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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师|我们为什么需要保险金信托?这些理由足够说服你

2024-06-06

由于大环境等各方面原因,保险储蓄近些年越来越受到关注。

众所周知,家族信托的门槛比较高,而保险金信托大大降低了这个门槛,使得不少有此传承需求的群体,可以落地执行有针对性的保险金信托方案。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不同类型、适合的人群和三种模式的特色以及保险金信托的妙处。其中两个经典案例给出直观呈现。

保险金信托的三种模式

根据市场多年的发展,保险金信托目前主要有1.0、2.0和3.0三种设立方式。

1.0模式

1.0模式为基础模式,在1.0模式下,由委托人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保单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或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

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这在业内一般被称为“保险金信托1.0”模式。

1.0模式的设立,只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将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在没有发生理赔的时间段里,不会产生管理费等费用支出。当保单发生赔付时,保险金直接赔付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财产给予信托受益人。

1.0模式只能解决“身后事”,不能解决“身前事”,投保人未变,仅将受益人变成信托公司,现金价值依然属于投保人,做不到完全的隔离,投保人依然可以行使保单贷款、变更受益人等权益,或可因为无法缴纳续期保费或存在债务问题,又或者提前取用了生存金,导致信托财产存在不确定性或失效。

因此1.0模式并不能解决委托人身前的各种风险,不太适合从事经营企业、容易出现债务的职业等情况。只适合规避子女挥霍,或者未成年无法掌控财产,想分批分时间分人传承的情况。

2.0模式

除保险金请求权外,保单权益还包括投保人对持有保单的所有权、保险合同解除权、保单的质押贷款、保单分红等权益,如果想把这些保单权益也装入信托的话,则需要同时将保单的受益人和投保人都变更为信托,这在业内一般被称为“保险金信托2.0”模式。

在“2.0”模式下,由委托人作为投保人购买保单,并设立信托,在保险产品承保后,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保单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委托人将资金支付至信托专户,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作为投保人使用信托财产继续交付剩余保费,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由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理赔金交付给信托计划,再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并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由于后续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避免了委托人作为投保人可能产生因身故、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或因债务导致的被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委托人未及时交付保费被退保等情况,满足更多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保全与传承的需求。

3.0模式

目前3.0模式是规避风险和资产隔离最完善的一类,但是设立过程中的实际操作相对2.0模式要繁琐很多,还没有完全打通通路,3.0和家族信托的模式更为相近。

3.0模式在设立之初,就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角色赋予了信托公司。在此模式下,委托人将利用自己的资金来创建信托,并授权信托公司为其采购相应的保险。信托公司作为被委托人,会利用信托资金来支付保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3.0模式的优势在于其能够从保险购买的开始阶段、保单的持有期间,到理赔之后,为客户提供360度的保单管理服务。此外,该模式不仅限于传统的人寿保险,还可以扩展到多种保险类型,使保险成为信托资产配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进一步强化保险金信托在财富管理中的作用。然而,由于投保利益等复杂因素,目前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还相对较少。

总的来说,选择哪种设立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关键是要找到最适合自己的那一种。同时,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尽管保险金信托具有资产隔离和资产保全的功能,但这些保障都是建立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所设立的保险金信托才具有真正的效力和意义。

保险金信托的妙用

保险是家庭保障秘诀,是需要规划的。

首先,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需求中,需要配资不同的保险。部分保险是给生活带来便利,例如高端医疗;部分保险是对冲风险的,例如对冲经营企业的债务风险;更有一部分保险,是用于传承的,即以保险的方式将资产安全、稳定地给子女。因此,一个好的保险顾问,能让保险发挥更好的功能,能让家庭财富更有稳定的保障。

其次,以保险为基础,可以获得衍生的产品。我们看到了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即保险+信托的金融产品服务。随着我国富裕群体的增多及财富规划的需求,保险金信托已成为财富传承新工具。

如果说保险是防范来自意外事故与不幸的对冲工具,我们也可以说保险金信托更多是用以克服人性之弱点。

有个刚满10岁多一点的小朋友,面临了一个监护权的争夺问题。小朋友的父母两年前在非洲遭遇车祸不幸都去世了,不幸中的万幸,她妈妈去非洲探望丈夫之前买了意外险等保险,而她爸爸生前单位也给驻外人士购买了保险。
最终保险公司陆陆续续赔付了2000多万人民币,而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放弃了继承权,全部的保险及家产都给了孩子。两年多来,四位老人轮流陪伴小朋友,度过了最艰难的时刻。
由于保险的原因,小朋友的未来生活没有经济上的顾虑,四位老人也都有足够的养老金养老。但是,2020年,孩子的小姨提起诉讼,以老人们不方便辅导孩子上网课为由,要求变更监护权到自己名下。但是老人们一致认为小姨是觊觎着小孩名下的诸多资产。虽然小姨的这个诉求暂时并未成功,但是随着老人们逐渐变老,不排除小姨再次诉讼获胜的可能性。

这个真实的例子深刻地揭示了,像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在获得巨额保险金后,可能会面临更多潜在风险。而保险金信托,恰恰是为了应对保险赔偿后的资产管理难题而设计的。想象一下,如果这位小朋友的母亲在世时设立了保险金信托,那么现在所有的保险金就会直接进入信托,由信托机构进行专业管理,并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和生活费用。即便是监护人,也无法擅自挪用这笔资金,从而有效防止了因人性阴暗面对家人造成的伤害。

保险确实能够解决“一旦发生不幸,人虽不在但资金可以留存”的问题,然而它并不能解决大额资金的管理和后续按需分配的问题。在这方面,保险金信托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

一旦保险金进入信托,信托公司将遵循信托设立者(通常是投保人)在信托文档中留下的指导,按照设定的方式分期支付(例如每年支付30万,连续支付20年)或根据特定需求(如结婚、生子、出国留学、购买首套住房等)进行支付。这种方式确保资金在子女真正需要时才会到位,既避免了财富给子女带来的“不愿努力”的负面影响,又能激励和保障他们积极进取。

就拿保险金信托与教育相结合来讲。高净值客户以大额人寿保单、年金保单和一定的现金设立保险金信托,约定由信托公司支付指定教育机构孩子的学费和奖学金。这样的业务模式既保障了客户生前财富的隔离、保证孩子的教育刚性现金流不会因为父母的企业经营而发生任何改变,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被挪用,不被滥用。

保险金信托的核心功能在于弥补人寿保险保险金的两个不足——受益分配方案分配不够灵活和再管理缺失。保险金信托可以约束投保人子女或其他受益人按投保人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或者避免人寿保险保单被列入投保人的清算资产以及课征遗产税等问题。

保险的不足正好是信托的优势,信托的不足正好是保险的优势,所以保险和信托两种工具结合使用,可以实现较好的互补。可以说,保险金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的强强联合,结合了保险与家族信托的双重优势,能够充分满足客户生前及身后对家族财富的管理和安排。

保险金信托可以让财富有计划地流进,有规划地流出,全面升级了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传承规划,具有强大的功能。

保险金信托,作为逐渐进入大家视野的财富传承新工具,大家利用好这一工具,结合自身家庭情况提前合理规划,让我们的财富和生活得以延续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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