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本案例表明,如债权人未通过诉讼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认定,直接申请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 情 简 介
徐先生表示,根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王先生被要求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十天内偿还他所借的400万元本金以及100万元的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和诉讼保全费用。然而,在法院进行执行程序时,并未发现王先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决定终止此次执行程序。
之后,徐先生获得了新的信息,他了解到王先生为了规避执行,已将其与妻子的共同财产转到了张女士的名下。为此,徐先生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将张女士增列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 院 审 查
经过法院的仔细审查,追加被执行人于执行程序中,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显示其满足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也列为被执行人。
在此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徐先生没有针对张女士是否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提起诉讼。他直接申请追加张女士为责任方,但这一做法在法律上并无依据。鉴于此,法院无法支持其申请,并作出了驳回其申请的裁定。
法 官 说 法
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事由,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更改或追加当事人的具体规定》中,对于满足法定要求的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申请,已有详尽的条款予以规范。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当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可执行财产时,其配偶理所当然应该代为偿还债务,甚至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追加。然而,追加被执行人实际上意味着在未经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就要求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这将对其他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涉及到实体法的应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而应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来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根据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允许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新的被执行人,因此不能超出法定范围进行追加。
法官提醒,如果债权人认为某项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他们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将债务人的配偶也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选择另行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否则,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新的被执行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样的申请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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