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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富管理师|未成年时抚养费未付,成年子女追索能否获支持?

2024-09-19

常言道:父爱如山,沉稳厚重,给我们依靠和保护。然而,17岁的小芳却把父亲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在开庭时,小芳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小芳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请看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04年,刘某与王某正式结为夫妻,并于次年迎来了他们的女儿小芳的诞生。时间推进到2010年,刘某与王某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达成了离婚协议。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小芳将由王某负责抚养并承担其抚养费用,而刘某则享有探望小芳的权利,同时,两人也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此后,刘某重组了家庭,并有了新的子女;另一边,王某则独自承担起抚养小芳的责任,但经济状况并不宽裕。

到了2014年,小芳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1至2014年间的抚养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王某生活状况的恶化,小芳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刘某需向小芳支付这四年的抚养费共计6000余元。岁月如梭,转眼间小芳已是一名高三学生,面对不断增长的生活开销,小芳对王某的艰辛有了更深的体会。

于是,即将年满18岁的小芳再次将刘某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小芳控诉刘某对她的冷漠与不负责任;而刘某则反驳称,当初离婚时并未要求他支付抚养费,因此现在也不应承担此责任。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法院审理

本案件涉及抚养费用的争议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本院2014年发布的民事判决书内容,鉴于生活成本持续上升,且小芳的母亲王某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小芳向刘某追讨2014年6月至2023年10月间的抚养费,这一诉求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子女抚养费的金额时,需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来支付;若需抚养两名以上子女,该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一般不应超过月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的金额则可根据其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来确定。

鉴于刘某无固定收入,故依据2022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4元/年的标准,刘某应支付其收入的25%作为抚养费较为合适。因此,刘某每月应向小芳支付抚养费801.75元(即38,484元/年÷12个月×25%),总计应支付小芳抚养费90,597.75元(覆盖2014年6月至2023年10月)。

关于原告小芳提出的其他费用请求,由于被告刘某不予承认,且原告小芳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请求的合法性,因此,本院对此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但经二审法院审理,确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法规并未剥夺成年子女追溯未结清抚养费请求的权利。一般而言,抚养费请求权的根基在于权利人尚不具备自立能力,常规情况下,支付义务仅延伸至子女满十八岁或开始独立生活之时。

当子女在年满十八岁后寻求对十八岁前未付抚养费的追偿,则需遵循诉讼时效的原则。诉讼时效自抚养对象成年或实现独立生活的次日起始,为期三年。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子女若超过二十一岁,则将失去对抚养费的追索权利。

在本案例中,小芳出生于2005年10月,并于2023年10月达到了法定成年年龄。同年10月初,小芳向司法机关提起了诉讼。截至庭审之日,尽管小芳已年满十八岁,但她向父亲刘某追讨抚养费的诉求并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此外,离婚协议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应包含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子女有权在未成年期间主张抚养费,即便离婚时双方已就抚养费的支付或自行承担达成协议,也不影响子女在需要时向任一父母提出抚养费请求。

在本案中,庭审时小芳已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依法独立提出抚养费请求。

最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离婚时,父母双方可协商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承担全部抚养费,但若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需求,进而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则此类协议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关于小芳的抚养费,应综合考虑其生活、教育的实际开支,刘某与王某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小芳在未满十八岁前的生活、学习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多个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经过审查,鉴于上述期间物价持续上涨,且王某缺乏稳定收入,小芳在十八岁之前因生活和学习导致母女二人背负了沉重债务,因此,对小芳要求刘某承担2014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抚养费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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