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户来询问企业股权置入家族信托事项,小编用6个问题帮你搞懂民营企业的传承终局利器--股权家族信托。
一.什么是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是信托公司或其他合法机构将信托委托人的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或到期股权转让收益为回报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二.股权信托能解决什么问题?
子女不愿意/没能力接班、多子女家庭接班纷争问题
三.股权信托架构模式
问题来了,有客户询问~
为什么信托公司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1、法律与监管限制:
某些法律或监管规定可能限制信托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例如,证监会可能因信托缺乏有效的登记制度而无法确认信托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这构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碍。
信托背后是众多投资者,直接持股可能涉嫌变相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限制。
2、信托特性与要求:
信托的本质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这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要求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对信托公司的诚信和受托义务提出了高要求。
直接持有股权可能增加信托公司的运营风险和复杂性,需要更高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3、风险分散与投资策略:
信托公司通常通过认购上市公司股票或购买二级市场的股票来实现信托产品的风险分散与收益最大化。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不符合其风险分散的投资策略。
信托持股的投资策略包括长期持股、短期交易、价值投资等,这些策略在实施时更倾向于通过市场交易而非直接持股。
4、保密与信息披露:
由于信托的私募性质,受托人负有为投资者保密的义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与信托的保密性相冲突。
那为什么用有限合伙企业做中间层呢?
用有限合伙企业搭建持股平台,源于其“钱权分离”和“税收导管”特性
1.“钱权分离”
股权里面包含财产权(钱)和话语权(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对外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
GP,可以是创始人/职业经理人,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表决权,负责经营企业(有“权”)
LP,可以是财务投资人/家人,没有表决权,享受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权(有“钱”)
点评:换言之,孩子没能力经营企业没问题,找个职业经理人担任GP(实操中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因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家族信托担任LP, 孩子作为受益人从中分配利益即可。
2.“税收导管”
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该层面并不征收所得税,起到”税收导管“的作用,经营收益直接由目标企业穿透流入合伙人账户,由合伙人缴纳。
点评:
如果不设架构,目标企业分红要到个人手里,要交40%税负,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
有了税收导管,分红到手,节省一道个税
Step1:目标企业缴25%企业所得税后,分红给有限合伙企业
Step2: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家族信托(LP),税收导管,没有所得税
Step3:家族信托分配给个人,家族信托不是代纳税实体,只是法律架构,目前没有税
四.股权信托的核心优势?
1.保持控制权集中,远离风险
股权所有权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远离债务侵袭、婚姻分割、法定传承等一系列风险
3.三权分立,其乐融融
有能力的人经营企业(GP 控制权),没能力的人享受分红收益(收益权),家族信托享受企业所有权(LP)
4.税务优化
企业分红以最低成本,源源不断流入家族信托,照顾自己孩子
五.股权怎么放到信托中?
由于中国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股权放入家族信托视同交易买卖,要交比较高的税费。
1.股权转让
税务部门会要求按照股权公允价值(一般是净资产)来进行转让。
很多老板取得股权时候原始价值很低,股权高溢价意味着转让时候的税费就会很高,这也是制约很多老板没有做股权家族信托的原因。
2.增资(操作较多)
目前采用的更多的一种方式,是增资。
注意:
√增资部分必须实缴
√增资方式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所以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
3.设立新公司(操作较多)
可以设立新公司,将新公司装入家族信托,税费最低。
点评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哪种方式,要做股权家族信托要提前准备好资金,设立资金型家族信托;将资金注入到家族信托中,去购买企业股权。
六.企业准备上市可以做股权信托吗?
目前不建议操作。
证监会审核IPO时候,会穿透核查三类股东情况,三类股东主要指的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
企业公开上市后转变为公众公司,其监管标准便要求公司的股权架构必须清晰且易于核查。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这样的金融产品,由于背后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庞大,很难追踪到每一位具体的投资者,这引起了监管机构的担忧,他们担心可能存在隐蔽的利益输送或股权暗中代持的情形。
然而,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家族信托的架构相对透明,能够轻易地向监管机构阐释清楚其运作方式和股东结构。正因如此,目前已有一些信托公司愿意主动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以期获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鉴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复杂性,通常建议遵循“少惹麻烦”的原则,避免在上市路径中主动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一旦公司成功上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考虑利用股票型家族信托来满足家族财富的传承需求,这样既可以确保财富的顺利交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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