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帮忙照看外孙子、外孙女多年,后女儿女婿离婚,老人索要“带孙费”15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老人对外孙子女的抚养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老李家,定居于河北省的温馨小院里,育有一爱女小芳。小芳与伴侣小林相识相恋后,携手迎来了家庭的新成员——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虽然两人爱情结晶的降临早于正式的婚姻契约,但他们最终在2012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为这段感情加上了法律的见证。
婚后,生活轨迹略有不同,小林选择远赴他乡务工,而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回到老李夫妇的怀抱,共同编织着祖孙三代同堂的幸福生活。每当小芳忙于工作时,老李夫妇便成了孩子们最坚实的后盾,用无微不至的关怀填补着孩子们成长中的每一个空隙。
然而,时光荏苒,2020年的一个决定让这份平静泛起了涟漪。小林与小芳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平地结束了他们的婚姻之旅。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达成了共识,决定由小芳独自承担起抚养两个孩子的责任,而小林则承诺自2020年7月起,按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此延续对孩子成长的经济支持。
转眼间,岁月流转至2023年,老李夫妇为了维护自己作为外祖父母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诉求的,是要求小林偿还自两人结婚登记(即2012年11月)至离婚协议生效前(即2020年6月)这一时间段内,他们为照顾和教育外孙子女所垫付的抚养费,总额高达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慎审理,确认小林与小芳身为父母,依法对其子女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此义务既定,非因任何一方的主观意愿可轻易免除。在二人对子女抚养职责的分配上,实则是他们之间确立了一种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框架。尽管老李夫妇确为小林与小芳的子女提供了实质性的照顾与养育,但这并不构成超越父母直接抚养责任范畴的独立抚养行为,而应视为基于深厚的家族纽带,对小芳抚养任务的辅助与支援。此类帮助,源于老李夫妇对小芳深厚的亲子情感,并直接惠及了小芳及其子女。
此外,在考量小林与小芳的离婚案时,鉴于老李夫妇对小芳抚养工作的积极介入与支持,法院对双方协议中由小芳单独承担抚养权的安排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与确认。
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家庭美德与文明建设的原则性指导,即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所阐述的,老李夫妇的行为,作为家庭内部基于天然血缘情感的相互扶持与帮助,不仅促进了家庭内部的和谐与文明,更与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高度契合,值得肯定与鼓励。然而,就老李夫妇提出的、要求小林承担经济费用的主张,法院认为其法律依据不足,故未予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面对此判决,老李夫妇表达了不满并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在经过全面审查后,决定维持原审判决,确认了原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官说法
在司法裁决的基石上,案件的具体事实构成了不可或缺的判定依据,针对(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情境,需细致区分并个别评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之精神,若(外)祖父母基于法定责任,即在父母双亡或丧失抚养能力时,主动承担起对未成年(外)孙子女的抚养责任,此行为系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完成此义务后,不得再向其他方主张额外权益。
反之,若(外)祖父母是在(外)孙子女的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却怠于行使的情况下,自愿介入并提供抚养,则此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依法有权向负有抚养责任的父母追偿。再者,若抚养行为纯粹是基于深厚的家族血脉联系与伦理情感,旨在辅助自己的子女,则此类帮助应视为对直系后代的一种自然支持,正如本案所展现的情形。
在审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时,我们应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稳定的成长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至关重要,而隔代抚养作为社会变迁下家庭结构的一种适应性调整,往往成为维系这一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它不仅是家庭面对外界压力的内部应对机制,也是家庭成员间共同协商、分担家庭责任的具体体现。
我国传统家庭文化中,强调家庭成员间的紧密联结与代际间的相互扶持,这是家庭美德的核心之一。基于血缘与亲情的代际互助,不仅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也是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基石。若将(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外)孙子女的抚养投入视为可计价交易,将严重侵蚀家庭关系的纯粹性,加剧内部矛盾,最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及社会的整体和谐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维护这种基于自然亲情的无偿支持,对于促进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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