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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打给女友的钱,能要回来吗?

2025-03-20

编者说: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方频繁发送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转账以及其他形式的赠款。女方在恋爱前后以各种理由向男方借款,并以分手威胁男方凑钱。双方分手后,男方遂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2020年,阿明在网上认识了阿玲,经过一段时间聊天往来后,两人于2021年5月确立了恋爱关系。网恋期间,为表达自己对阿玲的关心和爱意,阿明经常给阿玲发“520”“1314”等数额的红包或转账,还有一些其他款项,明确表示是赠与阿玲。

但让阿明没有想到的是,阿玲要的还不仅仅是这些。还没确定恋爱关系的时候,阿玲就经常以朋友急用钱、交水电费、同事结婚发红包等理由向阿明借款。后来阿玲更是变本加厉,不断以需偿还亲戚朋友或贷款平台借款、支付房租、生病检查治疗、给家里长辈寄钱、母亲做肿瘤切除手术、交奶奶去世丧礼钱、准备嫁妆购买首饰等理由,要求阿明给她打钱,有时甚至是一天中以不同理由多次索要钱财。而一旦阿明表示自己真的没钱了,阿玲就用分手作威胁,要求阿明向亲朋好友借款或向贷款平台贷款、刷信用卡、向老板预支工资,无论如何都得凑钱给她。

“我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员,一个月工资就1万出头,实在无法承受。”阿明说道,两人于2023年2月决定分手,他想让阿玲还钱,阿玲却表示要等她工作了再慢慢还。阿明无奈之下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阿玲返还阿明借款本金97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阿明不服该判决,又于2024年4月上诉至汕头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两人之间的往来转账性质展开了辩论。

阿明诉称,他总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阿玲转账327笔,金额超61万元,扣除特殊含义金额或在微信聊天记录有表示系赠与的转账款项后,剩余106笔转账合计420914元都是借款。

但阿玲坚称,他们两人是情侣,往来转账多属于赠与及日常花费,而并非全部为借贷关系,只有约7万元是借款,其余均不应按照借贷关系予以认定。而且通过他们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阿明给她的转账多是他借贷来的款项,甚至部分是向平台借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将自有资金借与借款方,此时民间借贷合同才为有效合同,而阿明非自有资金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她不需要向阿明支付借款部分的利息。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明主张其向阿玲转账的钱款中部分款项性质系借款,阿玲也承认有部分案涉转账款项属于借款,故可确认双方确有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阿明的举证,案涉转账款项除他已主动承认系赠与部分外,剩余款项都是在阿玲主动提到用钱需求后,他才进行转账,且大部分都是他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因经不住阿玲的强求,向亲朋好友或平台借贷才凑齐的,并没有证据证明他有赠与这些款项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官认为,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并无赠与的责任或义务,不能仅凭恋爱关系便推定双方之间经济往来为赠与而排除借贷事实。针对恋爱双方之间往来款项性质的认定,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曾确认款项性质以及恋爱关系程度、经济能力、消费水平、金额大小、金额含义等事实和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法官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双方仅系存在所谓网络恋爱关系,现实见面接触次数寥寥,也不因有共同生活而存在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共同生活费用的情形。两人收入、经济能力又都一般,阿明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向阿玲转账数十万元,已经远超他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综合考虑,仅凭双方存在所谓网络恋爱关系,并不足以推定这些款项的性质系赠与,故阿明主张其没有赠与意思表示的106笔转账共420914元应认定为借款。

至于阿玲提出的阿明转账款项涉贷款转借、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二审法官表示,借贷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借款本金返还的认定处理,也不影响债权人自债权主张无法实现后,请求逾期付款损失的认定处理。

最终,中院依据阿明仅上诉请求阿玲归还其本金419914元,依法判决阿玲返还阿明借款本金419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本是人之常情,但这些经济往来在双方感情破裂之时,往往会成为矛盾导火索。一方面,情侣之间的转账金额有大有小,数量多且性质复杂,每一次转账行为究竟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都得一一举证,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既要费心举证,又要顺带着回头审视原来的感情,容易心力交瘁,滋生诸多负面情绪。

为从源头减少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必须清醒认识到,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情感的体现应当是真心诚意地相互付出,而非金钱交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大额花费,更不提倡一方借婚姻恋爱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牟利。

本案中,在双方恋爱期间,女方连续不断以各种理由索求男方提供钱款,毫不顾及对方经济承受能力,甚至是在男方已因此负债的情况下仍不收敛,在诉讼中又仅凭所谓网络恋爱关系,便主张男方没有赠与意思表示的转账款项性质也属赠与,拒不归还款项,种种行为表现体现“极端利己主义”,有悖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裁判活动应通过裁判指引,鼓励和褒奖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惩治和打击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实现司法裁判定分止争,彰显社会传统美德的价值导向。

当然,法院对阿玲行为的否定,并不等于肯定阿明在这段关系中的行为表现。法院也借此提醒广大恋爱中的男女,仅靠金钱和物质并不能维系真正的感情,情感的长久维系更多的是需要双方互相尊重、理解和忠诚。网络恋爱更需理性审慎,学会识别不良对象,以成熟理智的态度对待感情,方能觅得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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