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舅舅与外甥共同居住并由其照顾生活起居,且约定由外甥继续照顾舅舅直至百年,舅舅遗留的房屋份额由外甥继承,舅舅去世后,外甥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中属于舅舅所有的份额,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裁判要旨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2、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声称:已故亲属王某系其舅舅,而王某的女儿则名为王某。王某于2020年1月19日不幸离世。长期以来,周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悉心照料其日常生活,这一陪伴跨越了长达二十八载的岁月。追溯至2000年,王某获得了位于A地的房产,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于王某与王某的外孙女高某名下。
在2009年4月7日这一天,王某在上海市某权威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遗嘱手续,明确表明其拥有的房屋份额将由周某单独继承。遗嘱订立后,王某与周某之间达成了一项默契的约定,即周某将继续承担起照顾王某直至其生命的终点,而王某离世后留下的房屋份额则归周某所有。周某确实也按照这份承诺,直至王某去世都无微不至地照料着他。
王某逝世后不久,即2020年2月12日,周某迅速向王某的直系亲属王某、高某及其他家族成员展示了这份遗嘱的公证书,并提出了继承相应房产份额的请求。然而,尽管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周某决定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裁决A房产中属于王某遗产的部分由周某合法继承,并确认其所有权。
针对周某的诉求,被告王某、高某则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他们坚决反对周某的请求。他们指出,周某从未主动向他们展示过这份遗赠的公证书,直到他们因处理遗产事宜前往公证处时,通过查询才得知其存在。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即第25条,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他们认为,这六十天的期限应从王某去世之日,即2020年1月19日起算,而周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内明确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因此应视为其已放弃遗赠。
法院经过细致的审理查明,王某与陆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王某,而高某则是王某的女儿。王某于2020年1月19日被确认死亡,而陆某某则早在1990年9月21日就已离世。王某的父母亦先于其离世。关于A房产,其产权登记信息显示为王某与高某共同共有,该登记日期为2001年8月15日。
进一步地,法院还确认了王某于2009年4月7日在上海市某公证处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该遗嘱明确指出,鉴于周某多年来对王某的悉心照料,为避免身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家庭纷争,并表达对周某的感激之情,王某决定将其在A房产中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周某。遗嘱内容详尽且一式三份,每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自己在王某去世后的六十天内已明确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愿,周某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汤某、朱某及张某。其中,证人汤某陈述称,作为周某的表妹及王某的侄女,她平时与双方并无频繁往来,仅在王某去世后才有所接触。她回忆道,大约在2020年2月期间,周某曾告知她关于王某遗嘱的事情,并表示有意继承房产。随后,她还提及了2020年2月16日左右,高某曾致电她提及周某发送遗嘱照片一事,以及周某后来在她母亲面前提及此事的情况。这些证言为周某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法院裁判
经法院终审裁定,《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确立的原则指出,遗产分配启动后,若存在遗嘱,则应遵循遗嘱中的继承或遗赠安排执行;同时,受遗赠者需在知晓遗赠事实后的两个月内,明确表达其接受或拒绝遗赠的意愿;若在此期限内未有任何表示,则依法视为自动放弃遗赠权利。
此条款设立的初衷,旨在促进遗产继承流程的及时性与确定性,避免遗产归属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进而保障遗产能够迅速且合理地分配,使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得以迅速稳定下来。
就条款的具体实施而言,法律并未对受遗赠者表达意愿的形式作出严格界定,只要该表达足以清晰传达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明确态度,即可被认定为有效。因此,无论是书面的正式声明,还是口头的非正式表达,甚至是某些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只要能够确切反映受遗赠者的真实意愿,均应被接受。同样,关于表达对象的选择,法律亦保持开放态度,只要是与遗产继承或分配紧密相关的个体,如法定继承人、继承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乃至遗产管理人等,均可作为有效的沟通对象。
回顾本案,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周某对王某于2009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早已了如指掌,并在遗嘱订立后继续履行照顾义务长达十余年,直至王某离世。再者,从证人汤某的证言中可以获悉,作为周某与王某的共同亲戚,她在王某逝世后不久便得知了周某通过照片形式向高某展示了遗嘱内容的情况,且高某对此表达了不满。此外,周某还提到,在王某去世后,双方曾就遗产中的物品进行过交接,但涉及争议房产的产权证书始终未被移交,这一系列行为均可视为周某在积极行使并主张其遗赠权利。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仅凭汤某等证人的陈述,其证明力或许略显单薄;然而,通过全面审视案件的各项细节,并融入其他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周某所主张的在得知遗赠事宜后两个月内已明确表达接受意愿的说法,并非孤立无援,而是能够构建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据此,法院确认周某确已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表示了接受遗赠,故应遵循王某的遗愿,将争议房产中属于王某的遗产份额判归周某所有。
此外,法院还特别强调了本案背后的深层次意义,指出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遗产如何分配的法律问题,更是两个家庭、跨越三代人、历经数十年情感交织的复杂社会现象。在此背景下,法院重申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以及“友爱、友善”这一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
对于王某晚年未与子女共居的选择,法院虽未深入探究其具体原因,但认可了子女对父亲可能存在的关爱与付出。同时,法院高度评价了周某作为外甥女,与王某共同生活长达28年,直至其安详离世的无私奉献与深情厚谊,认为这种超越血缘的亲情关怀,远非简单的物质交换所能衡量,其精神价值尤为珍贵。
面对逝者已矣、纷争渐息的现状,法院寄望于所有当事人能从中汲取教训,以更加感恩和宽容的心态面对未来生活,让和谐与理解成为家庭关系的主旋律。
最终,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6日宣判,对A房屋的产权进行了初步分配,但周某与王某均对此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随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产权分配方案,重新裁定A房屋由周某与高某按各占50%的比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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