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立即出售,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后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一方拒不处置该房屋,另一方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在2020年初的1月,王芳与张华(均为化名)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并签署了离婚协议。根据这份协议,他们共同在杭州市滨江区购置的一套房产应被迅速挂牌销售,并且张华应全力配合王芳完成房屋出售、签署文件以及过户等手续。一旦买家支付了首付款,两人将搬离该房屋。而房屋出售所得的资金,将按照王芳占80%,张华占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然而,协议签署后,王芳积极为房屋寻找买家,多次带领潜在买家看房,但张华却频频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为由,拒绝出售。由于房屋迟迟未能售出,王芳不仅要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还需每月偿还房贷,生活压力逐渐增大。更为糟糕的是,尽管两人已经离婚,却仍不得不同住一屋,这种离婚不离“家”的状态使得他们之间的矛盾和争吵日益加剧。
面对这种无法忍受的困境,王芳决定诉诸法律。她向滨江法院递交了诉讼书,请求法院协助她分割这套房产。
在庭审过程中,张华提出,王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他们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转让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因此王芳才是违约的一方。他进一步表示,自己并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购买这套房产,如果法院决定拍卖,那么所有与评估相关的费用和其他可能产生的损失都应由王芳承担。针对张华的这些说法,王芳则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并由她接手该房产,同时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张华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作为补偿。
2、法院裁判
在此案件中,男女双方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旦离婚,应立即出售共同拥有的房屋,并且对于出售后的房屋净值,男方将享有20%的权益,而女方则占据80%的权益。这份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然而,协议签订后,本应通过房产中介等机构挂牌出售该房产,并协助买家完成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在房屋售价上未能达成共识,导致原定的分割协议实际上已无法按预期执行。进一步而言,即使双方能够就售价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完成签约、过户等程序,而这些义务并不适宜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转让及价款分割”的条款因无法履行而使得作为共同产权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到王芳的请求后,有权依法终止双方原有的房屋分割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房屋进行公正的裁判分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芳明确表示希望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张华则选择了放弃这一权益。
经过审慎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同时要求王芳按照一定标准向张华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此外,为公平起见,双方还需各自承担一半的房屋评估费用。然而,张华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提起了上诉。但在二审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3、法官说法
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分割,二是通过法院介入进行裁判分割。这两种方式在法律上均有所体现,各具特点。
首先,协议分割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契约,它要求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其产权的变动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生效;而对于动产,如家具、车辆等,则需要通过交付的方式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双方对于财产的价值、分配比例等问题存在分歧,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这时,就需要法院介入,进行裁判分割。法院的裁判分割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公正的分配。法院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一旦判决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可以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就房屋的出售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原有的房屋分割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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