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中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本文选取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部分参考案例并围绕彩礼返还数额的考虑因素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
一、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处理彩礼归还争议案件时,无论是婚姻关系已正式确立还是尚处于登记前的状态,评估是否应归还彩礼及其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的时间跨度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衡量标尺。在此具体案例中,鉴于双方婚姻的实际存续周期相当短暂,且即便完成了结婚登记,仍处于婚礼筹备的初级阶段,双方对于未来的职业规划、居住安排及共同生活的具体细节尚未达成共识,缺乏构建稳固家庭单元和稳定生活模式的迹象,因此,难以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状态。
尽管如此,法庭在裁决时,亦充分考量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的效力、双方间虽短暂却存在的同居经历可能对女方产生的心理及社会层面的影响、以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消费支出、彩礼金额显著超出常规水平等因素。综合权衡之下,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式,即要求部分而非全额返还彩礼,这样既体现了对女方合理权益的关照,也避免了男方承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从而有效地在双方之间实现了利益的和谐平衡。
案号:(2021)苏05民终1030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1、白某某、戴某2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1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案号:(2018)吉0403民初1158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二、裁判规则
1.结婚后短暂同居即离婚的,法院可以判决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张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涉及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情况下,从原则上讲,彩礼的归还被视为必要之举。然而,这一决定并非仅仅基于未达成法定婚姻登记的单一条件,而是需要深入考量双方是否已建立起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因此,共同生活的时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决定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额度多寡的关键考量维度。
即便是在支持返还彩礼的立场下,也需精细地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中所经历的点点滴滴(包括但不限于居住、经济共享等)、是否共同孕育了子女,以及各自在关系中的过错程度等多维度因素,来综合确定一个既公正又合理的返还比例。这样的处理方式,旨在全面体现婚约关系中男女双方应享有的平等保护权,确保裁决结果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能贴近人情世故,实现社会正义与个人权益的和谐统一。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5月9日第8版
3.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接受方应返还绝大部分彩礼——张某某诉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按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其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婚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十分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适当予以返还。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15日第3版
4.男女订婚后同居,一方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额度长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过错、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适当返还——曾某诉付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尽管未进行结婚登记被视为彩礼返还的一个法定基础,但单纯以此为唯一标准来评判彩礼的归还是不够全面且可能引发不公的。当男女双方在订婚之后选择同居,而后一方基于未完成婚姻注册的理由要求返还彩礼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采取更为细致和人性化的考量方式。
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量一系列因素来做出裁决,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时长、是否共同孕育了子女、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或过错、彩礼的具体金额大小,以及结合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等。基于这些多维度的考量,法院将酌情决定彩礼的返还比例,力求在维护法律原则的同时,也兼顾到双方的实际情况与合理诉求,确保判决结果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5日第3版
5.婚约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按照传统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且女方怀孕并引产,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定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彩礼不应当全额返还,支持返还部分彩礼——贺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彩礼是否应予以归还及其归还比例,需全面审视彩礼的金额大小、双方当前的婚姻状况、共同生活经历、彩礼的使用与消耗情况,以及各自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即便婚约双方尚未完成法律上的结婚登记手续,但倘若他们已遵循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女方在此期间经历了怀孕及不幸的引产过程,同时彩礼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已有所消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认定彩礼不应被要求全额返还,而是会基于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支持返还部分彩礼,以平衡双方的权益与情感。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三、专家观点
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理解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毋庸置疑,一旦彩礼完成给付并步入婚姻关系的殿堂,若此后给付方因故改变初衷,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采纳。这是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被视为经济共同体,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遵循的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换言之,彩礼作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部分,其性质已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若此类返还请求与离婚诉讼并行提出,法院在处理时则会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具体而言,若案件处于一审阶段且法院裁定准予离婚,那么法院将有权根据案件实际,判断并决定是否支持彩礼返还的请求。同样地,若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且二审法院最终决定准予离婚,那么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也将纳入考量范围,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反之,若二审法院判定不准予离婚,那么关于彩礼返还的请求也将无法得到支持,因为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彩礼的返还请求便失去了其前提和基础。
3.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本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后文简称“本条”)的设立,旨在精准应对特定情境,确保应用时目标明确,避免泛化解读。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彩礼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及经济相对滞后区域尤为普遍,这些地区的婚姻习俗往往深受传统民风、地方习惯的影响。在缺乏此类习俗的地区,彩礼的概念及其实践便无从谈起。
对于非彩礼性质的财务往来,即那些发生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不符合彩礼定义的给付行为,其处理方式则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与财物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慎裁决。这一过程强调了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以确保裁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体现公平正义。
4.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当双方完成婚姻登记后,从法律视角审视,他们已正式确立了夫妻身份。然而,若双方并未实质性地共享生活,即缺乏相互扶持与共同生活的实际经历,那么这种婚姻关系在精神层面上尚显空洞。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及某些特定地域,人们往往更加重视具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仪式,视其为两人真正融入同一家庭、开启共同生活的标志。这些仪式的举行与登记结婚之间,时常存在时间上的间隔,若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则他们之间缺乏紧密的纽带连接。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以婚姻为幌子,旨在骗取对方财物的现象。个别人会利用结婚作为诱饵,要求对方支付高额彩礼,但随后却拒绝共同生活或干脆消失无踪。这种骗婚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基础。
另一方面,即便是在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由于性格不合、经济压力等种种原因,部分夫妻在短暂的时间内便选择了离婚。特别是对于那些因彩礼而背负沉重债务的家庭而言,离婚后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他们往往迫切希望能够追回部分彩礼以缓解困境。若处理不当,此类情况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的实际生活状态、彩礼的用途与消耗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通过酌情确定返还数额,旨在实现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既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又兼顾到人性的温情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在实际情境中,彩礼的交换远非仅仅关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双方,它更多地交织着两个家庭之间的情感与利益交换。因此,在界定彩礼的给付与接收主体时,我们应当采取更为宽泛的视角,而非仅将焦点局限于准新人本身。
从给付人的角度来看,彩礼的出资不仅可能直接源自即将结为连理的男女双方,更可能涉及到他们各自的家庭成员,比如父母、兄弟姐妹等。这种由家族成员共同参与的彩礼准备过程,体现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在婚姻缔结中的重要作用。
同样地,在接收彩礼的一方,也并非仅限于婚姻关系的直接当事人。很多时候,彩礼是由女方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方娘家代为接收的。这些彩礼的用途可能并不直接体现在新娘的个人嫁妆上,而是被用于筹备婚礼、购置新居或满足其他家庭需求。
尤为关键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彩礼的给付往往涉及到家庭内部的共同财产甚至是借款。这意味着,彩礼的支付并非某个个体的单独行为,而是整个家庭基于对未来婚姻的美好期望所做出的共同努力。因此,在解决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如果过于狭隘地限定给付与接收的主体范围,可能会忽视这些复杂的家庭背景和实际情况,从而不利于纠纷的公平、合理解决。
6.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正如我们先前所阐述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核心考量,通常基于双方是否成功建立了婚姻关系这一基准线。在常规情境下,一旦婚姻成立,彩礼便不再被要求返还。然而,本条款所涵盖的特殊情况,即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即便婚姻已缔结,也构成了返还彩礼的合理依据。
生活困境的界定,可细分为绝对困境与相对困境两个层面。绝对困境,指的是一种极端状态,即个人或家庭仅凭自身能力已难以维持当地社会所认可的基本生活标准。而相对困境,则更多体现为一种对比性的落差,即与彩礼给付前的经济状况相比,当前的生活水平出现了显著的下滑。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在此处的着眼点,是聚焦于绝对困境的情境,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为那些因彩礼而陷入极端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
既然双方已正式结为夫妻,彩礼的初衷——促进婚姻关系的建立——已得以实现,从原则上讲,彩礼便不再具有返还的必要性。然而,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即将生活困难作为考量因素之一,既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对彩礼的接受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具体而言,这种因彩礼给付所引发的生活困难,必须达到绝对困难的程度,即意味着即便是在离婚财产分割后,个人财产与分得财产的总和仍不足以支撑其在当地维持基本生活。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人文关怀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5~77页)
四、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客服电话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