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汇业务办理指南(个人业务之三)
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业务说明
申请人取得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后,需将其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并汇出境外的,应到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资金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暫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年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稅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9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提交资料
1. 书面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合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公证、遗嘱等)。
4.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5.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企业税务备案采用电子化方式的,可由银行在网上核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6.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继承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注意事项
1. 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2. 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沙,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校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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