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子女离婚,父母一方主张借款要求返还出资款,子女配偶一方坚决否认,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部分法院以父母没有义务为子女购房为由,认为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购房款不过是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归还,支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子女与其配偶共同归还。
这种做法使得跷跷板无法保持平衡,另一头势必反弹,其做法就是在子女的结婚对象要求结婚登记前要求书面明确购房款是赠与,从而导致更多的纠纷和人间悲剧。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倾向性态度是没有明确证据不予支持借款,近日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江苏省高院一直执行这个司法政策, 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诸如亲子间的不和谐或子女婚姻变动时父母为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等因素,常引发父母要求归还资金的情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审视,这类诉求往往基于借贷而非赠与的法律基础被提出。鉴于父母与子女间紧密的财务与情感纽带,出资时明确性质的证据往往难以寻觅,诉讼过程中双方多依赖口头陈述作为论据,这无疑增加了判定出资性质的难度。
针对此,我们强调在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属性时,需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首要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断出资行为的性质,核心在于父母是否有明确的表示。若父母与子女间已就出资达成赠与协议,或父母在出资时直接表达了赠与意愿,则应视为赠与关系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赠与的真实意图通常应在出资之际或之后不久明确,以避免日后因关系变化而反悔,试图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这有悖于诚信原则。
其次,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应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在主张方”的原则。鉴于家庭成员间财务往来的非正式性,借贷可能缺乏书面凭证,赠与也可能无明确声明。在此情境下,法律要求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则倾向于将出资视为赠与。
进一步分析,借贷行为通常伴随书面借据,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因此出借方有动机妥善保存此类证据。相反,赠与行为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后续返还,故赠与人往往不保留相关证据。因此,从证据可及性和保存习惯来看,主张借贷的父母相较于主张赠与的子女,在证据收集上应更具优势。
再者,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更多是基于亲情的无私奉献,而非期待经济回报。特别是在子女初入职场、经济能力有限时,父母出资往往是出于改善子女生活条件的善意,而非借贷意图。因此,从社会常识和日常经验出发,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其赠与性质的概率远高于借贷。
综上所述,当父母无法充分证明其出资为借贷时,法律倾向于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这既符合家庭伦理,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如子女在婚姻变动中的弱势地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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