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在生前,被继承人进行了保险投保,并将自己设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则设定为法定。不幸的是,随后被继承人的母亲也离世了。在母亲生前,她曾亲笔书写遗嘱,明确表示其所有财产将归被继承人的兄长所有。之后,被继承人的配偶携子女一同前往保险公司,领取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然而,当兄长得知此事后,他认为该笔保险赔付金中有部分应属于被继承人母亲的遗产,按照法律他有权继承,并主张应按比例进行分配。于是,他将此事诉诸法律,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诉求呢?
1、裁判要旨
在涉及的保险单中,身故受益人被设定为法定。尽管有部分法定继承人已经启动了理赔申请流程,但他们未能提供确凿证据来证明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特定指定人员,并且拒绝向法院出示保险合同。基于此,法院作出了判定,确认该保险单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因此,相应的给付金额应当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境下,女方的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要求分割给付金额。然而,鉴于女方母亲已经去世,其财产继承权转由女方的哥哥继承。因此,女方的哥哥有权提出请求,要求分割这份保险理赔金。
2、基本案情
刘某3与郎某结为连理后,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刘某4、刘某1以及刘某2。刘某3在2009年4月30日离世。刘某2与徐某1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名为徐某2。不幸的是,刘某2于2015年1月2日辞世,且并未留下任何遗嘱。随后,在2018年12月16日,郎某亦离世。在此案件中,由于刘某2去世时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确定为徐某1、徐某2以及郎某。值得注意的是,郎某在刘某2遗产分配前便已去世,因此其继承权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继。郎某生前曾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财产由刘某1继承,此遗嘱已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其合法有效性。因此,郎某去世后,其应继承的刘某2遗产部分转由刘某1继承。
在刘某2生前,他曾在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了三份保险,均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且保单身故受益人设定为法定。
2020年1月6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理赔通知书》,其中明确指出:“保单号为XXX,出险人为刘某2,受益人为徐某1和徐某2。此次理赔的申请人为徐某1和徐某2,涉及的险种是中法人寿珍珠两全保险(分红型)。理赔金已分别汇入徐某2和徐某1的账户,每人领取的金额为56643.95元。”
当刘某1得知此事后,他决定将徐某1和徐某2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刘某2与徐某1共同投资的基金理财和保险理财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
3、法院裁判
根据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情况阐述,涉及保单号为XXX的保险合同,其中明确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尽管徐某1与徐某2已经启动了理赔申请程序,但他们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特定指定人员,并且徐某1与徐某2均拒绝向本法院出示保险合同。因此,本法院判定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根据保险公司所发出的理赔通知书内容,理赔金额确定为104160元,保单的结算金额为9127.90元,赔款总计为113287.90元,这与刘某1所提及的两笔保险款项,即104160元与113287.90元的总和并不相符。针对这笔保险赔付金额113287.90元,应依据保险合同中关于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约定,将其支付给刘某2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该笔款项应由徐某1、徐某2以及刘某1三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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