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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分居时男方长期藏匿子女,女方能否凭此主张子女抚养权

2025-12-05

编者说:因夫妻双方感情不睦,女方携带孩子离家在外居住,后男方未经同意,将孩子强行抱走。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曾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均未成功,女方要求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郭某(女)、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2月生育一女李甲。因双方感情不睦,郭某于2019年11月携李甲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自此分居。

双方分居期间,郭某告知李某其住址,并表示李某可来看望李甲。2020年5月,李某及其父母突然来到郭某租住处,未经郭某同意,将李甲强行抱走,郭某为此于当日报警。之后,李某将李甲送回其老家。郭某多次因李甲未按时接种疫苗事宜与李某交涉,李某均未予回应。郭某及其亲属曾至李某老家探望李甲,并与李某的亲属因探望、抚养李甲事宜发生纠纷。郭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曾多次要求探望李甲,李某虽口头表示同意,但均未能履行。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甲目前随李某共同生活的现状是李某抢夺的结果,李某的抢夺行为不利于李甲的身心健康,李某不能基于抢夺行为获得抚养权。李某长期藏匿李甲,两年多来恶意拒绝郭某探望,割裂母女亲情,故一审法院判决李甲由郭某直接抚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甲由李某一方带走后,两年多来一直生活在李某的老家,并未由李某直接抚养,实际上造成了李甲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和养育的情况,不利于李甲的健康成长。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李甲应由郭某直接抚养。

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实践中,父母双方为争夺未成年人抚养权及实现其他目的,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还给未成年人和父母另一方造成长期的伤害。因此,在考量抚养权归属时,应将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作为否定性因素进行评价。

本案中,李某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不仅对李甲的健康成长不利,也阻断了郭某作为母亲与李甲的亲情联系,给郭某造成了精神伤害,人民法院判决李甲由郭某直接抚养,彰显了司法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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