坚持要求离婚并再次起诉,然而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赵先生对此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赵先生与颜女士是经过深思熟虑后自愿结为夫妻的,他们共同育有一子,且已经共同度过了二十年的风雨。这段关系无疑承载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关系中,双方有相互扶持的法定责任。面对婚姻中的矛盾和困难,双方应相互尊重、包容和体谅。特别是颜女士,由于疾病的影响,她在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顾和提醒,在精神上也渴望得到更多的慰藉,尤其是来自赵先生的关爱与呵护。因此,赵先生作为丈夫,不应回避自己应尽的照顾和治疗义务。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性等因素,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此外,颜女士的法定监护人亦明确表示反对二人离婚。基于这些考虑,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
3、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女方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这对她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民法典,这被视为一种重大疾病,通常会对伴侣的结婚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女方在婚前已向男方坦诚了自己的病情。两人是在充分了解并相处后,自愿选择共同步入婚姻殿堂的,并且在登记结婚时,女方并未处于发病状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中的精神分裂症不宜被归类为“医学上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基于此,男方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诉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我国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强调防止轻率离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具备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存在残疾、重病或经济困难的配偶,负有主动承担扶助与供养的责任。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这一责任。
在处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时,我们既要确保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排。在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我们应努力调和矛盾,强调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积极为患者提供治疗,控制病情,以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为宜。当然,如果一方在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仍选择结婚,或者在婚后一方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那么在妥善安排弱势方的生活和监护问题后,法律也会允许双方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