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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恋爱时为对方花了很多钱,分手后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1-07-15
【案情简介】
有些人,在相恋时很甜蜜,分手之后却是恋人变仇人。张雷与王平就是这样,只经得起甜蜜,却经不起衰败,但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恋爱期间没有做好对钱财的风险管理。
张雷最近活得很郁闷,一直在为前女友王平的借款而苦恼。可以说在未分手之前,他们的感情确实不错,他一直对前女友王平很好,在前女友为钱发愁的时候总是第一时间大方借钱给女朋友。在一起两年多,前女友陆续还了部分借款,他对这件事也没放在心上,总觉得等前女友手头宽裕一些后定会还钱的。可分手后的事实却表明,前女友非但没有继续还钱的意思,更是一口咬定这些钱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无需偿还。
张雷十分不能理解,自己为前女友付出这么多,她竟然是个白眼狼。他心中的那股怨气无法发泄,在几度催还前女友无果后,无奈之下把前女友诉至公堂,请求法院还自己一个公道。
【法院裁判】
【一审诉请】
1、判令王平立即偿还张雷借款本金共计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平承担。
【一审审议焦点】
1、张雷主张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2、该款项的数额为90000元还是70000元;3、张雷请求王平偿还500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王平偿还张雷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雷负担300元,王平负担225元。
【二审诉请】
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平偿还借款5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平承担。
【二审审议焦点】
2019年12月21日,王平是否给付张雷30000元。
【二审判决】
1、撤销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2020)陕022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主文;2、王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雷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平负担。
【裁判观点】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雷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首先,由于2019年4月6日,王平两次微信转给张雷40000元,在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的相互印证下,证明张雷与王平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其次,虽然王平辩称张雷在2018年2月14日转给她的20000元属“情人节”礼物,但法院认为数额较大不符合常理,又无证据证明,且有通话录音、双方对话证明该20000元属于借款。因此张雷与王平之间转账的金钱属于借款而非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
最后,除了2019年4月6日王平还给张雷40000元,在2019年12月21日,王平是否给付张雷30000元。从二审张雷提交的微信截图、证人证言以及张雷、王伟的工作日志内容(2019年12月21日张雷加班,12月22日休息)来看,2019年12月21日,单位安排张雷加班属实。因此2019年4月6日张雷并没有收到王平所返还的30000元。
【律师分析】
在恋人期间钱款往来的用途究竟是否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影响着钱款能否返还,如果该财物被认定为借款的性质,则可以被返还。   
 1、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能够证明恋人之间的欠款往来是借款,那么应当返还:
(1)借条、转账凭证、转账明细;(2)转账记录备注借款;(3)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2、如果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借款性质,那要看该笔款项是否符合以下几个特点,也可以认定为借款:
(1)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偿还借款的行为,或是有偿还借款的意愿;(2)有证据证明出借方所转给对方的财产明显高于二者平时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3)没有被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而是另一方出于个人目的使用。
【温馨提示】
恋人之间最可惜的结局就是由爱变为恨,曾经有这么多的情话说不完,如今却有这么多的狠话想说。最好的结局是好聚好散,一别两宽。
如果在一开始恋爱时,就认定了对方,一股脑地付出而不计后果,很可能导致结局和自己意想中相差太大,难以弥补损失。
因此建议恋爱中也要保持理性,毕竟亲兄弟还要明算帐。恋爱双方在大额财产往来时,一定要协商一致、留下凭证。这样才不会在分手后认为自己的损失较大,而反目成仇。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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