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诉请受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时如何列当事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继父母是否需要对继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等等这些涉及家事领域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都有了答案。全文推送如下:
法释〔202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若监护人因非法行为导致被监护人脱离其监护,且监护人要求赔偿为重返监护状态所产生的合理开销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条 当非法行为使得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进而对父母与子女间或其他近亲属间的关系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被视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首款所述的严重精神伤害。
第三条 若因非法行为导致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且在脱离期间被监护人不幸去世,作为其近亲属的监护人若同时要求赔偿人身伤害及监护关系受损所带来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支持。
第四条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若被侵权人要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同时要求监护人与受托执行监护职责者共同承担,人民法院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一同列为被告。
第五条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若被侵权人要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者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赔偿可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则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若主张只承担补充责任,或被侵权人、监护人要求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时,应确保保留其必需的生活费及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若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十八岁,但在被起诉时已满十八岁,被侵权人要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者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可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若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向原告说明并建议其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条 未成年子女若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要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若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要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一方若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减少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分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来确定。若一方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负份额,向人民法院要求另一方追偿的,应得到支持。
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而应由该子女的生父母依据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被侵权人要求监护人和受托执行监护职责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者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则在其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两者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被侵权人应得的赔偿金额。监护人承担责任后若向受托人追偿,人民法院可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若仅具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若有人教唆或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进行侵权行为,且教唆者或协助者以不知情且不应知情为由,试图逃避侵权责任或与行为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教唆或协助下实施侵权行为,若被侵权人同时要求教唆者、协助者及监护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教唆者与协助者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监护人在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范围内,需与教唆者、协助者共同承担责任,但所有责任方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侵权人应得的赔偿。若监护人先行赔偿后,对于超出自身责任的部分向教唆者或协助者追偿,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受教唆或协助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若被侵权人同时要求教唆者、协助者、监护人及受托执行监护职责者承担责任,应依据本解释的相关条款来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来自教育机构外部的第三人人身伤害,且第三人与教育机构均被认定为共同被告并需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第三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赔偿的范围内,需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说明并建议其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若第三人无法确定,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需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若向已确定的第三人追偿,人民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或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若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且被侵权人同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选派不当、未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需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所有责任方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侵权人应得的赔偿。若劳务派遣单位先行赔偿后,对于超出自身责任的部分向用工单位追偿,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七条 若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并构成犯罪,其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用人单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承担侵权责任,且在刑事案件中已完成追缴、退赔,这些金额可在民事判决中明确并扣减,或在执行程序中扣减。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若造成第三人损害,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若被侵权人同时要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范围内需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所有责任方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侵权人应得的赔偿。若定作人先行赔偿后,对于超出自身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九条 若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要求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若通过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与受让人以不知情且不应知情为由试图逃避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若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强制保险,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且投保义务人与事故责任人非同一人时,若被侵权人同时向投保义务人与事故责任人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事故责任人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投保义务人则需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与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所有责任方实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出被侵权人应得的赔偿。若投保义务人先行赔偿后,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向事故责任人追偿,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离开车辆后,若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个人过错导致被本车碰撞、碾压而受伤,其请求本车强制保险承保人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人按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可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试图逃避或减轻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具体侵权人与建筑物管理人共同成为被告时,人民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判决中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在强制执行具体侵权人财产后仍无法赔偿的范围内,需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经过公安等机关调查后,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需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剩余部分的损害,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一旦具体侵权人被确定,已承担责任的建筑物管理人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将于2024年9月27日正式实施。实施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需遵循本解释。对于在本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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