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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M持证人原创】有图有真相的录音录像遗嘱居然无效!遗产究竟落入谁人之手?

2021-07-27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庄严的法院里传来阵阵唾骂声,“遗嘱是伪造、欺骗的!”、“她就是眛良心说话……”,温氏一家的三个女儿们在法官面前大加指责着她们已故大哥的媳妇石女士。 原来温家老太太从10年前身体就一直不好,孝顺的三姐妹多年来轮流照顾母亲,而就在母亲去世的前一年,温老太太的儿媳石女士突然回来了,声称要照顾老母亲。 三姐妹没多想,多一个人愿意帮忙照料母亲自然是好事。 但没想到的是,老太太去世后石女士突然拿出一份大家谁也没见识过的房屋继承遗嘱! 一时之间猜忌、怀疑弥漫在温氏三姐妹和石女士之间,石女士回家照看老人到底是真心实意还是有意为之?那份录音录像遗嘱究竟有没有有效?遗产到底怎么分?……一系列巨大的问号敲打在众人心上。 【法院裁判】 【一审庭审双方博弈】 石女士提出了一份老太太的遗嘱,遗嘱内容是老人有存款在三姐妹那里,等老人去世时房子归石某夫妇,钱由三个女儿平分。该遗嘱是见证人王某、李某来到被继承人家后将上述立遗嘱的过程以录像的形式制作形成的。 温家三姐妹提出,母亲去世前头脑不清醒好几年了,说话糊涂,经常抓屎抓尿,已经无意识无行为能力。遗嘱是胁迫、欺骗所立,是不真实的,要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石女士要求确认温老太太2019年所立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家庭的财产继承中,很多人都觉得录音录像遗嘱是一种非常方便的遗嘱形式,只需要打开录音机或是录像机记录下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即可。在每个人都有一部智能手机的时代,录音、录视频仿佛是一件没有任何技术难度的小事情。 但法律虽然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却不能随意把一个被继承人的录音录像遗嘱认定为有效,因此对该民事法律行为附加了许多要求,才能让其作为一份正式的遗嘱生效。 所以,如果大家想做一份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注意哪些法律技术要点呢? 一、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 (一)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具体分析为: 第一,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 见证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没有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同时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 第二,需要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所谓全程在场,是指在录音录像期间,见证人必须亲自到场进行见证,不可以离开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场地。 如果使用录像的方式订立遗嘱,则见证人全程不能离开摄像机的摄像范围。 第三,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 如何在录音录像中记录相关人的姓名和肖像? 我们建议,如果是录音遗嘱,首先每个人需要清晰的说出自己的姓名,其次,见证人可以明确的说出立遗嘱人的姓名,立遗嘱人可以不用说出见证人的姓名。 如果是录像遗嘱,则每个人可以举着自己身份证对着摄像头,记录下真人肖像+身份证头像页的同时,本人清晰的说出自己的姓名,然后再进行遗嘱内容的拍摄。 小心使得万年船。严谨的按照或超出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来记录,虽然麻烦但对遗嘱的生效只会更有好处。
否则,就会容易出现以下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导致录音录像遗嘱无效的情况: 1.在录像中仅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但未体现出遗嘱人、见证人的肖像与姓名; 2.在录像中仅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但却没有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 3、在录像中仅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但却没有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 第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我们建议,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在录音录像过程中清晰的说出录音录像的当前时间。注意要说清楚年、月、日。 (二)实质要件 第一、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应当严格把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状态,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行动和意志均应当是自由、自愿的,受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违背了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无效的。 第二、遗嘱人、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不能担任见证人。 第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被篡改就不能真实的反映出遗嘱人所想表达的意思,也不能发生遗嘱人所期望遗嘱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篡改的内容是无效。 二、本案中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原因 本案中的录音录像遗嘱,在录像中虽然能够确定有两个见证人的声音,但是未体现出两个见证人的肖像或姓名,由此可见,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所以,法院对该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驳回了原告请求确认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 三、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遗嘱,需要注意的其他细节问题 (一)拍摄器材的准备 第一,手机或摄像机,确保充足电量并配备充电器,以备全程拍摄不会因为缺电而中断,前功尽弃; 第二,一个三脚架,以备固定拍摄; 第三,光盘或u盘,以备专门用于存放录音录像遗嘱的备份。 (二)拍摄细节的要求 第一,画面、声音清晰可辨认; 第二,确定和校正现场录音录像设备中所显示的时间。 如果是用手机录音录像,可以把手机联入互联网后,同步“北京时间”校准页面。 第三,手机应设置为飞行模式,以保证拍摄的连续性; 第四,录音录像遗嘱中,不要出现利害关系人的声音或者肖像,尽量不要出现其他杂音及与录音录像遗嘱事件无关的其他人; 第五,见证人如果遇到立遗嘱人表达不清晰的情况,可以追问以便确认。 (三)核查 符合要求的,存档;不符合要求的,重做。 【温馨提示】
录音录像遗嘱看似简单,但其实需要注意的细节多多,稍有不慎会被认定无效,费心费力制作出来的遗嘱就保护不了想保护的人。

因此,若有需要进行遗嘱规划,建议还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这样更有利于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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