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远赴海外后,回国探望养父母的次数寥寥无几,养父因此决定聘请一位保姆来照料他们的日常起居。不幸的是,养父母相继离世,养女在悲痛之余得知,养父在临终前与保姆达成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根据这份协议,养父名下的所有房产和现金存款等财产都将遗赠给保姆,而保姆则需负责照顾养父母的生活,并在他们去世后妥善处理后事。
养女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她坚称自己作为养父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理应继承全部遗产。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养父病重时签订的,因此应被视为无效。退一步讲,即便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她也主张遗产中属于养母的部分应由自己继承,因为这部分财产是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基于以上理由,养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所有遗产归其个人所有。
养父生前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021年,何女士为了继承何阿伯的遗产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因法院判定遗产的具体范围还未明确,所以该诉讼被驳回。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何女士意外得知了一个消息:何阿伯在临终前与保姆林阿姨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这份协议,何阿伯的所有房产和现金存款都将赠予保姆林阿姨,而林阿姨则需要负责照顾何阿伯夫妇,并在他们去世后处理相关后事。更令人震惊的是,林阿姨在何阿伯去世后,从他的银行账户中转走了超过1100万元人民币。
在庭审过程中,何女士详细描述了事情的经过。从2014年开始,养父何阿伯就雇了林阿姨作为保姆,来照顾他和陈阿婆的日常生活。后来,林阿姨还找了其他三名保姆一同照顾两位老人,并由何阿伯支付工资。何女士观察到,自从林阿姨成为保姆后,养父对她的态度逐渐冷淡。
何女士还透露,2020年7月和2022年3月,何阿伯和陈阿婆相继离世。但由于保姆林阿姨没有通知她,并拒绝提供死亡证明,导致她两次都没能回国办理丧事。
此外,何女士强调,何阿伯和陈阿婆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离过婚,但他们仍然以夫妻身份生活,直到2016年复婚。因此,何阿伯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应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何女士坚信,作为何阿伯和陈阿婆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她有权继承所有遗产。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阿伯病重时签署的,应被视为无效。即使该协议有效,涉及的遗产也是两位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其中处分了属于陈阿婆的部分,这部分处分应视为无效。因此,陈阿婆的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
基于上述理由,何女士决定将保姆林阿姨告上法庭,她坚称所有遗产都是何阿伯和陈阿婆的共同财产,并要求法院判决全部遗产由她继承。
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被告保姆林阿姨在庭审中坚决反驳了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林阿姨指出,何女士长期忽视对何阿伯夫妇的赡养责任,因此她无权主张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根据已经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相关遗产应当按照协议的明确规定由林阿姨继承,所有权应归林阿姨。
在庭审中,林阿姨详细阐述了案件的背景。她提到,原告何女士实际上是一名被遗弃的婴儿,由何阿伯和陈阿婆收养并倾注了数十年的爱与关怀将她抚养成人,并帮助她出国定居。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何女士出国后,她几乎与养父母断绝了联系,对他们的生活状况漠不关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何阿伯和陈阿婆的养老问题变得日益严峻。何阿伯曾多次致电何女士,请求她回国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承诺给予她丰厚的报酬,但何女士始终未予回应。
林阿姨表示,自2014年起,两位老人的健康状况开始恶化,特别是陈阿婆因脑梗多次住院治疗。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她受何阿伯之托来到家中,全心全意地照顾两位老人。经过多年的相处,她赢得了何阿伯的深厚信任。
在何阿伯临终前,他与林阿姨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由林阿姨负责何阿伯夫妇的生前照料和死后安葬事宜,而他们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将全部赠予林阿姨。林阿姨强调,尽管协议仅由何阿伯一人签署,但当时陈阿婆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居委会已指定何阿伯为她的法定监护人。自协议签订以来,林阿姨始终严格履行着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此外,林阿姨还提出,涉案遗产均为何阿伯在与陈阿婆离婚后所积累的个人财产。因此,按照协议约定,这些遗产应全部归林阿姨所有。
法院曾判决《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到在何阿伯去世后,何女士曾于2021年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当时的被告为林阿姨,第三人为陈阿婆,主要诉求是继承何阿伯名下的所有遗产。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
原告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末出国居住后,回国的次数相当有限,与养父母的联系主要依赖电话和视频。但从2014年开始,何女士与继承人之间因一些小事产生了分歧,导致双方关系出现裂痕。随着时间的推移,何阿伯和陈阿婆因年老且子女不在身边,养老问题愈发突出。为此,何阿伯于2014年聘请了林阿姨,主要负责老两口的日常生活安排、家政人员的管理以及就医等事务。
在何阿伯去世前的一个多月,由于他年事已高且双手颤抖无法书写,为了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后事,他在前居委会主任和其他三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当时的居委会主任代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同时,他还与林阿姨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这两份文件都明确指出,老两口将由保姆林阿姨照顾至生命的终点,并由林阿姨负责处理他们的后事。此外,何阿伯还决定将自己和配偶去世后“剩余”的所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位于静安区和黄浦区的房产中的部分产权,以及名下的汽车,全部遗赠给林阿姨。
法院还进一步查明,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的现场视频中,何阿伯多次强调,用于遗赠的财产是他们夫妇去世后“剩下的”。他还自述,何女士长期在国外,最近四、五年都没有回来探望过,更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原居委会主任也作为证人出庭,证实了他亲自参与了何阿伯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和立《遗嘱》的过程。他表示,何女士与何阿伯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两人曾多次发生冲突,甚至导致何阿伯报警求助。在生前,何阿伯多次表示,由于何女士不尽赡养义务,他决定不将财产留给她,而是选择在他和配偶去世后,将剩余的财产全部遗赠给林阿姨。
经过审理,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裁定,林阿姨与何阿伯于2020年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且有效的。但由于协议中所附的生效条件(即负责老两口的生前照料和死后安葬)尚未完全实现,遗赠的财产范围还不确定,因此何阿伯名下的遗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理。基于此,法院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此后,陈阿婆依然由林阿姨及其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负责照料,直至去世。
判决保姆和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
经过审理,法院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所涉及的财产是归被继承人何女士个人所有,还是应被视为两位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并探讨如何合理分割这些财产。
法院明确提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依法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拥有。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赚取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通常按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原则来处理。
就本案而言,尽管所争议的遗产在名义上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何阿伯的名下,但这些财产实际上是在两位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以及复婚后共同积累、转化和增添的。因此,法院认定这些遗产应视为两位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对于被告林阿姨的辩解,她主张原告何女士因长期不在国内,未能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不应享有继承权。但法院在审视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林阿姨的这一主张并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与相关法律条文不符,因此法院未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
•何阿伯名下坐落于静安区的房屋及车位产权由原告何女士继承所有;
•现登记在何阿伯、林阿姨名下坐落于黄浦区的房屋中属于何阿伯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林阿姨所有,继承后,林阿姨取得上址房屋全部产权;
•现登记在何阿伯名下的小型轿车归被告林阿姨所有;
•被告林阿姨应向原告何女士支付177万余元。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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