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丙丁为一对夫妇,他们共同拥有一家目标公司的股权,其中丙占有70%的股份,而丁则占有30%的股份。如今,丙已经逝世,其父母也早于他离世,丙丁二人仅有一个儿子B。现在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我们想知道,丙丁所持有的股份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拥有,还是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答:在丙丁之间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他们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00%的份额,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对相关法院判例的研究,普遍观点认为,若丙丁之间未签订任何关于夫妻财产的特别约定,那么他们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均代表夫妻双方的共同持有,并无按份共有的意图。因此,这些股权应被视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02
问:若在不动产登记中,甲占70%而乙占30%,这被视为按份共有,但在公司股权登记时,却被看作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矛盾?
答: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基于社会常识,我们通常可以推断夫妻双方都有意对财产进行分割并实行按份共有,因此将其认定为按份共有是合理的。然而,对于公司股权的登记,社会常规认知是,这通常只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代表进行登记,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夫妻双方并没有意图对财产进行分割或实行按份共有。因此,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是恰当的。对于同样的问题,法律或司法实践在尊重社会常识的基础上,选择了不同的解释路径。
如果将夫妻所持有的股权份额视为按份共有,可能会导致公司法中的一些难以接受的现象。例如,如果甲持有99%的公司股权,而乙仅持有1%,将这种情况视为各自按份共有,对乙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乙持有的那1%股权份额仅仅是作为代表,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成为一人公司,而并非表示财产的分割。
03
问:在股权转让或质押时,为何只需登记人一人作出决定即可,而在股权继承时却需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来处理?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答:这两者其实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普遍认为,股权既具有社员性,也具有财产性。在进行不同的处分行为时,有时候这两者难以同时兼顾,因此会侧重于某一方面。
例如,在商事处分的情境中,为了提升商业活动的效率,法律认可登记人具有商事处分权,即只需一人作出决定即可完成处分,如股权转让或质押。但值得注意的是,因股权转让所获得的对价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里,商事处分权主要强调的是股权的社员性。
相反,在涉及股权赠与、分割、继承等家庭事务领域时,则需要回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上,将股权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这时,强调的是股权的财产性。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如果登记人单方面将股权赠与他人,往往会被判定为赠与无效。这主要是出于对股权财产性的尊重。
04
问:针对本案,我们应该如何操作以完成继承公证的流程?
答:我们可以遵循“先拆分、再分配、最后汇总”的步骤来处理继承公证。
先拆分:经核实,夫妻双方并未签订任何财产分配协议,因此他们各自拥有50%的股权。这意味着,50%的股权将作为继承的主要对象。
再分配:在本案中,有两位继承人,即配偶乙和独生子A。按照平等原则,他们各自应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因此,配偶乙将继承25%的股权,而独生子A也将继承25%。
最后汇总:在公证书的结尾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相关事宜,并明确应登记的股权份额:配偶乙占75%,独生子A占25%。这将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引,以便他们进行相应的股权份额登记。
05
问:在处理股权继承问题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税务实践操作中,当继承人继承股权时,通常并不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股权的继承并未产生应纳税的所得额,也就是说,继承人并未因继承这些股权而直接获取现金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然而,如果继承人在之后选择转让这些股权,那么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应纳税的所得额将是股权转让的收入减去股权的原始价值以及合理的费用。
06
问:如何确定应继承的股权价值,从而确定继承金额大小,作为公证费的计费依据?
答:股权的价值没有固定的计算方式,本人建议考虑优先级,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记载的所有权权益金额,乘以应继承的股权比例。
(二)按照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记载的所有权权益金额,乘以应继承的股权比例。
(三)按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乘以应继承的股权比例。
(四)按照公司的实缴资本乘以应继承的股权比例。
(五)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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