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2021年,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吕某某经过中间人的介绍而相识。到了2022年9月,原告和被告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仪式当天,原告赠予了被告51800元的彩礼以及价值42000元的“三金”作为礼物。随后的2022年11月,这对新人在莱阳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成为了夫妻。他们共同度过了婚后的生活,直到2023年6月。然而,好景不长,原告孙某某后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的诉求是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要求被告退还之前赠予的彩礼及“三金”,总计金额达到了93800元。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建立前,男方按照民间传统会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这通常被称为彩礼或其他形式的礼金,是一种深植于社会文化中的习俗。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对相关证据的细致审查,法院确认了涉案的彩礼及“三金”总额达到9380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合理地确定应退还的彩礼及“三金”的比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相关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的第五条,并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仅略长于半年,且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一行为对婚姻破裂负有较大的责任。因此,法院全面评估后决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彩礼及“三金”共计80000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吕某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然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吕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自古至今,彩礼始终是婚姻商谈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象征着婚约的缔结,更寄寓了对美满婚姻的深切期望与祝福。然而,近年来涉及彩礼的纷争日益增多。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石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裁判准则,将共同生活情况、是否有子女、双方责任等因素纳入考量,旨在确立统一的法律适用准则,以平衡双方权益。
《规定》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若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并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但若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巨大,法院便会依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嫁妆的价值,同时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共同生活状况、子女情况、双方责任等因素,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决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的具体比例。
在此案例中,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仅半年有余,且被告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对婚姻的破裂负有重大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退还大部分彩礼,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将彩礼视为一种“礼节”而非“财物”,这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推广文明且节俭的婚礼风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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